2. 专利法

尽管《邦联条例》仍然有效,一些州颁布了版权法,而且至少有一个州通过了结合版权和专利的法律,但联邦立法被认为是必要的。《宪法》授权国会“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各自作品和发明的排他性权利的有限期限,来推动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第一部专利法于1790年颁布。专利申请由司法部长、国务卿和战争部长进行审核,根据普通法,是否授予专利权取决于对新颖性和有用性的谨慎审核。到1793年,大量专利申请及其给内阁官员带来的时间压力,使这一过程本质上变成了注册制。 [4] 到19世纪30年代,关于专利权的诉讼导致了改革。 [5] 1836年的《专利法》试图调和那些持有专利或获得专利权授权的发明家同专利产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该法律确立了今天美国专利体系的主要特征,即由某领域的技术专家负责审核拟申请专利发明的新颖性和实用性。如史蒂文·卢瓦尔(Steven Lubar)认为的:“19世纪的专利法既微妙地平衡了垄断,以鼓励发明;又传播了新创意,以促进知识增长;还放宽了专利的适用,以推动创新”(Steven Lubar,1991,第934页)。许多援用过专利资料的学者认为这一改革加快了变革的步伐。起初,许多有天赋的“业余”发明家,包括神职人员和妇女,均可获得专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发明变得越来越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