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法
新成立的美国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以农民为主的国家,随着人口西迁,这种情况很可能会继续。但是,那些殖民者于1783年从英国获得的西部土地,则出现了交叉所有权(overlaping claims)。《邦联条例》中有一项条款,规定联邦政府不能从州政府手中没收这类土地。土地投机客支持相反的政策,一些动机更单纯的国会议员也希望新政府被赋予公有土地。其部分土地所有权混乱不堪的纽约州,于1781年提出放弃这些地权以归全国性政府所有,同年晚些时候,弗吉尼亚州也将其大量地权交给联邦政府,从而创造出了公有土地(参见Treat,1962)。
接下来的任务是把这些土地出售给私营业主,正是他们将西部土地分割成了数百万区块。1785年和1787年的《土地法令》(Land Ordinances)确立了公有土地的出售规则,以及这些土地购买者所拥有的权利和新成立的各州如何才能加入联邦大家庭。后来的美国企业家精神及私人所有权和生产性资源控制权(即使这些资源附属在公有土地上),早在美国建国初期就已奠定了根基(Gates,1968;Hughes,1987;Cain,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