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殖民时代印度企业家金融信贷供给的一项研究 [1]

    苏珊·沃尔科特

    1968年,威廉·鲍莫尔呼吁学术界重新关注“创业活动报酬的决定因素”。理解企业家才能的配置至关重要,因为“企业家是刺激增长的关键因素”。在一篇1990年的论文中,鲍莫尔在一个不那么乐观的注解中表明,不恰当的报酬结构奖励了非生产性的企业家精神,在经验上同非常缓慢的增长密切相关。

    印度,特别是殖民时代的印度,是研究缓慢经济增长的一个迷人案例。1948年以后的印度发展缓慢,最明显的原因在于以各种显著方式窒息了增长的坏的政府政策。近来对这类政策的部分废除已加速了发展步伐。但殖民时代的印度仍只实现了缓慢增长,尽管推行了一些非常好的政府政策。但将过去两个世纪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印度经济确实呈现出世界工业化国家中极其罕见的普遍贫困特征。这当中创业报酬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对印度经济发展局限性的探讨,往往将一个重要原因归咎于新创企业筹资成立或老牌企业融资扩张的困难程度。但如本章将表明的,不管独立前还是独立后,印度都具备大量运行良好的金融机构。事实上,印度金融机构的结构和运行同19世纪中叶盛行于美国的金融机构之间有着惊人的相似性。由于这种情况显然并未阻碍美国的经济增长,因此资本在印度的不可得性必须被排除在该国企业家精神发展和经济增长不可逾越的障碍之外。

    美国体制和印度体制之间存在一个重要区别。在印度,金融资本的供应很大程度上仍然是“非正规的”。尽管印度的金融企业家在一套允许注册成立公司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英国殖民法律体系下经营业务,且印度也有注册银行及股票和证券市场,但绝大多数金融资本家选择了像私人实体那样运作。我认为这种非正规性倾向可能是种姓制度的一种结果。19世纪,马克斯·韦伯的著名论断已表明,印度社会制度未能给创业提供报酬,且正是这种不合理的报酬结构窒息了资本主义经济增长(Weber,1958)。韦伯注意到,印度种姓制度同其亘古不变的世界秩序观密切相关,这和对轮回转世的期许一起,导致了对世俗的漠视。虽然印度商业研究人员致力于修正印度人不关心物质利益的观念,但学者们也不得不承认印度商业网络深受种姓制度的影响。1955年,海伦·兰姆(Helen B. Lamb)就观察到,绝大多数印度企业家皆出身于三个社群:拉贾斯坦邦的马尔瓦尔人(Marwaris)、古吉拉特邦的瓦尼拉斯人(Vanias)和帕西人(Parsis)。 [2] 这种模式甚至持续至今,几乎所有研究都表明,这三个社群掌控着印度工业的最大一部分。唯一的变化只是另外三个社群,即旁遮普卡特里人(Punjabi Khatris)、雀替尔人(Chettiars)和马哈拉施特拉邦人(Maharashtrians)加入了他们当中,但他们仍算不上重要群体(Khanna和Palepu,2004,第14页)。

    这些群体的盛行充分表明,创业的报酬在不同种姓之间有所差别。历史资料也表明,任何种姓皆未消极看待财富。 [3] 但种姓制度的报酬结构为从事放贷和贸易的种姓成员提供了一条通过声誉执行合同的良好途径,因而使这些种姓成员中的法律执行较不必要。种姓成员身份本身便能制止欺诈。我将表明,由于非正规部门运行得如此有效,至少在这些群体中,印度正规金融部门仍不够发达。另外,通过延缓人格化程度较低的信用体系的发展,印度的非正规体系可能减少了不属于这些群体成员的创业报酬。

    本章安排如下:首先,我将简要描述殖民时代印度的经济政策虽好,但其经济发展却并非如此。然后,我描述了殖民时代印度的金融市场。根据我的定义,印度的金融市场较内战前的美国更加不正规。接着,我对数据作了验证,以测算印度体制相对于美国体制的表现。在第四部分,我将论证这种非正规体制可能同种姓制度紧密关联。随后,我讨论了支撑印度商业和贸易的基于种姓的金融体系,如何演变为支撑印度工业的基于种姓的管理机构体系。最后,本章对印度人格化金融体系及其有限发展程度之间的潜在关联做出了推断。

    一、制度环境与殖民时代印度的经济发展

    一项重大的新研究计划,以斯坦利·恩格尔曼和肯尼斯·索科洛夫以及达龙·阿西莫格鲁、西蒙·约翰逊和詹姆斯·罗宾逊的研究为代表,表明“获得社会与经济进步的广泛机会(包括拥有土地、获得教育、借贷和创新的能力等)”是一个关键制度特征。该观点认为,鼓励人们广泛参与创业活动的法律和政府政策至关重要。普遍认为,这种广泛机会能解释美国和加拿大的发展水平为何远远超过了其他那些资源更丰富的美洲国家的奇怪事实(Hoff,2003,第207—208页)。这似乎颇令人惊讶,但许多被认为是增长促进型的美国和加拿大特征确能较合理地描述殖民时代的印度经济。

    当1947年印度独立时,主要决策者下决心不再重蹈英国人的覆辙。斯里尼瓦桑(T.N.Srinivasan)和苏雷什·腾杜卡(Suresh D.Tendulkar)写道,民族主义者认为英国的放任自由和自由贸易政策是印度工业增长滞后的罪魁祸首。他们援引尼赫鲁(Nehru)将世界贸易视作“经济帝国主义漩涡”的描述。民族主义者用后来众所周知的“许可证制度”(License Raj)来取代英国政策。该项制度要求企业家从事任何大型工业投资都必须获得许可证。尽管最初人们试图用它来驾驭和引导经济转向公共品供应,但该制度逐渐“沦为政治和其他庇护式分配的工具”(Srinivasan和Tendulkar,2003;第13—14页)。此外,许可证制度限制了企业的生产能力和产品供给。只要企业愿意,就可以向国内消费者出售任何它所能提供的商品,因此很少激励提高产品质量或降低售价。劳动管理政策也受到政府口号(government dictums)的严格限制。国家独立意味着印度普通民众获得了选举权,据最近的研究,在许多国家选举权都和良好的经济政策紧密相关。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支持经济政策的印度选民却明显地抑制了创业活动和创新。

    我们拿独立后的印度政府和殖民时代的政权作一比较。尽管从总人数上讲受过教育的印度人已不算少,但绝大部分印度人仍然是文盲,这几乎肯定不利于增长。此外,本土印度人大多被排除在政府系统以外。选举权的实际效果极其有限,当选的政客主要扮演顾问角色(Chaudhary,2006b)。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会把英国在其殖民地施行的政策描述为增长促进型的,如饱受民族主义者责难的放任自由和自由贸易政策。前孟加拉邦首席大法官乔治·兰金爵士(Sir George Rankin)将殖民时代印度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描述为英国民法的改进版本。1872年的《印度合同法》(Indian Contract Act)正是当时英国惯例的一个简化和编选版本。当英国人通过1890年和1893年的议会立法编纂他们自己的成文法时,“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已接近完成(印度)立法委员会的1866年草案”(Rankin,1946,第93页及以后、第97页)。反过来说,印度的法律得到了1932年《印度法案》(Indian Act)的修正,以使其更准确地同英国议会立法相一致,但兰金还是认为,《印度法案》的某些内容,特别是对企业的态度方面,在明晰度和完备性上是对已有英国法律的一种改进。另一点有利于增长的是印度人很多是地主。在印度,确实存在许多大地产和大种植园,但绝大多数印度农业生产者仍至少拥有少量土地。

    因而印度人拥有良好的政策和法律,依托于土地所有权,他们应该能获得相应的信贷。至少受过教育的大多数人,应有条件从事创新。但是,他们在自己国家中的从属地位,是否构成了一种增长障碍?一些作者,如苏布拉马尼扬·斯瓦米(Subramanian Swamy,1979)和阿米亚·巴格奇(Amiya Bagchi,1972)声称,英国政府给本土印度企业家“设下了障碍”。但这些作者抱怨的并不是英国人设下了实际障碍,而是他们没能通过补贴和保护性关税给企业家提供帮助。更多的现代学者——当然包括那些研究制度发展的生产性路径的学者——可能会认为,英国人在统治印度时期没有提供补贴和保护性关税,实际上恰是他们能给印度企业家提供的最好帮助。

    而且以绝对值计算,在20世纪早期,印度曾出现一场大规模的工业扩张。拉雅·雷(Rajat Ray,1979,表9,第39页)表明,到1939—1940年,在印度注册的股份制公司的实收资本已增长至1914年时的4倍。到1946年,又在1939—1940年的基础上增加了50%以上。1914—1946年间的年增长率高达16.85%。股份制公司既包括工业企业,也涉及银行业、交通运输业、种植业、采矿业和房地产业。但巴格奇注意到,由于印度缺少本土机械制造商,机械进口提供了一个关于实物投资(特别是工业部门)的准确指标。以1929—1930年的卢比计值,印度在20世纪前40年间进口的实物资本累计总额接近40亿卢比(Bagchi,1972,表3-2)。因此,从这一绝对值来看,确实存在着令人印象深刻的工业投资。

    但相对于印度的总体经济,工业部门仍较小。殖民时代的净投资只构成了国民收入的2%—4%,远不及近几年的平均约占印度GDP的23%。殖民时代的机械投资以相对值计甚至更低,仅为国民收入的0.5%。 [4] 即使到1947年独立时,除了战时公司注册的激增外,制造业部门仅构成了16%的印度净产出,且其中的绝大部分(8.9%)来自小规模制造业(Heston,1982,表4-3B)。1911—1951年间,印度劳动力中从事制造业的份额实际上出现了下降,从10.1%降至8.7%。但应该注意到,这主要是由制造业中妇女劳动力的下降所致。制造业中男性劳动力的比例相对较稳定:1901年和1951年分别是9.5%和9.1%(Krishnamurty,1982,表6-2)。

    更重要的也许是生产率增长极低。赫斯顿(Heston,1982,表4-4)给出了1900—1947年间印度所有重要经济部门附加值的变化数据。赫斯顿估计,约占就业和GDP 70%的农业,在该时期以人均实际增加值计,甚至可能出现了略为负的年增长率。以人均实际增加值计,制造业和商业增长大约只有1%。从这个角度来看,印度几乎算不上是一个有活力的经济体。

    罗伊(Tirthankar Roy,2002,第118页)认为,印度的资源禀赋解释了这种低投资水平及其导致的生产率增长不足。根据他的看法,在印度,稀缺及由此导致的资本和技能型劳动力的高成本意味着印度工业最适合成为而且确实是“一个庞大的由基于工具的(tool-based)家庭或小作坊工业生产构成的传统制造业”。他的观点得到了莫里斯的响应。莫里斯指出,尽管官方数据显示小规模工业的生产率比大规模工业更高且变化更大,但由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对作坊生产活动的严重低估,印度经济可能比官方数据所表明的更有活力。此外,印度企业家专注于这些作坊的事实并非落后的一种体现:

    在作坊条件下引进现代(如果技术上不总是“过时”的话)机器,是私营企业家对成本和需求条件做出的理性且相当有效的反应,因为它们在印度经济中广泛存在(Morris,1992,第221页)。

    罗伊和莫里斯认为,印度正处于发展中。只是印度的发展道路同西方经济体略有不同,且这种不同是因为在印度成立现代工业厂房需要更高的成本。

    莫里斯就印度企业家回避大规模工业提出了另一个原因,即他们对商业和作坊更熟悉。莫里斯关于印度工业发展的最新研究是他1987年的论文,但他一直认为,考虑到印度基础设施的匮乏,大规模制造业的不确定性过大。尽管莫里斯从未直接引用过弗兰克·奈特的论述,但他显然是指奈特式的不确定性,即“风险”(可知概率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不可知概率的随机性)之间的区别(Knight,1921)。莫里斯(1992,第202页)指出,发达国家有“旨在降低风险和使不确定性最小化的期货市场、统计模型和其他专业化服务形式”,在他看来,印度企业家则不能获得这类服务。

    一家新创企业必须有望实现非常高的收益率,以便既能弥补稀缺资本的成本,又能弥补高风险的潜在损失。更高的收益必须能补偿新创企业的普遍不确定性,这样一来发起方和投资商能找到的前景可期的机会就大大减少了。(1982,第557页)

    但莫里斯的论述也强调了印度对金融企业家的迫切需求。运行良好的金融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使个人储蓄者的风险最小化,以促进资本的利用。当投资报酬极为不确定时,尤其需要这样的金融市场。例如,可考虑杰里米·格林伍德和博扬·约万诺维奇(Jeremy Greenwood和Boyan Jovanovic,1990)的理论模型。在该模型中,银行的职能是积累关于不确定的技术总体状况的知识,这些知识成本高昂。由于银行是相对强大的“玩家”,它们有比个人更多的激励支付研究成本,且它们能弥补个别项目的风险损失,所以在一个信贷市场运行良好的经济体中,有着更高的储蓄和增长。

    这一论证思路表明,若无足够多的金融企业家承担研究未知领域的任务,或由于某种原因他们表现得差强人意,则殖民时代的印度不可能出现一种适宜于创新型企业家的环境。在某种意义上,莫里斯显然对印度经济的复杂性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至少从19世纪初起,棉花期货市场在印度北部地区已非常普遍(Bayly,1992,第395页)。到19世纪末,印度各地已出现了针对所有农产品的成熟期货市场,它似乎成了本地商人的独占领域(Ray,1988)。但其他形式的“情报收集”制度又表现得如何?

    二、殖民时代的金融市场

    当16世纪欧洲人到达印度时,他们发现那里已存在一个复杂的金融市场。对该市场有过描述的作者很少会漏掉17世纪伟大旅行家塔韦尼耶(Tavernier)以下多姿多彩的观察:

    在土耳其帝国忙着赚钱的犹太人通常被认为特别能干,但他们甚至不能胜任做印度银行家的学徒。(Tripathi,2004,第21页)

    印度人建立了一套体系,以便在国内和更远距离运输大宗财货,这套体系被称作“票据”(hundi)体系。一份“票据”即“一种由交易商的代理方或开户商行出具的汇票,前者在任何地方均可要求后者向受票人支付一笔指定数额的金钱,这就相当于出票人已经获得了该笔金钱”(Tripathi,2004,第18页)。到1700年,这套体系已覆盖印度全境,且一个稳定的“票据”市场正在形成。市场网络从苏拉特延伸到了达卡,还从波斯湾和红海地区延伸到了马卡(Makha)(Ray,1988,第265页)。钱币兑换商、职业私人银行家和商人,均积极参与“票据”的发行和交易。据说这套体系可能源于许多印度地方统治者支付军饷的需要。 [5] 该市场网络在英国殖民时期继续运行。1931年,中央银行调查委员会(Central Banking Enquiry Committee)估计,90%的印度国内贸易从本土银行家处获得融资(Chandavarkar,1982,第798页)。

    关于印度非正式信贷网络的官方描述将该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乡村放债者、城镇放债者以及最重要的私人银行家。银行家有别于放债者的地方通常是前者吸收存款,而后者不然。但这并非一条铁定不变的规则,任何一方均有可能打破它。 [6] 最突出的种姓银行家群体包括最初来自西部地区但分散在印度各地,且在东印度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的马尔瓦尔人、马德拉斯的雀替尔人(他们同时也是缅甸的主要金融代理商)、旁遮普邦的卡特里人和阿罗拉人(Arora)及古吉拉特邦的博拉斯人(Bohras)和信德地区的穆尔塔尼斯人(Multanis)。要指出的是,除了帕西斯人和马哈拉施特拉土著居民外,他们恰是继续主导印度创业活动的主要群体。蒂姆伯格(Timberg)写道,对印度本土银行体系的最初探讨仍可在贾恩(L.C.Jain,1929)的著作中找到线索,这正是他在伦敦经济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的“产物”。贾恩本身是马尔瓦尔人,他对本土银行家的活动描述如下:

    他们的办事处和分支机构遍及整个印度的各重要中心城市,如加尔各答、孟买、德里和仰光等,这里他们有自己的munims和gumashtas或代理商,后者负责照管他们的业务。Munims拥有非常广泛的投资自主权。他们的报酬虽不高,但他们的勤勉、正直和办事效率非常突出且众所周知。他们定期向总部呈递相关活动的收益情况和重要摘录,并时不时地从后者那里接到指示。一些银行家甚至在海外,如非洲亚丁湾的吉布提、阿比西尼亚(埃塞俄比亚)的阿的斯亚贝巴、巴黎及日本和其他地区有海外代理商行。(1929,第36页)

    即使在银行家内部,大小银行家之间也有明显不同。在对马尔瓦尔移民群体的讨论中,特里帕蒂(Tripathi)注意到拉贾斯坦邦的移民支配着小银行家。获得拉吉普特人(Rajput)首领庇护的大银行家,待在总部,其家族成员则到其他中心城市创立分支机构(Tripathi,2004,第86页)。蒂姆伯格把后者比作戴维·兰德斯所研究的罗斯柴尔德家族或伯纳德·贝林(Bernard Bailyn)所研究的新英格兰移民商人,他们均利用从“伦敦债权人圈子”里获得的信贷创办企业(Timberg,1978,第102页)。小银行家是指那些一开始可能作为大银行职员的人,他们在积累足够资本后创办了自己的公司。

    印度本土银行家承担的大量功能和一家正式注册成立银行所需承担的相同。它们买卖“票据”。(在印度,本土银行家的主导地位可能颇具象征性,所有汇票都是指“票据”,即使是那些由股份制银行和充当印度准政府银行角色的帝国银行所发行的汇票。)本土银行家为它们的客户提供信贷额度。大多数这类业务以个人账户的名义开展,它们一般采取存款的形式。不妨以苏拉特(Surat)的莫提拉穆·纳拉塞德斯(Motiram Narasidas)为例,根据孟买邦银行业调查委员会(Bombay Provincial Bank Enquiry Committee,1929—1930)的访谈资料。由于银行业是莫提拉穆·纳拉塞德斯唯一的业务,所以他称得上是一名纯粹的银行家。他以4.5%的利率吸收存款(根据纳拉塞德斯先生的陈述,同时期的股份制银行支付5%的利率)。他只根据个人担保(personal security)发放贷款。他向其他货币兑换商收取的利率也是4.5%,偶尔会升至5.5%,商人则为9%,农业工作者为6%—9%。尽管纳拉塞德斯是私营个体户,但报道称他会公布年度资产负债表(Bombay Provincial Bank Enquiry Committee,1:第152—157页)。本土银行家不同于更正式的银行,因为他们通常主要靠自己的资本运营,即使他们也吸收存款。此外,他们很少发行支票,而且当他们发行支票时,这些支票也不被银行(即股份制银行和帝国银行)所认可(Jain,1929,第43页)。但是,这些特征类似于理查德·西拉(Richard Sylla)所研究的美国私人银行家,甚或内奥米·拉穆鲁所研究的早期新英格兰银行。她注意到对这些银行而言,纸币和存款均在银行负债中占“相对无足轻重的位置”。像印度本土银行一样,它们的大部分负债是银行自己的资本(Lamoreaux,1994,第3页;Sylla,1976)。

    本土银行和正式注册成立的银行之间的另一差异在于,本土银行家通常也从事其他业务。上文所述的纳拉塞德斯某种程度上是个例外,因为他是一个“纯粹的”银行家。贾恩写道,绝大多数本土银行家都同时从事于其他“关联业务”,且这些业务几乎包括了工业、贸易和商业的各个领域(Jain,1929,第43页)。雷指出,在古吉拉特邦的艾哈迈达巴德,最大的两户棉织厂家族Sarabhais和Kasturbai Lalbhai,除了继续经营他们的本土银行业务外,还从事工业活动等其他投资组合业务。极其富有的黄麻厂业主比拉(Birla)兄弟,除了经营其他工业生产活动外,还涉足贸易行业,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集市上的即期和远期交易,他们所实现的收益至少同他们的工业利润不相上下(Ray,1992,第59页)。在这两个例子中,他们可从关系密切的本土银行部门处获得的融资,对他们的工业活动筹资非常有帮助。后面部分我将回过头来讨论本土银行和印度工业融资之间的关系,但这里我主要关注印度体制和拉穆鲁(1994)所描述的新英格兰银行之间的相似性。她认为,在内战前的新英格兰,购买商业银行股票相当于加入了一个“投资俱乐部”,其成员的储蓄直接流入到该银行董事所创办的企业中。

    贾恩认为,每家印度公司都是独立行动的。但它们确实也组成了行会,有时也称为“马哈詹”(mahajans)。这些机构部分属于处理宗教和社会事务的种姓村务委员会(panchayat)或理事会,部分属于贸易纠纷和破产法庭。 [7] 在印度部分地区,“马哈詹”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演变成了“协会”,但其扮演着同中世纪印度行会完全相同的角色。贾恩指出,孟买钱币兑换商协会(Bombay Shroffs' Association)每天要处理20—25起纠纷。他们有一张表格记录所有纠纷细节,包括纠纷当事方的相关信息。协会秘书负责进行调查并实施裁决。贾恩写道,这些裁决将被各方所接受。少数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将纠纷呈递到正式法院,协会决策通常也会得到支持,因为它已经从“私人知识”(personal knowledge)上升为公共惯例。在古吉拉特邦和西印度地区,协会制定“票据”利率,所有会员均须遵守。钱币兑换商之间的利率确定显然也是孟买钱币兑换商协会的事情。 [8]

    在所有社群的本土银行家中,纳卡拉塔雀替尔人(Nakarattar Chettiars)有着最正式的多元化组织(Rudner,1994)。纳卡拉塔雀替尔人过去和现在都是以马德拉斯的切蒂纳德(Chettinad)为根据地的一支种姓。他们是该地区的主要金融家,甚至因在缅甸、锡兰和马来西亚等地的广泛商业网络而更加声名远扬。至少在20世纪30年代前,他们的大部分集体融资都被用于印度以外的地区。像其他社群一样,纳卡拉塔雀替尔人每月召开例行会议讨论当前金融状况,并确定利率。但不同于其他的银行业群体,雀替尔人是一支单一的种姓,而非一个种姓群体,而且会议在他们的神庙里召开。雀替尔人的种姓村务委员会习惯于处理纳卡拉塔商人在贷款利率支付、存款收益或其他业务问题上的纠纷。雀替尔人在另一方面也不同于其他的银行业群体。在印度,有两种正式的银行家阶层。为数不多的雀替尔人,据拉德纳(Rudner,1994,第128页及以后)估计,大约为10%,被指定为adathis或母银行家。他们充当单个纳卡拉塔雀替尔人银行家之间的清算所,这颇类似于内战前的美国,一家大型纽约银行或费城银行可能充当农村小银行的代理商行。如果两家银行有一家相同的adathi,它们之间就不一定非得相互认识。此外,超额资金可被存在一家具备最新和最完备商业知识的adathi那里。

    这些银行家组织在许多方面可能已减少了印度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殖民时代的印度企业并非完全在缺少商业信息的情况下运行。19世纪70年代以来,印度的英国当局已为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大国提供了异乎寻常的良好信息。20世纪20年代,各行政区中心开始设立劳动局,研究并发布所有被认为和劳动力市场有关的信息(Mehrban,1945)。但相对于同时期更先进的国家,印度仍可能缺乏正式的由私人或政府提供的商业信息。而且由于印度直到独立前仍以部分面向市场生产的小作坊和农户为主导,其经济的信息化程度几乎必然比不上同时期处于相同发展水平的其他国家。但是,银行家组织在印度各地都有业务联络,且对雀替尔人来说,也在亚洲其他许多地区有业务网络。他们的会议不仅是制定利率和处理纠纷的机会,而且也是交流信息的机会。拉德纳认为,婚丧场合的种姓聚会对获取新商机的重要性不亚于对巩固社会关系的重要性。这些组织本身并不像格林伍德和约万诺维奇(Greenwood和Jovanovic)所设想的商业银行那样从事“研究”,但是,对于出现在眼前的工业良机,本土银行家即使自身没能力提供投资资本,也会找来资金。个体本土银行家虽然独立,但非孤立。

    印度金融体系的非正规性并未损害其支撑农业生产和商业发展的能力。在一篇重要论文中,雷深入探讨了两次世界大战期间“集市”信贷体系在为印度农业贸易提供融资中的作用机制。他转引了位于孟加拉邦西部的比哈尔邦和奥里萨邦银行业调查委员会1929—1930年记录的一个例子,该例子极好地说明了“集市”信贷体系是如何运作的。在奥里萨邦的普里(Puri)地区,椰子是主要农作物之一,主要出售给毗邻中央邦(Central Provinces,CP)的糖果制造商。

    在铁路终点站,有4名椰子商(1名马尔瓦尔人,3名奥里雅人)向当地婆罗门农户收购椰子,后者从其他农夫那里采购椰子并通过公路将椰子运到铁路站。这4名椰子商的采购费中有14来自不带排他性购买权规定的预付款,另外34采用现金形式支付。当铁路站的大集市商人(mandi merchants)通过铁路装运已订购的椰子以满足一批来自中央省甜食商的订货后,他会及时捎信通知买方,随后买方回电告知卖方应从某位特定的孟买或加尔各答商人那里提取“票据”。椰子商随即从买方代理商处提取票据,并将它转售给普里当地的愿意汇款给加尔各答或孟买的商人。后者往往能从票据中获取溢价收益,因此许多商人都乐意提供汇款服务。相反,在孟买,他却不得不打折转售票据,因为那里很少有商人愿意提供汇款服务(Ray,1988,第288页)。

    因此,大集市商人最早开始从事为椰子商提供融资服务,不久后又涉足依赖于票据市场的最终销售融资。雷认为,这种体系尽管从西方标准看颇为“涣散”,但它非常适合印度的季风性经济和农村生产组织。在他看来,印度农业的高风险意味着通过各种代理商来分散风险极有必要。

    事实上,这种体系并不仅是印度所特有的。如19世纪美国的棉花生产似乎以非常相似的方式获得融资。哈罗德·伍德曼(Harold Woodman,1968,特别是第76—83页)描述了一种双层体系。对于美国内战前的大种植户,存在先提供信贷、待棉花收割后再售出的代理商。像印度的马尔瓦尔人和奥里雅人那样,他们虽无合法权利买卖农作物产品,却经常这么做。这些便是所谓的代理商。小种植户似乎更多地同当地店主打交道,后者先向前者提供信贷,然后售卖农产品。印度农户显然不依靠商业银行提供农业信贷,内战前后的美国南方同样如此。

    印度农业信贷的支柱是农村放债人——印度信贷阶梯的最底层。这是一个极其多样化的群体。贾恩写道:“谈到放债,几乎任何人都想参与其中。任何手头略有闲钱的种姓成员,都很难抵挡住把它们借给邻居的诱惑。”(Jain,1928,第28页)这也是官方文件的一个共同主题。彼得·马斯格雷夫(Peter J. Musgrave,1978,第219页)引用了印度北方邦副总督拉埃·贝雷利(Rae Bereli)在19世纪60年代早期的一份陈述来说明这点:“几乎每个人看上去都是负债者,哪怕只有1卢比积蓄,人们也会拿去谋利。”

    三、殖民时代印度金融市场的效率

    要能高效地为工业和农业提供金融资本,印度信贷体系必须实现不同层级和不同地理区域的整合。在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不同领域之间有不同的范围,因而存在分割。但是,资金跨功能性领域流动的渠道仍然存在。

    帝国银行、汇兑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处在一个极端。它们办理出口贸易,也有迹象表明它们还涉足风险较低的印度本土业务。不妨考虑拉伊·舒拉娜(Rai Surana)于1929年10月26日提交给比哈尔及奥里萨邦银行业调查委员会的证据。舒拉娜是贝拿勒斯银行(Benares Bank)帕戈尔布尔分行的经理。贝拿勒斯银行成立于1901年,1909年开设了帕戈尔布尔分行。该分行所吸收的存款约占贝拿勒斯银行存款总额的13。舒拉娜披露,该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以本票(promissory note)和“票据”为担保发放贷款,同时提供现金贷款和透支消费。它还发行政府证券。当局部商业环境前景不容乐观时,帕戈尔布尔分行便把闲置资金存入加尔各答的帝国银行。贝拿勒斯银行不为工农业提供融资,却向经销商和印度地主(即英属印度的大地主)发放贷款。特别是,帕戈尔布尔分行不为当地制革厂提供融资。舒拉娜指出:“在帕戈尔布尔市,行业主管部门甚至拒绝批准设立制革厂,因为它们不被视为合规企业。”[Provincial Banking Enquiry Committee(Bihar和Orissa),1930,第3章:第160—164页]

    与外国银行相比,本土银行开展业务的范围略有不同。同贝拿勒斯银行一样,许多本土银行在帝国银行持有存款。它们定期从帝国银行和其他正规银行那里获得指导和建议。因为本土银行有一个更广泛的私人关系圈子,且愿意接受被正规银行认为风险过高的借款人,所以它们显得与众不同。在对马德拉斯的研究中,贝克尔(Baker,1984,第287页)发现帝国银行有一张“获审批”雀替尔(Chettiar)银行家的清单。贝克尔写道,这些银行家通常以0.5%的贴现率向帝国银行借入资金,然后贷给雀替尔银行家熟悉的“未获审批”的银行家。帝国银行的其他支行在绝大多数邦都有类似的获审批本土银行家名单。据中央银行业调查委员会披露,尽管除了缅甸外,本土银行家只是间接向农业生产者提供贷款,但他们“总是同经销商和小工商业者保持着密切的个人关系”(印度中央银行业调查委员会,1931,第1章:第99页、第105页)。遭贝拿勒斯银行和殖民政府银行冷落的帕戈尔布尔制革厂,很可能从本土银行家那里获得融资。但本土银行家并非和大规模产业毫无关联。特里帕蒂指出,本土银行家经常购买工厂股份,贾恩也表明,本土银行家会将大笔款项贷给印度中部印多尔的大纺织厂,尽管其中大部分由短期贷款构成(Tripathi,2004,第132页;Jain,1929,第48页)。

    正规银行和本土银行与农业之间的关联是间接的,但商业银行和本土银行的资金都会流向农业和工业部门。这其中有两条渠道。有时,以往拿自己资金发放贷款的经销商后来也会把钱借给农业生产者。贝克尔写道,马德拉斯邦的农产品主要出售给乡镇经销商。“随着越来越多乡镇经销商在城市市场声誉日增,且能从本土银行家那里借到额外资金”(1984,第258页),生产和信贷得到了扩大。马德拉斯邦银行业调查委员会曾质询了一位证人,他的证词很好地归纳了帝国银行和借款给当地经销商的本土银行家之间的关系:

    本土银行家对当地(坦伽瓦,Tanjavur)农业、贸易和工业的实际帮助颇大,大约到了60%的程度……本土银行往往以非常小的资本起家。印度帝国银行和股份制公司(银行)也给他们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它们很容易影响公众,而且有时能吸收到相当于资本几倍的存款。以1万—2万卢比名义资本起家且在15年内业务量突破150万卢比的私人银行家不乏其人。当最后对账户进行清算时,他们的资本盈余有时甚至高达10万、20万或30万卢比。(Baker,1984,第287页)

    本土银行家的资金流向农业部门的另一条渠道是,银行家先把资金贷给小放债人(相对于银行而言),由后者借款给农业生产者。马斯格雷夫讲述了查克基村(Chankerji)一位富农的故事。该村位于北方邦(United Provinces)的伊塔(Etah)。这位富农名叫纳拉扬·辛格(Narayan Singh),一开始只拿自己积累的钱放贷。当发现这样做回报颇丰时,他便以12%的年利率在1885年向卡斯甘吉(Kasganj)的一名博拉(Bohra)银行家借了2000卢比,并以3.125%的月利率发放出去(Musgrave,1978,第218页)。孟买的邦银行业调查委员会披露了有关本土银行家的事实,这些事实表明,以上做法甚至在1919年还司空见惯。从马斯格雷夫的例子可以看出,放债人能从钱币兑换商那里借款的利率变动并不太大[Provincial Banking Enquiry Committee(Bombay),1930,第1章:第200页;第3章:第483页]。

    当然,如前文纳拉塞德斯提到的古吉拉特邦银行家的例子一样,大农业生产者可直接从银行家那里借入资金。而且所有这些银行家和放债人本身很可能是经纪商或经销商,甚或事实上是农业生产者。这是一套没有法律分割的极其流畅的体系,这些生产性活动中的传统职业分割要比人们想象的更容易打破。

    雷认为,金融体系的整合是不完全的。尽管雷承认“存在大量向下流动的信贷”,但他坚称正规银行、集市和农村经济之间的联系较弱。

    集市的范围因此一目了然:它在票据能够流通的营销层级运行。这一方面排除了没有流动信贷来源的乡村香蒂酒(village shandies),另一方面排除了国际停靠港,它们拥有汇兑银行发行的更高级但完全外来的金融工具(Ray,1988,第278页)。

    雷给出双重证据支持其观点。就正规银行系统和集市体系之间的分隔而言,他认为集市票据利率和帝国银行活期贷款利率间没有关联。另一种分隔被雷称为“本土银行体系内部的割裂”,它的发生是因为有效连接钱币兑换商和银行家或放债人的“可流通票据”实际上并不存在。通过“笨拙地使用账面贷方”而在这两个群体之间流通的资金,并不能解决印度季风性作物生产期所导致的季节性信贷短缺问题。印度许多地区都可实行两轮耕作期。季风从夏季初开始,秋收作物(或雨季作物)在季风期播种,到12月收割。然后,播种春季作物,作物依靠季风期的剩余水分生长。它们往往是较大的作物,须在次年季风期到来前收割。雷写道:“从5月到8月,农村债权人需要有资金给播种雨季作物的庄稼人支付预付款,正当乡村地区银根较紧时,钱币兑换商的闲置资金却不能得到合理利用”(1988,第277—278页)。

    表15-1 印度1922—1939年间银行和集市的利率(%)

    第十五章 殖民时代印度企业家金融信贷供给的一项研究 [1] - 图1

    资料来源:印度货币审计署(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历年年度报告。钱币兑换商的利率并非官方利率,主要为业内人士的估计值

    表15-2 印度和美国金融资本市场一体化程度的比较

    第十五章 殖民时代印度企业家金融信贷供给的一项研究 [1] - 图2

    资料来源:印度数据参见表15-1,美国数据来自Bodenhorn(2000,表4.7)

    注:所有的皮尔逊相关系数的统计显著性低于1%。

    雷的论点是可以验证的。从1922年开始,印度货币审计署每月都公布加尔各答和孟买集市票据的估计利率、帝国银行的利率及其在加尔各答和孟买的短期贷款利率,以及帝国银行票据利率。这些利率的年度值如表15-1所示。帝国银行利率和集市利率之间往往存在一个差额(虽然并非一直都有)。但如上文所述,集市吸纳了风险更高的客户。孟买和加尔各答之间的利率也存在差异。

    我们可通过相关系数较正式地验证各地市场的一体化情况。其结果如表15-2的A部分所示。所有计算值均在统计上显著,表明它们并非完全分割的市场。为了解释这些数据,我们需要从其他角度考察它们。雷华德·博登霍恩(Howard Bodenhorn)披露了美国部分大城市商业票据的利率情况。尽管他的目的和这里不同,但我仍然借用他的数据构建了一组相关分析,如表15-2的B部分所示。从表中可见,在东北部中心地区的波士顿、纽约和费城,市场一体化程度高于印度中心城市。另一方面,相对于孟买和加尔各答,查尔斯顿和新奥尔良等城市彼此间或同主要金融城市间的联系更加紧密。 [9]

    表中报道的集市利率也使我们能对季节性问题进行检验。雷认为:他对官方文件的解读表明,在春季作物收割后,从5月到8月,集市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尽管它们原本可被农业部门用作秋收作物(或雨季作物)的预付款。表15-3给出了孟买和加尔各答集市利率数值对季节性程度的回归检验结果。数据的确表明集市利率存在显著的季节性特征。在一年的前6个月,利率似乎上升了1%—2%,且孟买集市的季节性特征更明显。

    我们同样应该从另一角度检验这些数据。美国,事实上所有的金本位国家,在19世纪都存在着货币需求的季节性特征:利率在9月收割季节过后开始急剧上升,一直持续到次年1月,尽管在美国,这种季节性在1914年联邦储备体系确立后大为削弱。杜鲁门·克拉克(Clark,1986,表2)估计了美国不同衡量标准(包括活期贷款利率、60—90天商业票据利率、90天到期货币利率)的季节性利率差异程度。1890—1913年间,这些利率之间的峰值差异出现在12月,波谷差异出现在1月。活期贷款利率、商业票据利率和定期贷款利率各自的峰值差异均值分别为2.28%、0.50%和0.88%。尽管这些利率差异(除了活期贷款外)略低于印度的季节性差异,但它们具有相同的数量级。因此,如果印度长期饱受货币需求季节性变化之扰,那么19世纪的美国也不见得能好到哪里去。此外,由于收割期过后利率下降和美国所经历的相类似,印度城乡金融市场的一体化程度似乎不太可能低于美国。

    表15-3 印度集市利率季节性走势的回归分析结果:1922—1939

    第十五章 殖民时代印度企业家金融信贷供给的一项研究 [1] - 图3

    四、种姓与殖民时代印度的信贷市场

    到此为止的分析已表明,印度信贷体系和19世纪中叶美国金融体系之间具有相似性。但两者间也存在显著差异,包括非正规信贷超出正规信贷以及大量个体广泛参与农村借贷的程度等方面。种姓文化制度在印度信贷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且可能部分解释了印度信贷体系的两个奇异特征。尽管种姓包括许多方面,但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只聚焦于两点:对一些职业(如牧师、肥料生产商和清洁工)的世袭继承,以及导致高等种姓群体和低等种姓群体在社会和经济上相互分隔的等级制度。但是,这些对印度经济发展速度和道德观究竟有多重要并非我的关注重点。我只想集中在种姓的一个不同方面。且不论其他,种姓是一种扩大了的且较为正式化的亲缘关系网络。斯里尼瓦斯(M.N. Srinivas)认为,尽管批评声不绝于耳,但只有极少数印度人才想抛弃种姓制度,因为“联合大家庭(joint family)和种姓为印度社会的个人提供了某种类似于西方发达的工业化福利国家能为其公民提供的福利”。 [10] 持续保持种姓关系网的成员资格必须承担某些义务。若某位成员不能履行其义务,则他和他的家族将被正式排除出该种姓群体,并丧失种姓成员的所有福利。在印度,对于未能对社会网络履行其成员义务的人,有公认的正式裁决措施。每个种姓都有自己的村务委员会或理事会,由种姓首领行使职务。种姓村务委员会负责处理的案子涉及那些可能损害该种姓声誉的个人事务,如非正规的联盟和家庭纠纷、土地纠纷以及种姓成员之间的其他纠纷。村务委员会还有其他诸如筹划社群节日或改革亚种姓(或群体)的习俗等功能(Kolenda,1978,第89页)。整个种姓群体必须遵守村务委员会的决定。对严重违反种姓规则的惩罚是,“剥夺种姓成员从同伴那里获得饮用水或烟斗的权利,并禁止后者收受违规者的东西”。这样能有效将违规者排除出社群,使他在陷入困难时得不到援助,也没有人愿意嫁给他的儿子或娶她的女儿为妻。科伦达(Kolenda,1978,第11页)写道,由此产生的“对种姓群体成员的社会控制异常强大有效”。

    根据定义,信贷合同基于信任。信贷金额越大,借款和还款之间的时间周期越长,当事双方的地理距离越远,双方签订借贷合同就必须有更大的信任。拉穆鲁(Lamoreaux,1994,第26页)认为,在19世纪早期的新英格兰,商人和银行家通过血缘或姻亲关系促进了信贷网络的形成和发展。那些曾拖欠过贷款或乱用资金的人,“面临被驱逐出亲属群体或无权索要家族资源,也无权动用对商业成功至关重要的人脉关系”。

    种姓扩大了亲缘关系网络,以融入更多个体并增加自身收益,同时也通过正式的种姓驱除规则提高了违反社会规范的成本。拉德纳(Rudner,1994,第128页)对19世纪、20世纪雀替尔人的研究,以及贝利(Bayly,1992,第375页)对17世纪印度北部商人的研究均表明,若某商人的行为违背道德底线,则他不仅自己会丧失商业人脉关系,他的子女也将找不到妻子或丈夫。本多尔等人(Bendor和Swistak,2001)更正式地探明,在一个演化博弈理论框架下,即使不存在有约束力的制度支持,只要存在一个联系足够紧密的社会网络,从而使每个人都知道哪些人选择合作、哪些人未选择合作,并且存在对欺骗足够严厉的多边惩罚,则某种程度的合作也能得到维持;这样一来,不能同任何个人开展合作必将导致被整个种姓群体所抛弃。参与者所选择的合作程度将取决于他们对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预期和惩罚强度。由于种姓制度提供了所有这些交往准则、多边惩罚和严厉的背叛处罚,理论上说它应能维持一个比范围较小且较不正式的网络更高的合作程度。蒂姆伯格(1978,第17页、第98页)基于实证研究指出:“诸如联合大家庭和强有力的特定种姓忠诚度等制度,很可能是印度工商业成功的秘诀。”特别地,他认为正是马尔瓦尔人广泛的资源网络铸就了他们在工商业界的辉煌。其他分析人士也对印度金融中介的一体化印象颇深。1863年,库克(Cooke)在描述印度私人银行业时,对这个体系深感吃惊,他说:“尽管投资数百万卢比,但是,由拒绝承兑到期的金融工具所引起的坏账损失只占极其微不足道的比例”(Ray,1988,第305页)。近70年后,比哈尔及奥里萨邦银行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撰写人写道:

    钱币兑换商这个身份比一张昂贵的债券好得多。任何大笔的mathudhar交易,即钱币兑换商之间无书面记录或文档,只是通过口头承诺进行的日常交易,都不会被否认。任何不公平对待客户的轻微谣传都将损害如此敏感脆弱的信用。

    不只是主要银行家想要维护自己的正直名声。比哈尔及奥里萨邦银行业调查委员会的报道给出了关于本土银行家的以下描述:

    (本土银行家的)雇员通常是一些饱受传统熏陶且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的无名小卒和种姓成员。因此,他们完全受制于种姓村务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后者在确保诚实上始终要比任何法律惩罚更加有效[Provincial Banking Enquiry Committee(Bihar and Orissa),1930,第193页、第195页]。

    我在前面已提到,孟买钱币兑换商协会的决定被认为只在其成员内部具有约束力(Jain,1929)。印度金融网络可能仍然是非正规的,因为考虑到诚实的私人激励,这种非正规性的成本可谓微不足道。

    这一论据表明,某些印度种姓内部企业家精神的集中度并未得到充分的研究。克日帕·费赖塔斯(Kripa Freitas,2006)探讨了种姓在维持合同中的作用。研究过本土银行业的分析人士均表明,种姓关系是对欺骗行为的重要威慑。这些论点显示,某些种姓更有可能从事创业活动,但不是因为文化素质,而是因为若商业网络部分依赖于种姓关系,不同种姓的成员在选择职业时就有不同的事前相对收益预期。这并不等于说商业活动及其获得的支持仅限于种姓内部关系之间(实证资料已表明这是明显错误的),而是说种姓内部关系构成了有望影响相对收益的一种合同实施手段。

    五、印度金融市场和印度产业组织

    彼得·鲁索和理查德·塞拉(Peter Rousseau和Richard Sylla,2005)认为,美国正规银行体系的扩张促进了一个富于流动性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后者反过来又推动了公司组织的发展。他们指出,对美国而言,富于流动性的正规金融市场的发展开拓了国内外投资者因有限责任而诱发的投资。

    即使所有的法律条件均已具备,如存在正规的银行部门、证券市场和公司组织,印度也未出现类似美国的模式。相反,经理行(managing agencies)演化成了家族企业和公司组织的混合物。印度金融体系中的种姓信贷网络是印度这种独有的产业金融形式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原因。殖民时代许多最重要的经理行,都是本土银行家[如创办了印度第一家棉纺织厂的达瓦(C.N.Davar)、塔塔(J.N.Tata)和贝拉(G.D.Birla)]家族企业的下属分支(Lamb,1955)。尽管本土银行家仍完全处于正规的受管制体系之外,但经理行已经引进了正规体系的某些要素。印度经理行至今仍是法律意义上独特的公司,它们在推广业务、融资并采取行动时,就像一家或多家其他“法律上独立乃至自主的”企业的“决策单元”(Brimmer,1955)。通常,这种经营单元是一家股份制企业,但有时经理行也会公开上市。

    尽管兰姆等人(Lamb and Brimmer,2004,第113页)将经理行制度的发明归功于印度的英国企业家,但特里帕蒂认为其结构是印度式的,“从大量细节上看,经理行制度代表了对联合大家庭体系的一种适应,它仍然是印度社会结构在管理商业企业上的一个突出特征”。特里帕蒂认为,合伙制对“谨慎的印度投资者”而言风险过高,经理行这种组织架构既利用了股份制又允许私人控制。若莫里斯的论述是对的,且不可知的不确定性是印度工业化的主要障碍,则经理行制度无疑是一个明智的创举。它既使企业家能更好地管理企业、获得融资,又使他们自身不会完全暴露在新创企业的风险中。布里默(Brimmer)发现了许多只控制着一家独立企业的经理行。他还发现有些人掌控着多家独立企业,但主要通过为每家企业设立一家独立分离的经理行来实现。尽管布里默不认为自己完全令人满意地解释了这一模式,但他认为这同掌控着经理行的个人的富裕程度有关,而且至少在1951年,事实上大部分财富都来自贸易所得。对工业的关注在个人或家族商业利益整体业务中只占相对较小的部分。通过为每家公司设立一家独立管理的“企业”,只有投资于该企业的资产承担了风险。经理行将获得纵向和横向产业一体化带来的灵活性好处,而风险却仍可通过有限责任得到分散。

    印度经理行制度也免不了会受到批评。一些批评者认为它并没有充分发展到摆脱其家族企业的起源。例如,兰姆(Lamb,1955,第108页)认为,印度工业家有两个层级:那些“合理安排业务运营、充分公布业务记录、维护好厂房设备、有效处理同雇员关系并将权力下放给专业人员”的工业家;以及那些严守公司机密、严重依靠家族成员和“同一种姓群体”与强调迅速获得暴利的工业家。布里默甚至更苛刻,他认为英国的经理行绝大多数由第一种工业家群体构成,印度的经理行则由第二种工业家群体构成。布里默尤其对印度经理行的保密行为和裙带关系批评有加。

    面临相对较大风险的小企业可能会依赖一个有限的劳动力储备(labor pool)以利用亲缘关系带来的额外优势,如更大的信任等,但经理行中的裙带关系的副作用会因企业扩张而削弱。兰姆指出,随着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它们会不断突破种姓和社群界限,以至最大、最成功企业的董事会往往会吸纳一些其他商业群体的代表(1955,第110页)。这并非一场抛弃传统观念的运动所带来的现代现象,意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克里斯托弗·贝利(Christopher Bayly,1992,第177页及以后)研究了18世纪印度北部的工商业界。随着商业利益变得更有政治保障,种姓关系获得了其他类型关系的补充。某些种姓关系并非消失不见,它们只是被纳入了更大的关系单元中。他认为,“种姓和宗教为商业和城市一体化的大量出现奠定了基础”。他还认为,这些跨种姓群体更加稳固,因为整体的每一部分通过种姓关系被紧密连在一起。

    尽管印度经济实现了迅速扩张和发展,但自独立以来,种姓关系在公司治理和公司金融中的作用并未完全消退。康纳和帕莱普研究了1939—1997年间印度现代工业控制结构的演变历程。他们发现家族企业集团依旧主导着印度工业。这些家族集团——如塔塔家族或贝拉家族——是家族掌管的经理行的直接产物。至少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尽管在孟买股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非家族制集团关联(group-affiliated)私营企业数量同家族制集团关联私营企业数量大体相当,但家族制集团关联企业的平均销售额却近乎前者的4倍。这些群体背后的创业家族往往来自马尔瓦尔人、帕西斯人、吉拉吉特巴尼亚斯人(Banias)和雀替尔人,恰如殖民时代的本土银行家和工业家那样。

    康纳和帕莱普认为,印度商业惯例的人格化特征自有其用途。发展中国家有时会欠缺一些市场,如风险资本市场和管理人才市场。家族集团具有获取和利用金融资本与金融人才上的有利知识和信息的权利。他们能利用这些资源替代尚不存在的、非人格化的距离型市场。当然,当某一群体具备获取资源的更大优势时,将存在明显的潜在道德风险;但这种潜在的无效率远非一个严重问题,因为有许多富裕家族,对大部分人而言每个家族都有资源获取优势,但彼此间并无瓜葛。在研究中,康纳和帕莱普发现,印度前50强企业的营业额高于同一时期美国前50强企业,因此他们推断,尽管印度市场受屈指可数的豪门望族支配,但它们之间的竞争很可能足以惩罚无效率的裙带关系和保密行为。他们的观点同拉穆鲁关于19世纪早期新英格兰的以下论述相类似,即一小群掌握着更多可得机会信息的“内部”银行家较一个信息封闭的市场而言,能更有效地为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她认为,尽管这些内部银行家拥有获取资源的更大优势,但由于进入银行部门相对容易,因此其结果是有效率的。内部人之间的竞争提供了必要的自律。

    但是,印度的例子和新英格兰的例子之间存在一个显著差异。虽然印度工业部门的人格化融资持续至今,但新英格兰的内部人借贷早在19世纪晚期就已消失不见(Lamoreaux,1994)。取而代之的是不损害其自身“客观性和公正性”的职业银行家。银行不再充当利益相关的投资者,只是作为储蓄的吸收者和分配者。

    我想这些大相径庭的轨迹可能是理解印度文化影响整个19世纪印度工业发展的关键。有观点认为相当大的企业家群体——即使这个群体仍然有限——之间的竞争可能导致金融资源总量给定下的社会有效分配,尽管这一观点看似合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家群体规模的限制仍可能会影响金融资源的积累。许多年前,乔治·阿克洛夫(Akerlof,1970)推断,由于每家印度经理行都能“根据族籍或种姓分类”,企业家群体可利用宗族社会惩罚来鼓励诚实行为。但是,他也指出,这种结构可能导致经理行中任何不属于同一种姓社群的投资者受到掠夺,从而抑制了储蓄。阿克洛夫引证了英国公民在印度的所有经理行比印度本土居民拥有的经理行有着更大的股东异质性。最近,默比乌斯和塞德尔(Mobius和Szeidl,2007,第1页)提供了一个模型,说明了联系紧密的社会网络产生的信任同该网络维持信任的界限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trade-off)。他们的模型主要研究“那些法定的合同实施不可得或代价极高”的欠发达国家的非正规信贷供给。对我的研究而言,他们的有趣洞见在于,当人需求最大时,如纽约市的钻石商,社会福利在联系紧密的社会最高;反之,当利益关系不大时,如借一辆自行车或小汽车,社会福利在更多元化的社群最高。首先,我们需注意到,即使在有着各种正式金融机构的现代社会,法定的合同实施也总是成本高昂的。然后,我们也许可以将非人格化的商业银行和通过非人格化股票发行融资视为“低信任的”金融体系,而将本土银行和家族主导的经理行视为“高信任的”金融体系,其中信任而非法律实施起着相对重要的作用。像公开上市公司那样,商业银行须提供广泛的公开资料。本土银行则常常被认为是保密的,恰如传统守旧的经理行。保密需要更大的信任,因此种姓关系对维持诚信必不可缺。此外,保密无疑有一些优势。在这种关系网络下,资源流动更加灵活,交易成本相对最低。 [11] 但理论研究表明,保密也有成本,即参与者群体的网络是有限的。考虑到两种体系都有各自的优缺点,人们很难断然判定孰优孰劣。不过,19世纪美国的普遍增长和20世纪印度财富积累的有限规模之间截然不同的经历,至少先验地表明了金融透明度和广泛参与的巨大优势。

    六、企业家精神的限制?

    我的论述表明印度主要工业家都应有类似的背景。不妨以马科维茨(Markovits,1985)指出的1939年印度排名前57的家族企业集团中的19家印度家族企业集团作为最初样本。马科维茨给出了殖民时代末期各主要工业家的大概轮廓。这些轮廓使我得以确定他指出的19家大家族企业集团中的17家的种姓联系。其中,有7家企业来自班尼亚种姓的放债人和经销商,6家来自古吉拉特邦。4家企业具有帕西人背景,4家企业具有马尔瓦尔人背景。萨克雷公司(firm of Thackersey)是一家来自卡特茨巴尼亚斯(Cutchi Bhanias)的家族企业,卡特茨巴尼亚斯是一支起源于今天巴基斯坦信德省的商人种姓。另一家企业由马法特拉尔·加高海(Mafatlal Gagalbhai)掌控,加高海是古吉拉特邦的一名首陀罗(Patidar Kanbi)。我们还可在该名单中加入1939年印度第二大集团企业Martin Burn的印度合伙人。由于该集团企业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0%)是英国的马丁家族,所以马科维茨将之视为英国企业。但它有两个重要的印度合伙人,即持股比例分别为37%和17%的慕克吉和班纳吉(Herdeck和Piramal,1985,第210页)。他们所持有的Martin Burn的股份使其商业重要性不逊色于我在前面列出的其他印度家族。慕克吉和班纳吉都是孟加拉邦的婆罗门。

    由于这里列出的只是少数企业家,我们似乎也应考虑到吉塔·皮拉默(Gita Piramal,现在已经是印度商业家族方面公认的专家)同她的合作者玛格丽特·赫德克(Margaret Herdeck)所写的《印度实业家》(Indian Industrialists)一书中重点描写的13位企业家。该书叙述了殖民时代晚期和独立之初印度工业化过程中的部分实业巨头。作者声称几乎随机地从该时代的重要实业家中选出一些名单,但我想绝大多数学者都会认为他们是极有代表性的重要企业家。本书着力叙述的部分企业家和马科维茨列出的1939年印度57强集团企业有所重叠。他们是塔塔、贝拉和加高海,其他还包括巴贾杰、葛印卡、莫迪(Modi)、安巴尼、奥贝罗伊、塔帕尔、K.C.马恒达和J.C.马恒达兄弟、基洛斯卡,以及T.T.克里希纳马查里。巴贾杰和葛印卡是马尔瓦尔人,莫迪是来自北方邦的阿加瓦尔人(Agarwal),和马尔瓦尔人是近邻种姓。安巴尼是古吉拉特邦的商人。奥贝罗伊、塔帕尔和马恒达兄弟都是旁遮普邦的卡特里人,是另一支从事放债和贸易的种姓。基洛斯卡和克里希纳马查里则都是婆罗门。

    这些企业家中除了一名特例外,其他都来自从事放债和贸易的种姓或婆罗门。只有加高海出生于低等种姓(首陀罗是印度四大阶层中的最低等级,但他们高于所谓的贱民等级)。加高海的父亲是一名匠人,他自己一开始背着一大袋货物以兜售自制手工金线花边为生。加高海证明在没有家庭背景的情况下一名匠人跻身为富人阶层并非不可能,但他只是非贸易种姓中不属于婆罗门企业家的唯一例子。 [12] 为理解这种关系网络可能有哪些局限,必须注意在1913年英属印度的一次人口普查中,只有700万或略低于总人口2%的印度人认为自己属于传统的商人和经销商种姓——一个包括了巴尼亚(Baniya)、巴迪亚、切蒂(Chetti)、卡特里(Khatri)、科马提(Komati)和吠舍的群体。 [13] 婆罗门有150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4.3%。在1997年印度《今日商业》(Business Today)杂志刊登的一篇文章中,吉塔·皮拉默反驳了马尔瓦尔人单独主导印度工业的观念。她写道,“更细致的观察使我们开始抛弃这一过时观念。在50强(印度集团企业)中,出现了比以往更多的信德人、帕西人、旁遮普人、雀替尔人和婆罗门。如果说存在一种趋势,这种趋势便是印度企业家精神的基础比以前更广泛了”(Piramal,1997,第22页)。因为即使这种更广泛的群体也只占印度总人口的一小部分,所以我也将慎重表明皮拉默所认为的“更广泛的基础”相当有限。

    当然,我并不是说在殖民时代或当今印度,要成为一名企业家,就必须出身于贸易种姓或婆罗门家庭。我已经举了加高海的例子。而且,在殖民时代的孟买,至少存在一些穆斯林纺织厂业主。但贸易种姓成员和婆罗门(特别是前者)在重要企业家中的显著优势——考虑到他们只占印度总人口的极小比例——无疑暗示有某种原因使这些群体掌握着获取机会的更大优势。

    这里补充一个我认为同下述问题有关的事实,即贸易种姓成员自身是否认为他们面临着不同的事前机会?在殖民时代的印度,初等教育大部分由私人出资(Chaudhary,2006a)。因此,如果一个人受过教育,则至少部分是因为父母在评估教育的预期回报后形成了对孩子教育的需求。1931年的人口普查给出了某些种姓的识字率情况。在所有5岁及以上的印度人口中,只有15.6%的男性受过教育。在所有5岁及以上的婆罗门中,有23%的男性受过教育。但在巴尼亚人中,受教育男性比例高达54.4%。另外,切蒂人和卡特里人的男性识字率分别为44.7%和45%。 [14] 可见印度的贸易种姓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七、结论

    印度不寻常的信贷体系是否构成了其殖民时代经济增长的一大障碍?如果答案肯定,原因也不是资本的绝对稀缺或信贷体系不够发达等显而易见的问题。况且,即使要说印度人缺少资源,他们在开始走向工业化道路时所面临的金融资本约束,也不比19世纪中叶美国工业化进程中的企业家多。但不像美国金融体系,印度信贷很大部分通过非正规途径提供。我已表明,种姓似乎成了正式法律的一种替代实施机制。因此,金融企业之间的种姓关系降低了正规部门之外的其余部门的成本,且使印度人有创办和经营私营企业的相对自由。

    印度更具人格化特征的金融市场并未阻碍企业家精神和投资。20世纪二三十年代冒出了许多棘手的工业问题。当中包括泰特钢铁公司(Tata Iron and Steel Company),1924—1925年和1934—1935年间,其平均总产值达到了2.27亿卢比。G.D.贝拉分别以4960万卢比和1000万卢比的实收资本将印度斯坦汽车公司(Hindustan Motors)和纺织机械公司(Textile Machinery Corporation)公开上市。瓦尔昌德(Walchand)经理行投入2200万卢比的实收资本创办了第一汽车公司(Premier Automobiles)(Ray,1992,第61页)。相比于前文我所引用的巴格奇的数据,这些公司的投资额度显然要大得多,因为1900—1939年间的工业机械累计投资总额以1929—1930年的卢比价值计达到了40亿卢比。但所有这些企业一开始都由那些有着广泛商业利益的家族创办。融资额度巨大的项目仅局限于那些同家族企业有关联的业务领域。

    我在上一段引用的数据表明了另一个事实:尽管印度经济体制是否产生了最优创业活动尚不清楚,但显然,它至少为某些企业家创造了巨额回报。本章主要聚焦于印度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因为它是本土印度居民的“禁猎区”。几个世纪以来,马尔瓦尔种姓及古吉拉特邦的巴尼亚斯人和印度南部地区的雀替尔人一直以他们的金融实力著称于世。当英国人来到印度时,帕西人开始作为金融家和中介商出现。商业史学家表明,这些种姓群体的许多成员在殖民时代获得了巨额财富。但要计算同私营非正规银行业和贸易有关的财富颇有难度。到殖民时代末期,许多银行业家族对他们掌控的企业倾注了更多关注,这些更容易得到测算。塔塔家族是最著名的帕西人创业家族。1939年,该家族公开持有的工业控股企业资产达到了6.2亿卢比(相当于当时的2.075亿美元)。迄今为止,它仍是印度所有本土种姓中资产和规模最庞大的家族企业集团。当时和现在的印度第二大家族企业集团是马尔瓦尔人的贝拉家族。该家族的工业控股企业资产在1939年曾达到4.09亿卢比。同许多家族企业集团一样,古吉拉特的巴尼亚斯被拉尔巴伊·卡斯图巴(Lalbhai Kasturbai)所取代。该家族所掌控的资产在1939年达到了2.33亿卢比。但该家族只是这些公司的主要股东,而非唯一股东。另一方面,公开上市公司的市值只是各大家族巨额财富的一部分。因此我认为这些数值只是粗略地说明了印度家族企业集团财富的数量级。 [15]

    本章以印度曾经且仍然积贫积弱的陈述开始,单个家族的财富并未同这种说法相抵触。但这确实产生了一个困惑。若在殖民时代的印度,由英国人带来的法律制度和政府机构不能算作普遍贫困的原因(至少在该时期),而且印度有一体化的大型金融组织及大量睿智的能获得丰厚回报的企业家群体,那么是什么限制了印度的增长?对于该问题我并无一个完整的答案。但本章陈述的证据提供了一些重要观点。首先,尽管遭到广泛谴责,但种姓制度以较低交易成本为绝对数量相当庞大的企业家提供金融和管理资源,这可能促进了印度最初的工业发展。但同时,印度信贷体系的人格化和种姓特征,几乎毫无疑问地阻碍了数量更庞大的潜在企业家群体的创业参与。个体在成为企业家的过程中虽然遭到种种限制,但这并非因为他们出身于“错误的”种姓家庭。印度的社会制度事实上比许多人想象的要更具灵活性,财富和成功受到所有人的珍视,且在某种意义上对许多人保持开放。但是,在印度,贸易种姓成员拥有获取印度非正规金融网络的显著优势。他们在20世纪早期实业家群体中占据多数,这一事实表明,这种优先获取权为他们创造了一种优势。如我在前文所述,经济学家越来越关注那些能让人们获得广泛机会的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关于这类制度积极影响的一个重要历史案例,是荷兰早期经济增长中广泛的创业参与,本书第六章奥斯卡·吉尔德布洛姆对此给予了恰如其分的描述。印度可能是荷兰的一个很好的反例。因此,对印度增长缓慢的一种解释可能是,绝大多数印度人获取金融资本的有限途径导致他们将其精力和天赋投到了错误的地方。印度不乏许多知名企业家。在印度过往的缓慢增长历程中,更重要的可能是大量仍不被信贷体系纳入其中的普通民众,他们因面对较低的事前回报而缺乏创业活动的激励。

    参考文献

    第十五章 殖民时代印度企业家金融信贷供给的一项研究 [1] - 图4

    第十五章 殖民时代印度企业家金融信贷供给的一项研究 [1] - 图5

    第十五章 殖民时代印度企业家金融信贷供给的一项研究 [1] - 图6

    [1] 本章最初为2006年10月19日至21日纽约大学举办的“企业家精神史研讨会”(History of Entrepreneurship conference)准备,该研讨会由William J.Baumol、David Landes和Joel Mokyr组织,获考夫曼基金资助。
    [2] Lamb(1955)。帕西人是琐罗亚斯德教徒(Zorastrians)而非印度教徒。但种姓制度充斥于传统印度社会,以至非印度教群体的社会关系都表现出某些类似于种姓的特征。因此学者们经常提及印度的穆斯林“种姓”和基督徒“种姓”。
    [3] Tripathi(2004)的一项重要研究讨论了自16世纪至20世纪的印度企业家精神史。他的著作较好地阐述了印度成功商人享有的权利和名望。
    [4] Roy(2002);关于殖民时代数据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参见《在线国际金融统计数据:1994—2002》(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s Online)。
    [5] Ray写道,尽管一些人认为“Hundi”(票据)一词是北印度语和信德语的组合,但这并不正确;相反地,它是梵文“hundika”的衍生词,而“hundika”本身的词根为“hund”,意指“收账”(Ray,1988,第305页)。
    [6] Jain注意到,一些放债人从他们的“客户”那里吸收存款,尽管其数额相当有限(1929,第35页)。根据阿萨姆邦银行调查委员会,一名农民放债人承认自己接受存款业务(阿萨姆邦银行调查委员会,1930,第2章:第158页)。Baker注意到根据马德拉斯邦银行调查委员会的证据,(该委员会认为)当地放债人把吸收存款“当作一种社会责任”,而并非因为他们需要这些业务(1984,第280页)。
    [7] Tripathi指出:“马哈詹”和种姓村务委员会之间的一个差异是,银行家事实上来自于一些不同的种姓。村务委员会是“马哈詹”的一种模式(Tripathi,2004,第22页,注28)。
    [8] 关于古吉拉特邦,参见Jain(1929,第39—42页);孟买邦银行调查委员会(1930,3:第506页)。这可能表明行会像卡特尔那样采取行动。可能它们确实如此。但如后面部分将讨论的,它们设定的利率受到印度帝国银行利率的极大影响。
    [9] Bodenhorn(2000)。我从Bodenhorn那里借鉴了“比较相关性”(comparing correlation)的概念,Bodenhorn将这一概念归功于McCloskey。这一概念的思路是,我们先验地确定一个“一体化市场”,然后拿这个我们事先认定的“一体化市场”和我们不确定其一体化程度的市场进行比较。应该注意到印度的数据是月度的,Bodenhorn的数据则是年度的。此外,我构建了印度数据的年度相关性,不出人们所料,这些数值甚至更大。
    [10] Srinivas(1962,第70页)。应该指出,我用“种姓”(caste)这一词语,是因为一般读者对它更熟悉。但在本章中,我和Srinivas一样,主要用它指一个人对其他迦提(jati)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种姓制度松散地建立在婆罗门(教士)、刹帝利(武士和贵族)、吠舍(商贾)和首陀罗(其他人的奴隶)这四大阶层(varnas)的基础上。社会等级要么从属于这四大阶层,要么位列它们之下,后者即所谓的贱民等级或表列种姓。实际上,这四大阶层的重要性不及为数相当多的子种姓内部或彼此间的关系。尽管在印度任一村庄人们通常都可找到这四大阶层的成员,但子种姓却为每个地区所特有。迦提才是种姓制度真正的功能单元。例如,他们是内婚制的基本单元。迦提成员对他人的义务比更一般的种姓成员对他者的义务要强得多(例如,参见Hutton,1963)。我还需要指出,种姓制度并非一套完全统一的制度。它在印度不同地区的运行方式也不同。但这里我感兴趣的特征,即人们对群体的义务和对违反群体规范的惩罚却相当普遍。
    [11] 比哈尔及奥里萨邦银行调查委员会报告的执笔人们指出,许多个人,特别是那些“因获得信贷而遭到嫉妒”的人,宁可和一名本土银行家进行秘密交易,而不愿让“一家银行的低薪职员”知晓他们的交易。而且,本土银行家的谨慎行事也会获得客户们的回报。该报告的执笔人们写道,“当本土银行家陷入困境时,即使会带来一些个人牺牲,他的客户们也会施以援手,且不会在他狼狈时追逼索取。这使本土银行家能在现金余额低于其最终债务的情况下开展业务,且他的存款有所保障”(比哈尔及奥里萨邦银行咨询委员会,1930,第193页)。
    [12] 该名单中没有雀替尔人。在对雀替尔人的研究中,Rudner(1994)给出了重要的雀替尔实业家Annamlai Chettiar爵士的一些相关生平信息。在该家族的活动(主要集中在银行业和政治领域)中,工业似乎仍只占相对较小部分。在Khanna和Palepu列出的1969年印度著名集团企业名单中(最初由吉塔·皮拉默编制),有一些企业来自印度南部,包括一家我能确定的雀替尔人家族——穆鲁卡巴(Murugappa)。在解散了他们在缅甸的控股公司后,该家族才开始在印度投资。
    [13] 印度人口,包括土邦(princely states),在1931年为3.528亿人。其中印度教徒只有2.386亿人。但该数据包含了所有确认了其种姓身份的人们,其中很可能掺杂了一些穆斯林、基督徒和印度教徒。还需注意的是,“马尔瓦尔人”并非一个种姓,而是发源于拉贾斯坦邦的巴尼亚斯人。数据来自表XVII,India.1933.Census of India,1931.Part II. Imperial Tables.Delhi:Manager of Publications。
    [14] Census of India,1931.Part II.“Imperial Tables,”表XIII和表XIV。
    [15] 这段用到的数据来自Markovits(1985,附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