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密尔顿的政策

随着1789年《宪法》的通过,所有这些均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创立了一套财政金融体系,该体系为新成立的美国和美国企业家提供了管理风险的手段。 [10] 《宪法》将联邦财政体系建立在截然不同的基础上,授予国会征税的权力,以及借入、发行货币和“管理”货币价值的权力,而且国会可通过各种有力政策实施这些《宪法》规定的权力。 [11]

理查德·西拉(Richard Sylla,1998)认为,汉密尔顿的政策从当时的标准来看,给了美国一套“世界级的”的财政制度,它们开启了一场“财政革命”。不管人们是否同意,建立良好的财政金融体系确实是一项重要的创业成就。尤其是,财政金融体系是企业家承担风险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2] 如西拉所指出的,“良好的财政金融有助于使企业家精神制度化”(1998,第456页)。他认为一套成功的财政金融体系有六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稳定的公共财政和债务管理、稳定的货币、运行良好的银行体系、高效的中央银行、活跃的证券市场和不断增加的企业数量。 [13] 在汉密尔顿担任财政部长前,美国并不具备这样一套财政金融体系;到1795年,美国便拥有了所有六大要素。尽管一些州的表现极好,但恰如约翰·戈登(John Steele Gordon)指出的,“18世纪80年代,美国已然成了财政金融怪物(basket case)。到1794年,美国在欧洲有着最高的信用评级,它的部分债券以10%的溢价发行”(John Steele Gordon,1997,第38—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