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
1786年,《邦联条例》通过后5年,来自6个州的代表团在马里兰州的安纳波利斯召集会议,发表了一项召开制宪会议的声明。1787年春召开的费城会议,讨论了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是应该建立在国家拥有大量主权的联邦体制之上,还是建立在包含有限国家主权或不包含国家主权的国家体制之上。同年9月,代表团提议各州通过一项以联邦体制为基础的文件,1788年6月,该文件得以公布。一年后也就是1789年3月,国会宣布1787年《宪法》正式生效。比尔德学派(The Beard tradition,1913)将这项举措的动机描述为寻租,但一个以企业家为主的民主共和国创造了有利的规则并不令人感到意外(也可参见McGuire,2003)。
美国《宪法》带来了全面的变化,这些变化要求对各州主权加以限制。各州代表在坚持本州的权力上表现得尽职尽责,《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只把那些认为实有必要的权力授给联邦政府。第一条第十款对各州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施加了限制,并禁止各州自主发行纸币。1787年《宪法》还包含了合约神圣不可侵犯的著名条款,对产权的明确保护,以及同样著名的禁止限制州际通商的商业条款。通过这一《宪法》,美国确保了一个国内共同市场,地方性的创业企业能在障碍较少的环境下发展壮大,以服务于一个全国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