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美国内战前的企业家精神 [1]

    路易斯·凯恩

    一、一般性描述

    成就美国的是企业家精神。获得独立后,美国可支配收入迅速位居世界最高国家之列,但在殖民时代早期,创业失败却和创业成功一样普遍(Hughes和Cain,2007,第51页)。事实上,第一个永久性殖民地詹姆斯敦,原本是伦敦弗吉尼亚公司(VCL)的一次商业冒险,当它变成大英帝国的直辖殖民地时,便成了某家北美私营企业的第一个政府救助对象。通过独立,美国建立了较好的农业和贸易,但制造业仍处在起步阶段。

    若如熊彼特(1934)所认为的,企业家试图颠覆均衡,则殖民地经济能否算是均衡便成了一个问题。这种阐释似乎和柯兹纳(Kirzner,1973)的观点更为一致,柯兹纳认为,企业家识别现存非均衡中的获利机会,进而推动经济走向新的均衡。同时,它还需要一个关于企业家精神的宽泛定义,如兰德斯所言:

    企业家是经济中的决策者,不仅包括传统的企业主经营者和新近出现的纯管理者阶层,还包括队伍不断庞大的政府官僚和技术专家(1969,第325—326页)。

    本章对美国企业家精神的研究始于美国独立时期,当时,这些前殖民地(former colonies)组建成世界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效仿英国的规则而跃居强国之列,但作为一个新独立的国家,它无疑写下了自己的辉煌篇章。 [2]

    作为一个新创国家,美国必须营造一个创造性活动能蓬勃开展的制度环境。创业活动需要创新人才和平庸之辈的相互交融,它往往是团队努力的结果。本章前三部分分别讨论法律、金融及运输和通信领域出现的创新。它们均涉及某种程度上的政府参与。第一部分论述规则问题。由于这个新国家的领袖们共同认识到“在《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下,全国性政府并不能有效运行”,所以相对较快地确立了宪政联邦体制。这一体制自建立以来便运行稳定,并被誉为美国增长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第二部分涉及金融规则问题,这些规则也可追溯至美国建国之初,尽管它们随时间推移不断变化。第三部分讨论运输和通信领域的改进,它们催生出了一个广阔的市场,这个市场在美国内战前已从大西洋港口延伸至密西西比河流域,最终于1869年抵达太平洋沿岸。律师、银行家和卡车驾驶员的角色和企业家们相得益彰。商品和信息传输成本的下降使企业家得以扩大企业规模,并实现规模经济。

    本章最后部分考察内战前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商品以及导致这种支配性的原因。即使在政府仍有所涉足的那些领域,政府也已退居幕后。农产品是最重要的出口商品,三大农用工具(轧棉机、犁具和收割机)和日益完善的交通运输网,大大提高了得克萨斯州棉花种植园主和艾奥瓦州谷物种植农将其产品售往欧洲市场的能力。工业制成品的发展比较缓慢,但南方的棉花种植为北方棉纺织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业生产获得蓬勃发展,在内战前的几十年间即使还算不上成熟的话,至少也已达到“青少年期”。欧洲人所谓的“美国体制”(American system)在内战前已酝酿成熟,且在不久后创造出一个占世界支配地位的工业大国。这种支配地位的根基可追溯至美国建国初期。它不像欧洲那样四分五裂,美国是一个“共同市场”。内战之前的美国企业家必须在一个不断扩张的舞台上参与竞争。

    二、法律:确立规则的合适制度

    企业家对激励做出回应,法律是寻求这些激励的首要场所之一。如詹姆士·赫斯特(James Willard Hurst)所观察到的,“19世纪已准备好把法律当作一种得力工具,不管在哪里,只要它看上去有用”。此外,“企业想要法律提供有关正常使用某种组织的条款,据此企业家能更好地调动和释放经济能量”(1978,第111—114页)。最初的“国内法”包括《邦联和永久联盟条例》,它们使13个殖民地松散地连为一体。但是,对一个有效运转的全国性政府而言,邦联制被证明是一个过于薄弱的基础。特别是,征税权力仍掌握在各州手上;全国性政府不得不从各州那里征用资金。结果,由于这种制度安排下各州可以搭便车,“以召集国会形式组建的美利坚合众国”在独立战争后已负债累累。

    大陆会议宣称“英国普通法”对全体美国人都适用。一些州宪法明确宣称完全传承了英国普通法规则。普通法被证明在州和地区层面运行良好,但在顶层需要一些制度创新。肯尼思·达姆(Kenneth Dam,2006)认为,美国的公法和宪政的形成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营造一个有利于企业家精神欣欣向荣的环境上同私法一样重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