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概念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法的分类是对人类社会存在过的和现实中仍存在的法律从技术的角度进行类别划分。

    法的分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例如,以社会形态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等等;以国度为划分标准,可以将法分为中国法、日本法、美国法、法国法,等等;以法的规范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禁止性法、授权性法,等等,此外,各部门法的划分以及本章所讲的法的渊源种类、法系,从一定意义上讲,都是法的分类。

    二、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适用的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如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二)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制定主体、程序及修改程序都不同于普通法,而是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要求;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同于宪法,其内容一般涉及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民法、刑法,等等。有人把根本法称之为“母法”,把普通法称之为“子法”。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适用的范围不同。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以人而论,普通刑法是适用于一般人的法,军事刑法只适用于特定人(军人)。以事而论,民法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件,收养法则针对收养这一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事件。以地区而论,全国人大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只适用于地方和经济特区。以时间而论,戒严法仅在戒严期间生效,其他法律则在修改和废止以前一直有效。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一般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刑事诉讼法。

    以上四种分类对每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说,都可以是相对的。首先,同一法律从不同标准来看,可以分属于不同类别,例如民法,就兼有国内法、普通法、一般法和实体法四种性质。其次,相对性也体现在同一法律与不同法律相比,可以具有不同类别。如公司法相当于民法或商法而言,是特别法,但相对于公司董事会组织法之类规范性文件而言,就是一般法。

    三、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适用的分类。但有些法的分类仅适用于某一类国家或地区,可称为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这是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法学界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公法界定为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而将私法界定为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如民法和商法。在当代中国,法学上也开始借鉴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这里的普通法,不同于法的一般分类中的普通法概念,而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而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通过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联邦制国家的内部结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有关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效力等均由各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没有一种划一的模式。

    本章要点

    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概念框架和范畴。
    3.法官的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在当代中国,正式法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等。它们形成一个不同层次的金字塔式结构。
    4.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除此之外,确认正式法源的效力还应考虑法源的适用顺序和冲突规则。
    5.在当代中国, 国际条约也可以作为正式法源。其在国内的适用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条约的转化和并入问题;二是当条约规定与国内立法相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6.当代中国,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非正式法源。但其种类尚需研究。
    7.法的分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其中有一些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分类,有些分类仅适用于某一类国家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