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

    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因此,守法从内容上讲,不仅仅是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或者去做法律要求必须去做的事情,即所谓禁令遵守和积极义务的履行,守法还包括法律权利的行使,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长期缺乏法治传统、长期以义务为本位思想主导的国家里,更要强调守法包括行使法律权利的内容,进一步增强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构成要素。

    1.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

    守法主体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和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守法主体的范围及其在守法活动中的地位。我国《宪法》第5条第3款、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等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我国,守法的主体是指一切组织和个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类:首先,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必须守法。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但一般说来,社会成员的个别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是局部的、有限的,而国家机关和各种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容易在更大范围内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守法尤为重要。其次,全体公民必须守法,这是社会中最广泛、最普遍的守法主体。公民的各项活动必须守法,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同时,公民守法状况的好坏也是衡量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之一。最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必须守法。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体现,同时也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来华的外国组织和人员也日益增多,这些组织和人员在我国领域内就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

    2.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律种类及范围。守法范围直接取决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承认的国际惯例等。此外,我国守法的范围还包括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它们是由法所明确授权的特定机关依其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具体事件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所以也属于守法的范围。

    3.守法内容

    守法内容包括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有机统一。

    其一,行使法律权利。

    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行使法律权利是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授权性规范,它既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人们只有依法行使权利才是守法。具体地说,首先,人们所行使的权利必须是法所授予的权利,即合法的权利;其次,权利的行使必须具有正当性,即守法主体行使权利时必须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和手段;最后,不得滥用权利,即守法主体不得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其二,履行法律义务。

    履行法律义务是指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律义务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即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只要依照法律的要求,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便是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是守法。二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即人们遵照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在履行积极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依法作出一定的行为才能构成守法;反之,如果无视法律所规定的积极义务,拒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所作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都不是守法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在守法上,我们必须强调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这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法的实现。

    二、普遍守法的条件

    守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人们守法的程度和状态,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同时,守法是主体(社会成员)与客体(现行法律)、主观(主体内在需求)与客观(外在法律要求)的对立统一,两者的和谐造就良好的守法,反之则不然。所以,守法也是有条件的,归纳起来,对守法有重大影响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良好的法律品质

    守法首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自己必须具有优良品质,是良好的法律。品质优良的法律对人们会产生良好的影响,相反,质量低下的法律则只会对人们产生消极的、不良的影响。

    什么样的法律是品质优良的法律呢?一方面,从实体内容上说,品质优良的法律是指能够反映和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和客观规律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支持、信任和遵守。另外,品质优良的法在实体内容上还应充分体现现代社会对法的一些价值要求,如民主、自由、人权、正义、效率等。另一方面,从形式上说品质优良的法律必须是科学的,应该具备语言的明确性、法条的具体性、结构的合理性、体系的完整性和逻辑的严密性等特征。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明确的、具体的和完整的行为模式,才能成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标准、依据和准绳,才能为社会成员实际遵守。

    (二)良好的法律意识

    法律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除了法律本身是品质优良的法律以外,还取决于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状况。良好的法律意识使社会成员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有助于他们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从而积极、主动地遵守法律。

    在现代社会,良好的法律意识首先是社会成员自觉的“守法意识”,即尊重法律、遵守和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其次这种法律意识应当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一系列法意识,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权利义务相统一意识,民主自由人权意识,等等。

    (三)良好的法制环境

    有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成员良好的法律意识,并不一定能保证法律会被很好地遵守,还应有守法所需要的良好的法制环境。法制环境是影响和制约守法状况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

    法制环境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多个环节组成的、内容复杂的系统,其中各个环节也是互相作用、互为条件的。如果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其他环节也不会正常运转。因此,要保证良好的守法状况,首先在立法上要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其次在执法和司法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最后在法律监督上,必须对社会成员(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监察和督促社会成员积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四)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反映和体现了其所处的环境,社会成员是否认同和选择守法这种行为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有关。社会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历史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观念、科技发展水平等内容。良好的社会环境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形成一种积极、进步的社会推力,这种推力就会促成社会成员遵守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其中就包括遵守和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相反,在一个经济落后、政治腐败、道德败坏、世风日下的国度里,社会成员绝不可能有守法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