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的对人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一、对人效力的原则

    任何一个国家,法对自然人的效力问题都可能发生几种情况,即本国人在本国适用法律的问题,非本国公民在本国适用法律的问题,本国公民在外国侵犯了本国利益而适用法律的问题,等等。关于这些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立法的原则不同,大体上有四种做法:

    (1)“属人主义”原则,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外国人。具体内容包括:本国人无论是居住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本国法律均有效;外国人即使生活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这个原则的缺陷在于:第一,不约束生活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第二,对于生活在其他国家并且受到所在国法律约束的本国人而言,本国法虽然加以约束,实际上却难以实现。由于上述缺陷的存在,这个原则只能在不同国籍人员之间不流动的基础上发挥作用。在目前的情形而言,这个原则的作用已经大为降低。

    (2)“属地主义”原则,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地域为准,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凡在本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本国法;即使是本国人,只要不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律。这个原则可以有效克服属人主义原则上述两个缺陷,但是它仍然会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对于身处外国的本国人,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第二,对于发生在本国以外的、侵犯本国利益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虽然这个原则同样具有某种缺陷,但是相对于属人主义原则而言,它具有更大的优势。

    (3)“保护主义”原则,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据,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这个原则虽然强调了对于本国利益的保护,但是却容易发生挑战其他国家主权的情形。

    (4)“折中主义”原则,现代各国的法律多采用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作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的“折中主义”原则。即居住在本国领域,一律适用居住国的法律,但有关公民义务,民法中的婚姻、家庭、继承,刑法中有特殊规定的某些犯罪,一般要适用国籍国法。

    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通用的惯例,我国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使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比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居住国的法律。”

    2.对外国公民的效力

    外国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一外国的国籍而不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其中也包括无国籍人和多重国籍的人。中国法律对外国公民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的适用问题;二是对中国境外的外国公民的适用问题。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外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所谓另有规定,一般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不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比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关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本章要点

    1.法的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法是什么”这个法概念问题。
    2.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具体分为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法的对人效力范围。
    3.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是以公布作为主要标志,也有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
    4.表示法律失效的方式通常有两类,一类是明示的废止,一类是默示的废止。
    5.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这在历史上有不同的原则。但在近现代,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6.法一般在国家主权范围内都产生效力;在特殊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主权范围之外也能产生效力。
    7.法在对人效力上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