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规则和原则);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做是法律事实。其次,法律事实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即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它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或者虽然与人类生活有关系但却不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事实(如本书“引论”所提到的张某与李某之“断交”的事例)就不是法律事实。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发生变更,甚至完全归于消灭。例如,由于人的出生便产生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又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例如,依法登记结婚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同样,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如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的产生或变更。

    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这样两种复杂的现象:(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产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男女结婚,除了双方自愿结合的意思表示外,还须向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书,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够成立。其中,“自愿结合的意思表示”,“向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书”,都是婚姻法律关系形成的事实。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本章要点

    1.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其内容为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3.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4.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
    5.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主要分为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等类别。
    6.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