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目标
法律解释者在法律解释活动中要理解和说明的法律文本的意思,这构成法律解释的目标。而对于什么是法律文本的意思,由于人们理解的角度不同,则又形成了不同认识,其中有主观理解和客观理解两种方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法律解释的目标的两种基本理论:法律解释目标的主观说与客观说。
(一)主观说
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意图和目的。它又被称为法律解释的原意说。
这种观点得以形成的理由是:首先,法律语词中表达的明确的含义就是立法者所要表达的意思,反过来说,立法者为什么要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是因为立法者想利用法律来给社会传达自己的意愿,那么法律解释就应该严格地将立法者所要表达的真实的意思揭示出来,即回到立法者的本来意图和目的中去。其次,立法者真实原意的寻找是可能的,因为立法原意的探求不仅可以依靠法律语词本身,而且借助制定法律时依据的历史材料能较客观地回溯到立法时的意思本身。所以,可以通过对立法文献加以研究去探求历史的事实。最后,尤其基于对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坚持,必须回到法律制定者的本来意思表达中去,因为立法者的意思是法律适用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放弃这一点,让适用法律的人根据自己的立场来解释法律的话,那么法律可能会被滥用,因为适用法律的人由于法律解释的原因又成为制定法律的人,这是现代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最不能容忍的。
(二)客观说
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就脱离了原有的立法机关成为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物,因此具有自身的含义,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它又被称为文本说。
这种观点形成的理由是:首先,由于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立法主体,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和观点的争论,往往一个法律条文或一个法律规范本身就是不同立法意志妥协的产物,因而,人们很难确定谁的意图在最终意义上是主导某个法律规定或某个法律的,甚至也很难说清楚某个法律条文是哪些立法者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真正的独立的立法者是不可能存在的,那么,探究立法者的单纯的立法意图也是不可能的。其次,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不会像人们想象的那样还会附属于立法者,相反,法律是脱离了立法者,成为一种具有自己品质的客观存在。同时,即使存在着立法者一定的意图,而且这种意图可以通过立法文献来被辨识和取得,但它已经不具有立法上的效力,而仅仅是对立法历史过程的一种推测。更何况,在一个法治国家,人们所要遵守和追求的是客观的法律文本本身,不可能是主观的立法者的意图。最后,由于法律的经验品质的要求,坚持从文本来解释法律,可以很好地使法律本身能够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解释的补充和创造法律的功能。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确定法律规范所用语言的文字含义:其一,以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的文字含义。这主要是因为法律规范所运用的大量文字是直接来自于日常语言的,并没有被立法机关专门加工,也就是说这些语言在立法的时候也是从日常运用的角度来理解其内涵与外延的。其二,从法律专业的特殊要求来理解法律规范运用的特定含义。由于法律本身就是一套特殊的规范体系,为准确地表达其规范要求,一般会在日常语言的基础上创造出一些具有特定内涵和外延的专业法律术语,如民法上的“法人”、“动产”,刑事法律中“有期徒刑”、“犯罪未遂”等法律术语。其三,通过语境来确定所要解释的表达法律规范的文字的含义。因为几乎所有种类的语言中都存在着一词多义或一义多词的现象,为了更准确地探寻到这种容易导致不同理解的用语时,就必须回到该用语的法律条文,或法律章节,或者某个法律的整体,甚至整体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去。除此之外,还可以借助逻辑的其他方法来解释法律的文字含义。
文义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被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大解释三种:
(1)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字面含义,也不扩大字面含义。这是法律解释中最常用的方法。
(2)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在具体法律适用中,为符合立法的原意和社会实际,就应该对这里的“子女”一词做限制解释,即前者是指未成年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后者则是指已成年并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3)扩大解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这里,对“法律”一词的含义就应该做扩充解释,即它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且也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包括:关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说明;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讨论、通过法律草案的记录和其他有关文献等。
(三)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统一的法的整体的一部分,也是某一法律部门的一部分,它的功能的发挥或实现是以与其他规范的相互配合为条件的。因此,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律规范,就必须同其他法律规范联系起来,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真实内容和含义。
(四)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立法目的,也可以指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所应包含的客观目的;它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按照这种方法,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首先了解立法机关在制定它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然后以这个目的或这些目的为指导,去说明法律的含义,尽量使有关目的得以实现。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在有些情况下,解释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使用这些方法。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如果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可以依次使用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其中目的解释是用来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