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责任的含义

    比较复杂,通常的含义有两种:一是应作的分内之事,从某种角度依某种标准,人们应该从事某种行为,如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没有做好应该作的事,要承担的某种后果。

    从法律的角度看,所谓法律责任就是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有三种:一是违法行为,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法定权利,破坏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是违约行为,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契约具有法的效力;三是仅仅因为法律特别规定,行为人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尽管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虽未违反上述义务但仅因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无过错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一种,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其特点在于:一是法律责任的法定性,即法律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体现为法律规范的否定性后果。二是法律责任的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追究最终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以理性与和平的方式追究,当然这并不排除有些责任可以由责任人主动承担,国家强制力以潜在的方式存在。

    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如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相比较,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它们之间也有紧密的联系。从法律与道德关系上看,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道德要求,违反法律与违反道德是一致的,行为人在自己自由意志支配下,没有选择合法与善,而是选择违法与恶,违法行为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对违法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其实也是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从法律和社会的关系上看,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反映了社会关系的内在要求。社会是一个各种利益的互动系统,各种利益被法律肯定就表现为权利以及保障权利的法律措施。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是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系统,为此行为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其实也是对违法者的社会责难。从法律自身来看,法律是一个规范系统,合法行为会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违法行为会得到法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如果不探讨法律背后的深层因素,法律责任也就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难。法律责任的意义蕴含是丰富的、多方面的,从不同方面可以对它作出不同的分析,不同的法学流派也都就此作出了自己的解说。(注: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方法哲学思朝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67页。)

    法律责任的设定,在于追究法律责任,保障有关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其作用在于:一是惩罚与教育。违反法律,侵害权利,法律给予否定性评价,其中包含有惩罚成分,即强制因素,也含有教育成分,即说理因素,责任追究过程也是一个说理过程,其结论有正当理由的支持。二是通过惩罚与教育,达到预防违法的目的。预防有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既预防违法行为人再次违法,也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三是救济和恢复,救济被违法行为人侵害的合法权利;恢复被违法行为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