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与政策

    一、政策与法的区别

    政策是指在一定历史时期基于社会政治经济等形势和问题作出的政治决策和对策。政策有国家政策和党的政策。

    法与政策的关系问题是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如现代西方国家执政党为解决社会问题提出的政治纲领对议会立法的作用,执政党在议会中占多数,则会通过议会把政党政策转变为国家法律;在理论上也提出了有关学说,如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法律政策学,反对法律中立观甚至截然割断二者联系的观点,认为“所谓法律中立曾经是至今也仍然是一个破坏性神话,一些孤立地考察法律规则或者决定的因果关系的法哲学,其考虑是欠充分的。当今人类的紧迫需要是把法律作为一种政策工具予以有意识地、从容地、谨慎地运用”,“政策定向的法律政策的背景范围必须扩展到权威性决定在其中作为一种相互作用的组成部分的整个社会过程”(注: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法学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页。)。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种社会规范。它们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因素,有着广泛的共同点,在体现的阶级利益、存在的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和历史任务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是:(1)制定机关不同,法律是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创制的,党的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2)表现形式不同,法有自己特定的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内容有确定性特征,具体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党的政策表现形式一般有纲领、决议、宣言、指示等,内容相对来说规定得比较原则,带有号召性和指导性。(3)实施方式不同,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党的政策靠宣传动员和党的组织工作等方式实施,党员违反政策,轻则给予批评教育,重则给予党的纪律制裁,这与对违法者给予法律制裁不同。(4)稳定性程度不同,法律和政策都应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但比较起来,法律具有更大程度的稳定性,政策则具有较大灵活性。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一)共产党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指导

    (1)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政治的领导核心。共产党的领导主要通过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立法活动以政策为指导是党的领导的体现。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制定的党的政策,集中体现人民的利益。立法以政策为指导,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应该指出,党的政策是立法的指导,并不意味着总是先有政策后有法律。有些法律在制定前,可能还没有相应的政策规定,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制定法律。还有一种情况,有些法律没有相应的政策,是因为没有必要制定这样的政策,特别是关于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如婚姻法中的继承制度、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等。

    (2)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指导。执行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法的内容和精神。法体现了政策,二者具有一致性。执行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法律为社会服务的效能。法的稳定性较大。社会政治形势不断发展,党的政策比较灵活,能及时反映这种发展变化。法律实施以政策为指导,能更有效地适应社会需要。执法以政策为指导,是党对执法机关进行领导的体现。应该指出,执行法律以政策为指导必须在法律规范内进行。不能把坚持依法办事和坚持政策指导对立起来,既不能强调依法办事去否定政策的指导,也不能强调政策指导去否定依法办事,应坚持二者的统一。

    (3)在特定情况下即当国家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时,政策直接起法律的作用。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法与政策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从主要依靠政策发展到既依靠政策也依靠法律,在政策指导下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社会主义法对共产党政策的制约

    宪法和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具有最高权威。我国《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

    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政策的指导下制定的,体现了政策精神和内容,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既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法的权威,也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本章要点

    1.法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调整社会关系。
    2.法与道德产生方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内容结构不同、实施方式不同。
    3.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导引,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4.政教合一国家的法与宗教的关系是法律的宗教化和宗教的法律化。在政教分离国家,法律和宗教相分离,法律和宗教各自回归本身,法律把宗教性退还给宗教,宗教把法律性退还给法律。
    5.法与习惯的关系有三种情形:法对习惯的肯定,法对习惯的否定,法与习惯共存。
    6.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
    7.比较起来,法律具有更大程度的稳定性,政策则具有较大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