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
一、影响法的实现的内部因素
法的实现离不开法律适用主体在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中的表现。影响法的实现的内部因素主要是指法律制度内部的影响因素,如法律规范自身的因素、司法和执法主体的因素以及法律调整的因素等。
(一)法律规范自身的因素
法的实现以法的效果为实证基础,侧重于评价法的效果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契合度。法能否实现,一定程度上受到现行的法律规范自身的影响。表现在:
(1)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立法者要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去发现事物关系的规定性,法律总是和人们对事物规律的认知相关联的。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如果与客观规律相抵触,即使制定了,也必将在客观上归于无效。同时,客观规律也只有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才能使之成为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如果法律规范表达和反映了事物关系的规律,则有利于法的实现,否则容易带来的是负面的法的效果,甚至不产生法的效果。
(2)法律的目的是否明确、合理。
法律规范的创制是立法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立法目的是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与需要,确立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并按此目标设计立法方案,确定调整的对象,选择调整方法。立法目的是立法的起点,又贯穿于立法过程之中,最后必然体现在法的实现上。从结构层次上看,立法目的可以分为国家立法的总体目的、法律体系(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目的、部门法律的目的以及某项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等。从立法内容的性质上看,立法目的可分为政治目的(如阶级统治利益的维护、民主)、社会目的(如安全、秩序、效益)、伦理目的(如公平、正义、自由)。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总目的,是同社会主义的本质密不可分的。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也是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总目的。具体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立法总目的,如民法的基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条)。
立法目的体现立法的宗旨、精神和基本原则,是法的实现的目标。在适用法律时,不仅要严格依法办事,还要符合立法的目的。法律有具体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办;如果法律规定有某些弹性或者没有具体规定,则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切合情理,是否适当,都要根据它是否符合立法目的来衡量。
(3)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的可操作性,表现为法律在表达上的逻辑严谨,文字规范,含义清晰,具体内容与其所调整对象的客观规律相吻合。法律的可操作性应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原则性太强、过分笼统,势必会造成“执行难”,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法律成为一种象征性宣告,没有实质的社会价值,也不可能取得更好的法的效果。
(二)司法和执法主体的因素
1.法官
法官作为具有公共权威的、中立的第三者,通过可靠的证据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步骤来确认事实,通过适用和解释法律来发现案件的规范根据,作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结论,获得法的实现。这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假定:一是事实认识客观公正,从中可以确立充分的判断基础;二是法律体系完备无缺,从中可以找到唯一正确的答案。但是法律现实主义对事实认识的不确实性和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在解释法律、行使裁量权、自由心证形成过程中,法官的主观性偏好以及信念有可能对判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法官对法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有别于一般社会职业,他是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因此,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伦理观念、道德观念、政治正义观、社会正义观,必然对法的实现产生根本的影响。
(2)法官的学识和经验。法官的学识和经验是法的实现的条件。西方国家有一种说法,“法袍加身意味着一个人律师生涯的顶峰。”他们的法官一般来自资深律师或法律专家,法官的职业准入非常严格,展示出一个法官应具有的能力。法官学识和经验主要体现在:一是认定案件事实,是“发现事实”的过程。客观的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能够代表一个法官能力的高低。要求法官能够独立的判断证据,遵循诉讼规律对证据进行认证、质证,并能够根据生活经验合理地进行事实推定等。二是法律的适用,是“发现法律”的过程。而“发现法律”的过程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有法律条文,则需要确定其适用范围,明确其内容的含义;二是没有法律规定,就是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需要由法官自己创设一个规则;三是虽有法律规定,但是属于不确定的概念,需要结合案件的事实将不确定的概念具体化。在后两种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法的实现有很大影响。
(3)法官的应变能力。开庭审判应该成为法官的日常工作,驾驭庭审能力是法官的基本功,应为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法律背景的当事人而采用不同的庭审技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许多事先无法预料的情况,需要法官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保证法的效果按照预定的轨道实现。
2.执法人员
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专有职能,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使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作用,是法的实现的主要途径。执法人员对法的实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执法人员勤政、廉政的动力只有来自于献身公益的理想与荣誉感,来自于对待本职工作的诚信态度,勤政、廉政才能转化为自觉的行为。
(2)执法人员利益。保障执法人员享有统一、稳定、合理的物质待遇,是保证执法质量,防止执法人员腐败的一个重要问题。
(3)执法自由裁量。法律不可能对所有领域都作出具体的规定,在许多领域只规定了基本原则,给执法人员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公平,对于实施了同样或者类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同样处理,都对法的实现有较大影响。
(三)法律调整中的利益因素
利益是人们行为的主要和直接动力,也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而法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遵守法律能否满足利益的需求,能否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是人们守法考量的主要因素。在法律中利益分配公正与否,将影响立法设定的目标能否得以实现。
二、影响法的实现的外部因素
法在社会中运行必然与法律制度的外部因素发生互动,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外部因素对法的实现的影响可以有不同的方向,有时可以促进法的实现,有时可能阻碍法的实现。这主要包括:
1.经济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和法律的内容。法律反映了经济上居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识,这一意识正是这个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反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也不断地发展、更替。法律的性质和内容为法的实现确立了明确的目标,反映了立法者的物质利益要求。
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状况构成法的实现所依赖的物质条件。经济因素一方面为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提供了必要的物资条件;另一方面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进行法律活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了物质保障。
现代市场经济对法的实现的影响在广度上和深度上都是巨大的。市场经济导致法律体系在结构上、功能上发生巨大变革。自由、平等、权利、意识自治等法律原则应运而生,对法的实现的目标、实现手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政治因素
政治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以政治权力为核心,通过政治主体,设计政治权力的结构和运行方式等政治体制,进而促使社会有组织、有秩序地运行。在现代国家,政治因素对法的实现的影响主要是指民主制度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影响。
例如,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创立的基础,法律规范的内容必然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决定了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权威地位,民主制度是法治制度,它确定法律的最高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均要服从法律,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法的实现的程序保障,一切民主政治都是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进行的,是公开、公正和可预测的,把法律程序作为法的实现的保障。同时,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对法的实现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民主监督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不断地建设,特别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克服现行体制中的弊端,保障法的实现。
3.文化与科学技术因素
现行法律能否得到实现以及得到怎样的实现,一定程度上受一个国家或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文化中有促进现行法律实现的积极因素,比如传统文化所强调的尊礼守法的观念,可能使守法者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设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但文化中也可能包含有阻碍现行法律实现的因素,比如传统文化中包含的一些价值信念(崇权轻法思想)可能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确信,进而影响对法律的自觉遵守。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是法的实现不可缺少的条件。科技的发展产生大量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大量新的法律,为法律内容和法律合理性提供新的依据。科技的发展为法的实现提供新的技术手段,如检验鉴定技术的发展提高侦破案件水平,电脑技术的发展能够大量处理法律信息,大大提高了法的实现。另外,科技发展影响法律的评价标准,特别是生物技术、基因工程的发展如试管婴儿、克隆技术等,给道德伦理的发展带来新的困惑和阻碍,进而影响了法律评价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