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是法的正式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如下几个特点:

    (1)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或被授权的主体制定和发布,因此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2)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含有一定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

    (3)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家适用法的机关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性依据。

    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简称非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裁定、行政决定等。在当代中国,这类文件的效力仅及于特定案件及相关的主体、客体及行为,没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不是法的渊源。

    二、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含义与意义

    规范性文件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实施的活动。之所以要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化处理,是因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一个多层次、多等级的庞大的规范体系,在各自的制定过程中,一般都是从制定该规范自身考虑,而很难估计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一个统一体系的相互协调、配合。因此,对其进行系统化整理、分类或加工,可以使其在类别上更加分明,整体上更加协调一致,便于施行。

    具体地说,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意义主要有三个:(1)可以使不同机关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按一定标准分类集中,既方便查阅,又增强了法律文件的系统性,有利于法的适用和遵守。(2)可以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同时期创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发现缺陷和空白,废止过时的规范,使现行法的体系保持和谐统一。因此,它不仅仅是立法的必要准备,也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3)有助于总结立法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立法水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工作机构,已将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工作作为他们的常规任务之一。实践证明,对已经制定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定期的或集中的清理,编制法律汇编,以及在必要的时候及时制定部门法典,对成文法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三、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形式

    (一)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确认其法的效力的活动。清理法律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制定或发布该项法律的主体,清理的对象是一定时期或范围内发生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清理不对法律文件的内容作任何变动,只是就法律文件从整体角度进行审查、清点和整理,以确定某项法律是否应继续适用,哪些法律需要修改,哪些法律应予废止等。对于该废未废、应改未改或应该延期的法律,通过法定程序作出修改、废止或延期的决定。

    (二)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辑成册的活动。它是对正在生效的法律的汇编,不能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因此不是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

    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法律汇编和非官方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和法规汇编等。官方法律汇编主要是指由各级法的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的汇编;非官方法律汇编主要是指由非法律制定机关、大学、研究机构、社会团体或出版机构等因学习、研究或商业需要而进行的汇编。

    (三)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大型、完备的法律。即对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补充,删除其矛盾、冲突、重叠的部分,增加适宜的内容,从而产生出一部新的、完整的法律。法典编纂不是对现有的法律规范作简单的技术整理和外部加工,而是重新审查某一法律部门或某一方面的全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法典。法典编纂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施行。

    本章要点

    1.“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包括所有主体制定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立法包括创制、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3.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宪法和法律为其设定不同的权限范围,各主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由此形成国家立法的制度体系。
    4.当代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二级多层次多分支”的结构体系。
    5.当代中国的立法大体上要经过立法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以及法律的公布四个主要阶段。
    6.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主要形式有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