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第一节 法与道德

    一、道德的概念及其与法的联系和区别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具有以下属性:(1)道德具有经济制约性,道德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道德具有阶级性,每一个阶级都从社会经济关系中抽象出自己的道德观念和准则。社会占支配地位的道德是统治阶级的道德。(3)道德具有历史性。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每个历史阶段都有自己的道德善恶标准,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规范。(4)道德具有继承性。道德内含的进步的优秀因素会被新的道德吸收和消化,体现道德发展的连续性。

    道德的这些属性决定了它与法律不可避免地相互联系。它们作为社会规范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调整社会关系:既从合法又从合理,既从国家又从社会,既从外在又从内在,既从低层次又从高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立体性地调整人的行为。有的社会强调以道德为主、以法律为辅,有的社会强调以法律为主、以道德为辅,但在共同使用二者方面概莫能外。即使在强调和实行法治的现代社会,二者也不是或此或彼的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亦此亦彼的相辅相成的关系。法治确立法律的首选地位,但是从整体上讲,法律应当通过道德基础获得正当性。因此获得道德的大力支持,应当是法律有效运转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意味着,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以至于法律与道德经常纠缠在一起,甚至出现“道德法律化”的情形。面对法与道德相互联系的事实,任何法学流派都绕不过法与道德的主题,无论他们持赞成还是反对的态度。其中,对此争议最大的就是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西方历史悠久的自然法学是道德法学,不但认为法与道德不可分离,而且认为道德是法的效力依据,即“恶法非法”。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准则,因此它们之间不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道德不是法律的效力依据,因此法律即使违背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即“恶法亦法”。简单地说,自然法学家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共同之处,而法律实证主义更加重视它们之间的差别。(注:参见本书第1章第2节。)

    我们认为,法与道德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作为两种社会规范,它们的区别在于:

    (1)产生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非正义的观念和依此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

    (2)表现形式不同。法一般以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自己,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道德则通常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中,或者以语言形式存在于人们的内心。

    (3)调整范围不同。首先,一般而言,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道德要调整;法不调整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道德也要调整。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其次,道德对人的行为比法律调整更有深度。法律调整人的行为,尽管也涉及行为的主观状态,但这种主观状态依附于行为。道德则不然,它可以单独评价人的行为动机道德与否,而不问行为效果如何。最后,道德的调整比法律的调整更有高度,尤其是社会主义道德。

    (4)内容结构不同。法有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现代法律权利义务相称,且有明确的法律后果;道德内容一般比较概括和原则。在道德的内容上,有的观点认为道德侧重于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意味着他方享有相应的权利,也不以义务履行者取得某种权利为条件。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因为道德是有层次性的,如市场经济的公平要求是以权利的平衡为内容的;不得欺诈的义务是以对方的应得权利为对象的,一方履行这种道德义务意味着他方享有相应的道德权利。更为显著的是,现代的人权就被认为是一种道德上的权利。法律后果意味着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要给予惩罚;道德后果不同,有人认为对违反道德要求的要给予谴责。应该说,基于现实,对违反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要予以谴责,对达到高层次道德要求的要给予赞扬,没有达到的要予以鼓励和提倡。

    (5)实施方式不同。法依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加以实施。

    二、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对道德的促进,表现在:

    (1)社会主义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遵守法律化的社会主义道德成为法律上的义务,从而使它获得强有力的保障。违反它,既是违反道德规范也是违反法律规范,既要受到道德谴责又要受到法律追究,这样就能够使社会主义道德更好地实现。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集体主义精神。我国法律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职业道德。民法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法对道德的确认。

    (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所以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实施活动,可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大都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法律所鼓励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的行为。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不仅使人们看到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而且也使人们认识到什么行为是道德所谴责的。通过对合法行为的保护的奖励,表扬先进树立榜样,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因此,社会主义法对道德方面的教育作用,不仅表现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对先进行为、模范遵守法律的公民的表彰奖励方面。社会主义法对那些为社会和国家作出积极贡献的行为,对为保护人民利益、保护国家财产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予以奖励,对那些为了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公民给予补偿,鼓励人们的道德行为,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操,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促进,表现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导引。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以道德为指导,体现了法的合理性、正义性。社会主义道德通过对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衡量,把它转换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把合理与否转换为合法与否。如对利益关系,什么利益是合理的,什么利益是不合理的,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对合理利益的权利允许和保护,对不合理利益的义务禁止。如果社会主义立法不以道德为指导,将失去其合理性。社会主义法要保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一致,必须以道德为导向。另外,社会主义立法以道德为指导,不能脱离社会现实的道德基础,要受实际道德水平的制约。

    (2)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也需要社会主义道德的驱动,良好的道德状况有助于法的更有效实现。执法人员执行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依靠法律制度的保证,也要有执法人员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公正无私,刚直不阿,有助于正确合法地执行法律。执法人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直接按照合理性原则处理问题时,道德素质更为重要。法律遵守,要依靠人民群众的舆论道义支持。道德觉悟的提高是顺利实施法律的重要条件,否则将助长对法律的机会主义态度,加大法律实施的成本。社会道德风尚会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社会主义道德可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对于社会主义法不健全时留下的空白,可以由社会主义道德加以弥补;还有由于社会主义法本身的局限性,对法律不调整的社会关系之法外空间,可以由社会主义道德加以调整,以形成全面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