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第一节 法的实现

    一、法的实现的概念

    法的实现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实现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达到合目的性的结果。法的实现的意义在于:第一,达至法律规范预设的结果;第二,建立符合立法目的的法律秩序。

    法的实现大体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实现。

    首先是法律规范的确定阶段。法律规范经过法定的程序被创制出来,形成规范性文件,反映了国家对公民行为的一般要求,对一般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建立起一种普遍的法律预期。这一阶段是法的实现的基础。

    其次是法律事实的出现阶段。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和事件。当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出现在具体的人和行为上时,该规定才可能得到具体运用,进入实施阶段。

    再次是法律关系的形成阶段。当法律事实出现,法律规范关于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转化为主体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化、特定化。

    最后是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经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形成,符合法律的权利义务的终极结果方能出现;只有符合立法目的的终极结果出现,才能确定法的实现。

    法的实现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实现、部门法律的实现和法律体系的实现。法律规范的实现是微观的法律实现,是具体规范的实现;部门法律的实现是部门法通过法的实施过程达到立法目的的结果;法律体系的实现是宏观的法律实现,其标志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

    二、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的区别

    (一)法的实施强调过程,法的实现强调结果

    法的实施是通过社会关系主体的执法、司法、守法行为,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变成已然的东西,这是法的运用的微观活动。这种微观活动过程可能出现法律规范条文性结果或阶段性结果,但也可能没有产生终极结果。

    法的实现虽然离不开法的动态运动过程,更强调法律运行的合目的性结果,从而使法的预期的社会目的得以实现,将法的预期的社会目的变成事实。

    (二)法的实施是手段,法的实现是目的

    法的实施是通过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状态,贯彻执行法律规范的运动过程;而法的实现既包括贯彻执行法律规范的运动过程,又包括经由该过程所达成的正向结果。显而易见,法的实施的运动过程未必完全导致成功的结果,未必达到预期的社会目的;法的实现必须达到其预期的社会目的,是实施法律规范的成功结果,从而表明法的实现不仅含有施行的过程,同时也含有成功的结果。

    三、法的实现与法的效果的区别

    法的效果(注:法的效果,不等同于法的实效。有关法的实效的概念,参见第4章第1节。),也称为法的实施效果,即法通过实施而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影响效果。对法的这样一种实际影响效果,可以通过实证的方法加以描述,说明法在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实际运行的状况;同时,对这种效果也可以按照某种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说明法的效果的优劣好坏。法的效果与法的实现的区别在于:

    第一,法的效果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影响状态,而这种状态不一定符合法律规范设定的目标;法的实现强调法对社会调整的合目的性结果。法的效果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调整的状况,是法在社会中运作所产生的社会现实,是客观的、实在的范畴。法的实现以法的效果为实证基础,侧重于评价法的效果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契合度,关注法律对社会的正确影响,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第二,从评价的角度看,法的效果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法的实现必须是正值。法的效果并不一定符合法的目的或目标,不一定是正值。而法的实现必须是符合立法目的的正值,其结果必然是建立一套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