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结构及形成法

    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可以说,它是一个包含多种要素的复杂整体。法律意识的构成要素有:(1)法律观点,即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认识的主观看法;(2)法律感觉,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基于感性认识而产生的知觉;(3)法律态度,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所持的心理倾向;(4)法律信念,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基于某种价值观而产生的较为稳定持久的心理确信;(5)法律思想,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

    从认识过程看,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这两个认识阶段或认识层次。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中的感性阶段,或称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感觉、知觉、情绪和意志等心理现象。它是对法律现象之不系统的、表面的和直观的认识。法律思想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称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居于主导的地位。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发展的两个阶段。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由于法律心理同法律现实有着直接的联系,它可以为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丰富的材料。但是,由于法律心理是原始的、未经加工的,因此又有必要发展为法律思想体系。法律思想一旦形成体系,又会对法律心理的发展起指引作用。

    人并非天生具有法律意识,毋宁说,法律意识是“习得的知识”。它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考察。从客观方面看,法律制度的存在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条件,人们在法律生活中的交往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动力基础,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民族语言的形成为法律意识的学习、传承和积淀提供了中介。从主观方面看,人类普遍的价值观和个体的价值观,个人的性格、气质、情感、意志、动机、兴趣、理想、认知能力、利益需求、想象力和意志力、心理状态等均对法律意识(尤其是个人法律意识)的形成产生影响。法律意识的产生就是上述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1.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从意识的主体出发可以将法律意识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与社会法律意识。

    个人法律意识是指社会中的个人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感觉、态度和信念。这种法律意识的形成与个人的经历(特别是与个人对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接触)、角色(包括先赋角色,如国籍、性别、民族、年龄、阶级;自致角色,如职务、职业)、学习或实践密切相关,也与个人所处的环境以及其对社会的一般看法相关。个人法律意识具有独特性和分散性的特点。

    群体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不同的社会群体,如政党、民族、阶级、集团、家庭等对法和法律现象所持的观点、感觉、态度和信念。这种法律意识的形成是群体内之个人法律意识的融合以及与其他群体法律意识相互影响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个人法律意识与群体法律意识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社会法律意识,实际上是指整个社会(共同体)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的总和。社会法律意识的形成是各个个人和各种群体法律意识错综复杂、交叉重叠、相互影响的结果,是在综合反映各种法和法律现象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意识体系。它在结构上极其复杂,其中包括整个社会共同体普遍的法律感知、法律认同、法律信念、法律态度,也包括反映人类普遍价值标准(如正义、公平)的法律思想或法律理论等。

    2.传统法律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和后现代法律意识

    依据现代性为标准,我们还可以将法律意识区分为传统法律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和后现代法律意识。

    传统法律意识泛指传统社会或具有传统社会特征的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传统社会是相对于现代社会而言的,它是以农业为主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其法律意识主要表现为团体本位的意识、权力的意识、身份的意识、义务观念等。

    现代法律意识主要指现代社会或具有现代社会特征的人们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在现代社会中,其法律意识主要表现为权利本位的意识、平等的意识、自由的意识、规则意识等。

    后现代法律意识指具有后现代社会价值观的个人或群体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其主要表现为对现代社会和制度的价值、原则(如理性、进步、普遍的公平、正义、人权和民主)所持的批判意识。

    3.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和非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

    依据是否从事法律职业为根据,可以把人们的法律意识分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和非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

    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如立法人员、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学与研究人员之类的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就具体的个人而言,每个具体的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构成可能是有差别的,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两个部分,但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群体法律意识,一种建立在法学语言、范式、方法基础上的法律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一种从“内部观察者”视角看待法律现象的“内部观点”。

    非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是那些未经法律专门训练、不从事法律职业的个人或群体对法律现象所持的观点、感觉和态度。这种法律意识往往是上述主体从“外部观察者”视角看待法律现象的“外部观点”。

    4.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按照不同主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意识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阶层或其他精英集团的法律意识。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不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阶层、处在政治权力服从地位的集团对法律现象的心理、感觉、态度的总和。在一个社会或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往往处于对立状态。

    三、法律意识的功能

    法律意识的功能是由法律意识的结构及特性所决定的。法律意识结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其功能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从以下方面考察:

    1.认识和评价功能

    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人们对法律的性质、特征、作用等问题加以认识、理解或掌握,在此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评价,进而对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或正当性作出判断。

    2.调整和指导功能

    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依据法律进行判断并自觉运用法律来调整和指导自己的行为。同时,法律意识(尤其是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在立法、司法过程中对立法者创制法律、司法者适用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影响一国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技术的形成。

    3.传播和教育功能

    法律意识是通过“社会学习的机制”产生和流传的。这意味着,法律意识可以通过语言、行为、情感等中介得以在个人、群体和整个社会共同体之间传播,进而对人们产生教育的效果。由此,一定民族、群体或地域的法律意识相沿成习,积淀为具有稳定性和持久生命力的法律文化,它们反过来影响国家法律制度的建构。

    本章要点

    1.“法律行为”应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与各类别法律行为(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的最上位法学概念。
    2.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具有法律性和意志性。
    3.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行动、手段和结果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4.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它在结构上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这两个认识阶段或认识层次。
    5.法律意识具有认识和评价、调整和指导以及传播和教育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