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与科学技术
现代社会是科技社会,科技产品也越来越成为满足我们需要的各种工具,我们的生活几乎已经被科技完全包围。人类已经从发展科技、利用科技,转变成为受科技影响,被科技所控制。法律当然也不可能对这种强势力量毫无回应。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
一、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针对科技产品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与后果进行规范。例如,机动车辆出现以后,必须针对此类交通工具的特性制定新的规范(核发驾驶执照、限速以及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等)。其他科技产品如电脑、电话、飞机以及各种药品等,都产生了各自的新问题,需要进行新的立法。又如,借腹生子的技术(代理孕母)可以使无法怀孕的母亲利用他人的肚腹怀自己的孩子,但是如果代人怀孕的女子在小孩出生后主张自己才是“真正的母亲”,这种争执就不是已有的亲属法所能解决的,就必须借助新的立法。其他如核能技术,器官移植,甚至生活中的信用卡、电话卡,都是科技产品所带来的新的生活关系,都需要新的法律规范来确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科技社会反映在经济生活方面的最大改变,就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所谓知识经济时代,意味着知识产值比重大幅提升。其中最关键的部分,当然是科技研究成果。因为科技成果,主要是一种无形产品,以其为标的的财产权就是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科技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不仅涉及财产层面,往往也涉及人格权、身份权,甚至国家安全等非财产的层面。各个层面问题,都需要借助立法来加以规范。
二、法律对科技的限制
对于科技所带来的不可预见或已经确定的不良后果,例如代理孕母、精子银行、脐带血银行所产生的伦理问题,飞机的噪音问题等,都需要进一步的思考,是否应该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产品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加以管理、限制?如果确实需要限制,又在多大程度上加以限制?
例如,近年来在生物以及医学科技方面有长足的发展,因此代理孕母、器官移植等都已经是可实施的技术,成功率也很高。但是因此而产生的伦理问题、社会问题也过于复杂。因此有些国家就通过立法禁止使用这些技术,或者进行了很严格的控制。比如曾经沸沸扬扬的克隆技术,同样的技术是否可以应用于人类的体细胞呢?这是一个让科学家兴奋,而给伦理学家和法学家带来困惑的问题。如果以学术自由之名可以进行一切课题的研究,只要研究方法不直接损害他人也可以自由采用,那么这种放任就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后果。因而,法律必须对科学研究本身进行必要程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