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法制与法治
第一节 法制
一、法制的含义
“法制”一词在中国由来已久。古代典籍《礼记·月令》中说:“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注:《礼记·月令》。)《商君书·君臣》中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止。”(注:《商君书·君臣》。)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对于“法制”一词,基本上是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理解的。然而,在1949年以前,“法制”一词并不常用。在1949年以后至“文化大革命”之前,新中国的法律工作一般称为“革命法制”或“人民民主法制”。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政治生活中又有了“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称。“法制”一词在当今中国社会政治法律生活中大体有以下两种含义:
第一,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即将法制理解为法律制度的简称。从此种意义上理解法制概念,可以认为,世界上任何有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有法制。这是“法制”一词的原本含义,亦是该词在新中国革命背景下逐渐广受重视时被最初赋予的确切含义。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法制”一词在英语中也能够找到一个较贴切的对应词汇“legal system”,意即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第二,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将法制理解为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此种动态意义上的法制概念,是静态法制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背景下的某种扩展。正是从这一意义出发,20世纪后期的某些中国法学人士将法制称为“法制系统工程”、“法制系统”。然而,此种“法制”概念在西方语言中无法找到确切的对应词汇。
二、当代中国法制的基本要求
在中国,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十—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总结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概括地讲,这四项要求的核心含义是“依法办事”原则。法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有法可依。它要求国家建立相对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要制定出一系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反映法治实践客观需要、特别是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提供规则和尺度。
有法可依是法制工作的前提。当前中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当然,立法工作还有不足之处,应该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严密性和协调一致性,使立法更加科学、公正,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反映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律。
第二,有法必依。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所有公民,都必须真正把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准则,在宪法和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法律的目的在于调整社会关系,即使有了完备的法律,如果弃之不用,不依法办事,就无法实现法律存在的价值,无法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
有法必依是实行法治的中心环节。当前,在中国现实生活中对已制定的法律的执行和遵守仍不理想,有法不依、有法乱依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实行法治的主要障碍。要做到有法必依,一方面要求一切法律关系主体做到普遍守法,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求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严守职责、依法办案,使已制定的法律真正得到实施。
第三,执法必严。它要求司法、执法机关和司法、执法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和适用法律,才能使制定的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执法必严,不能被曲解为“严刑峻法”,而是应按照法律本身所体现的宽严相济的合理要求执行法律。
第四,违法必究。它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于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平等地、毫无例外地予以追究和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法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违法必究是法制工作的保障。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特权思想遗毒严重的社会,努力消除“权大于法”等特权思想的干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法制工作的重要方面。只有真正实现违法必究,才能保障法制工作收到成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法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它们是衡量法制工作的标准和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