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法律的实施的基本形式中,司法属于特殊的形式,它通常伴随判断和裁量活动,在法律可以通过守法和一般执法活动正常实现的情况下就无需启动司法程序。
司法主体即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法律体制下有所不同。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里,司法权由法院来行使,法院便是司法机关,也就是司法的主体。在我国,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也是司法的主体。
(二)司法的特征
司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一项专门活动,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司法主体具有特定性和专属性。
司法的主体是特定的,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司法权的专门的国家机关才能成为司法主体。在我国,按照现行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是司法主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司法的内容具有特定含义。
司法的内容是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和对象(人和组织),包括确认、变更或解除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违法犯罪行为施加法律制裁;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救济,其目的是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和法律的实现。
(3)司法过程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司法具有程序法定性。司法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诉讼程序法是保证司法公正、公平的重要条件。离开了这些法定程序,就难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4)司法裁判具有权威性。
司法是国家专门机关的专门活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这些机关在司法过程中所作出的判断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废除。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有其基本要求,可归结为正确、合法、及时。这是衡量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标准,而司法的基本原则是达到这一标准必须坚持的指导方针。
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司法平等原则、法治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一)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指同样的事物同样的对待,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处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之一。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是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原则在司法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具体来说,司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
(1)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我国的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2)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必须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3)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司法过程中,正确理解贯彻司法平等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平等是实现权利平等的重要环节和保障。坚持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一切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有着十分的重要意义。
(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表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基本含义为: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只能以案件事实为根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实事求是,以发现客观事实作为办案目标和法律适用的基础。因此,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并非等同于客观事实,而是司法机关以发现客观事实为目标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所以“法律事实”是一种接近客观事实的“裁判事实”,它有可能符合客观事实,但也并不尽然。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从定性、量刑到民事审判,都要以法律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律规范,也包括正当的法律程序。在查办案件的全部过程中,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作出恰当正确的裁决。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法律是最高的标准,这一原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根本。
(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
(1)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在我国,坚持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包括司法权)会导致腐败。在我国,对司法权的监督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机关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机关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按照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司法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内部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完善的司法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是司法判决获得正当性的根本原因和程序上的保证,同时也能有效地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实际上是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的体现,其意义在于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依法办案,不受干涉,以保障司法公正。
(四)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由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责任制度。
司法责任原则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司法责任,既包括司法机关的责任,也包括司法人员的责任。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享有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司法权力,为了防止司法权被滥用,必须强化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责任。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权给予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给予严惩。只有将司法权力和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增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责任心,防止在司法过程中偏离法律的轨道,出现违法或渎职行为,并通过追究违法或渎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威信以及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在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司法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