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第一节 法与经济

    法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都有程度不同的联系,其中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特别是与各种经济现象中的生产方式的关系尤为密切。这是因为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在种种社会经济现象中,社会生产方式即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和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统一,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力量,也是决定其他各种经济现象发展状况的根本因素。

    法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法与生产方式的关系上。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法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其中生产关系直接决定法律,生产力间接决定法律。

    一、法与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从静态结构上看,它包括三个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和由此决定的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从动态过程上看,它包括四个环节: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与社会的上层建筑概念相对应,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

    (一)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本质、产生、发展以及特征,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和制约的。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法在本质上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的法。每一种经济基础都有自己特定类型的法。

    其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一种社会类型到另一种社会类型,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每一种社会类型的法都不过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随着经济基础不断发生的量的变化,法律也往往不断调整自己以反映发展变化的生产关系不同的内在要求。

    再次,法的内容,即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它们的相互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最后,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是从最终意义上讲的。法并不是从经济基础中直接地、自发地产生出来的,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是通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

    (二)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不仅反映在它决定于经济基础,也反映在它对经济基础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或反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对经济基础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它可以通过提供行为规范,以法的形式总结和反映成功的经验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引导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朝着有利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对不利于、有损政治统治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实行限制、削弱和废除。一个社会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生产关系,有的生产关系是与政治统治相冲突的,对这样的经济基础,掌权者往往利用法的手段来限制其发展,甚至可能彻底加以废除。

    第三,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有进步与否的区分。判断其进步与否的标准,主要看它服务的经济基础的性质。法为先进的经济基础服务,就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法为落后的经济基础服务,就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法与生产力

    生产力是生产主体运用劳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获取物质资料的能力。它包括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三要素。生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力则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关系由生产力决定,围绕生产力结成生产关系。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通过决定生产关系间接地决定法律及其发展变化。离开生产力则无法理解生产关系为何发展变化。法律对生产力的作用主要通过生产关系的中介,取决于它所维护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它所维护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否则将阻碍生产力发展。除了通过生产关系的中介之外,法与生产力也会发生某种直接关系,如当代作为生产力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的直接影响。法律通过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等方式,直接作用于生产力。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对社会主义法的决定作用

    第一,在制定社会主义法时,应考虑所制定的法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应从实际经济条件出发,使所立的法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这样的法,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促进生产力发展。

    第二,在制定社会主义法时,应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在我国现阶段,物质利益关系涉及诸多方面,立法时应善于将这些物质利益关系体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二)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服务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要为生产力的发展服务,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为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物质条件。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不断增长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的矛盾。不断增长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不断增长的权利要求。如何把法律上的权利变成现实中的权利,一个最重要的条件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所能提供的物质基础。否则就像没有经济增长的滥发纸币会造成通货膨胀一样,没有不断增长的生产力的依托,规定法律权利的法典也会贬值。

    生产力如何发展,从生产力本身内部出发进行分析,是生产力三要素的问题:生产主体的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和积极性的发挥,劳动工具水平的提高以及劳动对象的合理开发利用。我国法律对这些方面的促进作用表现在对劳动者有关的法律规定,科技文化方面的法律以及促进它在生产工具中的凝结,和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生产力的三要素受到生产关系的制约,如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除了技术之外,还有对主体的利益驱动,需要法律权利义务对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关系就是利益关系,生产关系的调整也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同样,我国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转换也是利益关系的调整。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如何调整利益关系。法律随着生产实践的发展,要根据需要进行权利义务的调整。法律权利的配置对经济效率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不同的配置会产生不同的效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我国法律按照这个标准配置权利义务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四、法与市场经济

    当今世界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事实证明,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最有效益的经济运行机制。无论哪种市场经济,与法的关系,对法的要求,都比其他类型的经济表现得突出。

    (一)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保障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内在地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往往说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平等的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和地位需要由法律来规范和确定,需要有法律所确认、保障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财产权和其他经济权利。在市场经济中,要求经济主体的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经济主体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或讨价还价,共同决定他们之间的互利有偿、互相制约的关系。在这里,没有超越经济的行政权力或其他力量,指导或调节主体之间关系的只能是平等的法律规则。

    第二,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产品生产、市场交换、分配方式、产品消费、社会保障等各个环节,虽然形式上有许多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契约关系的表现。从身份到契约是从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主要标志。

    第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竞争就是比赛,比赛就要有比赛规则和规范。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必须要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必要规则,以规范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否则,市场机制就会失灵或扭曲,经济生活必然陷入混乱。

    第四,市场经济是多重利益并存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各种利益的多样化,如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多样化,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利益的多样化等。利益的多样化必然引起利益的交叉、重叠和冲突。为了衡量和确定在互相交叉、重叠和冲突的利益之间,哪些是应当受到承认、尊重和保护的正当利益,并应该表现为不受侵犯的权利,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则予以确认;为了公正地解决市场交易中利益冲突和纠纷,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机制使得它呈现扩展的状态,要求打破一切地域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把国内市场变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这就要求主权国家既要熟悉和善于运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又要充分注意并善于使自己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同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接轨。

    (二)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固然有突出的优点,但也有需要抑制的弱点。如市场经济主体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其经营往往带有盲目性、冲动性,容易导致市场供求总量失衡;在市场机制下,市场反映的往往只是眼前的经济现象,难以准确反映经济发展的趋势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需要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在宏观调控的种种方式或工具中,法律是主要的一种。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作用。通过法的规范,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循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遵循一套统一而普遍适用的规则,避免或抑制各经济主体随意发展、利益冲突和某些经济领域发展失控或呈现危机,致使市场经济难以健康发展。

    第二,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促进作用。通过法的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不仅通过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为市场的发展、完善创造条件,促使市场按法所反映的规律发展,还通过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为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提供标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第三,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保障作用。即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利益保障;确立和维护必要的平等原则,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平等保障;建立和维护必要的法的秩序、法的环境,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秩序保障和环境保障。

    第四,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必要的规制作用。通过法律规范,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制约市场经济中的自发性、盲目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片面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因素,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