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与文化
文化是指一个民族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生活方式的总和。它包括知识、观念、社会意识形态等精神现象,以及外在的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仪式、行为规范及一切物化形态的东西。
一、文化对法的指导和影响
第一,法律通过文化的中介反映社会经济政治的要求。法律是对社会经济政治现实内在要求的反映。但这种反映并不是自动的、直接的,而是需要经过文化的中介,通过对社会现实的认识以及价值评价等精神活动,才能把社会的内在法则上升为法律,形成法律规范。正因为如此,法律有时会把这种要求反映得好些,有时反映得差些。经过文化的中介指导,文化状况影响着法律质量的高低。
第二,文化本身作为社会因素影响法律的内容和形式。法律有经济渊源、政治渊源,也有文化渊源。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受到整个社会因素的制约或影响。文化是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在内容和形式方面会对法律产生影响,如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的“德主刑辅”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它一方面使法律道德化,另一方面使法律刑罚化。西方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使西方的法律宗教化。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看,文化水平的高低制约着法律的野蛮和文明程度。
第三,文化影响着法律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法律的内容和它追求的社会目的能否变为现实,效果如何,同样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文化因素是其中之一。在社会精神领域,文化作为人的内在观念,指导人的外在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文化是一种行为方式,文化有自己内在的行为模式要求。文化本身蕴含的行为模式与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是否契合,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现程度和社会效果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所要花费的代价,即国家强制力执行所要花费的成本大小。任何法律的实施都要求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的支持,尤其是社会价值观念的支持。
因此,法律一方面在国家强制力支持下调整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进行由外在到内在的反向过程即法律的社会化过程。根据人的精神指导人的行为的原理,以求在人的精神领域为法律确立一个文化支点。一般而言,法律与社会占支配地位的主导文化是一致的,因为法律创制本身要经过社会主导文化的指导,会把这种主导文化所要求的行为模式体现为普遍的法律模式。但一个社会的文化可能是多元的,有时法律模式与社会主导文化可能发生偏离甚至错位。这在社会变革时期,法律转变和文化观念转变没有同步的情况下,表现得较为突出。如中国近代清末从西方引进的法律,由于社会的主导文化仍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体西用”缺少充分有效的文化支持等,最终成为一个摆设。因此,法律能否实现其社会效果,有与之相适应的文化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二、法对文化的促进和制约
第一,法有自己的精神,它本身代表着一种文化。如罗马法代表罗马文化,中国传统中华法系代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我国社会主义法代表社会主义文化。法的实施也是对它所代表的文化的促进,法律通过行为模式对凝结在法律之中的文化精神进行不断的确认和重申。
第二,法对社会整体文化发展所起的作用,取决于法本身代表的文化精神。有的法律阻碍社会文化的发展,如欧洲中世纪宗教法庭对科学文化的压制。但一般说来,现代社会的法律执行着重要的文化职能,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和出版自由,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构建的作用
中西之间,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文化之间的优劣比较,自中国在鸦片战争中失败以后,一直绵延不绝,时至今日仍为热点。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界,对中国法律传统的评价,也是有褒有贬,有肯定有否定,但往往是贬大于褒,否定多于肯定。时下占主导地位的评价是,中国法律传统表现为法律的形式比较单一,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法即是刑;人们迷信权威,畏惧权力;法律重义务,轻权利;崇尚人治,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等。应当承认,从总体上说,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较之西方确有很多弊端,西方的法律文化也确实比中国有很多优势,这种优势自近代以来表现得更为突出。但不能因此断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是中国政府在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时的重要指导思想。这里所讲的中国国情,当然包括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内。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不能一味否定,其中也有许多在今天仍值得弘扬的东西。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传统的文化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积淀和延续,割断这样一个“文化脐带”是根本不可能的。中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亦应如此,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优秀部分,但也要吸取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所独有的东西,把中西两种法律文化融会起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
本章要点
1.法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都有程度不同的联系,其中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特别是与各种经济现象中的生产方式的关系尤为密切。
2.政治对法有直接的影响、制约作用,法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的发展。
3.法律针对科技产品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与后果进行规范。
4.中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应当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优秀部分,但也要吸取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所独有的东西,把中西两种法律文化融会起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