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压力
众所周知,现在的中国社会和改革开放之前相比,最大的一个不同在于工作压力的不断增大。做律师更是如此。然而,和工作环境相比,对工作压力大小的体会,经常会更加因人而异。
产生心理压力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1.和工资有关。国际律所的工资水平高,自然工作标准高。这就需要在工作过程中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要更加谨慎、小心。此外,国际律所一般都会在年初给每位律师定工作目标,如完成1800个工作小时数等。律师需要详细记录每一个小时,甚至每一分钟的工作内容。如果工作少,年终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压力当然还是非常大的。
2.和案源有关。国内所的业务范围一般不受约束,这也是一个优点。律师几乎什么法律业务都可以做,无论诉讼业务还是非讼业务;也不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而国际律所在中国的代表处就非常受限制。一般而言,他们是不被允许向客户解释中国法律的。但实践中,由于监管部门对国际律所的业务监管得不太严格,有不少国际律所实际上在从事中国法律禁止的业务。因此,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年底时,有的国际律所在向监管部门汇报工作内容时,措辞非常谨慎,通常找一个中文好的律师对措辞仔细推敲。还有需要为客户出具法律意见时,许多国际律所只好与国内所合作,由国内所出具法律意见。有的国际律所出具的意见后有免责声明: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处不被允许……不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客户经常被弄得一头雾水。
对于许多国内所,尤其是小所,因为案源的压力,都希望律师自己有案源。这对普通律师而言,压力还是非常大的。与此相关联,就会产生很多其他的问题。国内所迫于案源的压力,承接的业务类型五花八门,面对的客户既有大客户,也有为数众多的小客户。其中也有少数客户,对律师缺少尊重,以为花了钱,就可以颐指气使。尤其做诉讼律师,有时会遇到素质低下的法官或办案人员。这些人不仅使律师丧失了尊严,也使当事人和律师对法律丧失了信心和尊重。2007年,有位在上海做律师的朋友打来电话,提起他正在给一所高校做法律顾问。且不说顾问费非常低,最要命的是:客户要求他必须对一个房地产项目按照他们的意思出具法律意见。但经过讨论后,我们都认为这个项目明显违反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规划方面的立法。还有位在北京做律师的朋友,前一段时间帮助一个老外买商品房。这个老外有个中国女朋友,她对我的朋友非常不信任,从我朋友那儿咨询后又到处咨询别人,然后再回来责问我朋友,搞得我朋友没有办法和这个老外合作。平心而论,我个人认为,我这位朋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没有问题,但他在如何处理客户关系上的确有些欠缺。相比而言,在国际律所工作一般不存在这个问题。(1)案源一般由合伙人解决,律师做事就可以了。(2)国际律所,尤其欧美所的客户,有许多是国际知名企业,这些企业管理规范、相信法律、对律师也比较尊重。他们的业务类型一般也比较高端,股权转让、吸收合并,律师费相应也比较高。当然,现在国内所代理高端客户、高端业务的也愈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