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过程中常见的合同性法律文件

本部分除了讲述如何起草和审查合同外,还会涉及其他法律文件。起草和审查其他法律文件和审查合同没有什么区别。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集中讨论如何起草和审查合同。不过,在讨论如何起草和审查合同前,我们先介绍一下,在外国律所做律师或在跨国公司做法律顾问常见哪些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

律师执业过程中常见合同性法律文件主要有:意向书,备忘录,框架条款,协议和合同,保密协议,框架协议,“人行道”协议,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文件,如对外函件等。以下逐一介绍。

(一)意向书

可想而知,就是合作各方就合作事宜达成的初步意向,作为双方进一步合作的指导方向。关于意向书的内容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包括未来签订协议或合同的意向;拟交易事项的主要内容,如价格、支付方式、合同签订的日期等。实践中,有时也将意向书视作备忘录或框架条款(TERM SHEET)。

意向书通常在交易发生最初期阶段签订,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审查意向书时,还是要非常注意。签订意向书的目的通常是要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道义上的约束义务,以增大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业务部门的人经常把协议或合同称为意向书或者将协议或合同签订成意向书的形式。有的业务部门的人员干脆赋予意向书法律约束力。同时,实践中,经常发生意向书没有提及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一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试图赋予其法律约束力,这时法庭或仲裁庭的理解和判决或裁定就非常关键。

因此,在起草意向书时,包含以下内容的条款非常重要(尤其作为买方):(1)明确意向书是否仅是双方的合作意向,对双方有没有法律约束力。(2)意向书是否将被双方将来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代替。(3)作为卖方要避免买方要求卖方只能与自己,而不能与任何其他第三方交易的条款。而作为买方也应避免类似条款,如只能自卖方采购产品或服务,而不能自第三方采购。(4)尽管意向书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时会包括有法律拘束力的条款,如保密义务、争议解决等。签订意向书时需对此有清楚的认识。

此外,作为买方须尽量避免使用类似“双方将竭诚合作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等措辞,以免使自己在交易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意向书有其缺点和优点。当然,构成缺点或优点与你是买方还是卖方有关。对买方是优点,经常对卖方而言就是缺点,反之亦然。如意向书虽然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是买方一旦签订之,则通常意味着,买方对交易真正有兴趣。

(二)备忘录

一般将备忘录理解为处于意向书和正式合同之间的过渡法律文件。但在实践中也不尽然,许多人将备忘录理解为意向书的别称,因此具有前述意向书所具有的所有特点。和意向书一样,除了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外,备忘录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这样规定。

在实践中,备忘录也经常不被严格使用。有时甚至就解答某个法律问题发送一个简短的电子邮件也叫做备忘录。

(三)框架条款(TERM SHEET)

框架条款实质上就是概括协议或合同主要条款和条件的文件。框架条款经双方或多方签字后,成为合同主体准备最终协议或合同的基础。一般再由律师根据框架条款准备最终协议或合同。

框架条款和意向书也有相似之处(有的人甚至将意向书也称为框架条款),如都是当事人就交易达成的初步的、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两者的区别在于:意向书通常以信函格式出现,强调合作各方的合作意向;而框架条款省略了大多数格式上的内容,直接列出拟签订协议或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条件。

(四)协议和合同

在实践中,无论是外国律所的律师,还是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大多数工作都与协议和合同有关,参加合同谈判、起草合同、审查合同等。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定义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我们理解合同和协议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在实践中,我们将两者互通互用,只是因习惯不同,有的称作协议、有的称作合同,虽然有人说,合同和协议还是有差别的。(参见王辉:《英文合同解读——语用、条款及文本范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4—7页)

合同法将合同作了分类,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同时法学教科书对合同也有学理上的分类,如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等。本书下文再列举几个实践中经常使用到的、新进律师又不太熟悉的协议,以免资深律师拿这些名词吓唬你的时候,惊惶失措。

(五)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一般在谈判之初、交易各方有交易意向之时便已签订,目的是为了对交易内容以及自对方取得的信息进行保密。有时,一个员工在加入一家公司时,也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对于律师而言,对自己工作过程中从客户处所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是基本职业操守。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律师对保密协议需要格外重视。

保密协议有单方的,也有双方的。主要取决于交易双方披露信息量的多寡。有的交易,双方都会向对方披露信息,有的交易,则一方披露信息较多或者更需要保密。

保密协议一般会对什么信息构成保密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以及违反保密信息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约定。

作为律师,应当提醒客户在交易之处便签订保密协议。

(六)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一般是适用于交易时间长、需要在一定期间内由买方多次向卖方下订单的交易。如甲方拟向乙方采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但是,根据项目进展的需要,甲方并不需要一次性采购全部产品,同时,产品的数额也可能因为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这时,买方选择签订框架协议就比较合适。协议执行过程中,再根据具体需要,以订单方式确定每一次需要的产品的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

在公司组织结构比较复杂,如一家总公司在有众多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也适合由总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然后交由分公司执行。

(七)“人行道”协议(Side Agreement or Side Letter)

Side Agreement or Side Letter无标准中文翻译,一般是在签订的主协议以外另行签订的协议。其约定的内容通常与主协议的交易有一定关系。如A公司有两个股东甲、乙。乙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使A公司成为蔡独资企业,因此甲、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了保持与乙的友好关系,甲与乙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甲在一定年限内优先与乙合作。这个另行签订的协议就是Side Agreement。实践中,经常有人质疑Side Agreement约定的内容为何不包括在主合同中,故质疑它的合法性。因此,在起草和审查Side Agreement时,需要予以格外注意。

(八)合作协议(Teaming Agreement)

Teaming Agreement一般是当事人之间为了合作投标等签订的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以谁的名义投标(投标人),另一方(合作方)则提供合作。一旦将来中标,投标人将部分工作委托给合作方或自合作方采购设备、产品、服务等。

除了约定谁作为投标人等外,Teaming Agreement还会约定投标过程中双方的责任(帮助准备建议书、对标书准备应答文件等)、中标后双方的责任。

显然,签订Teaming Agreement的目的是合作各方为了优势互补,共赢市场。

(九)Power of Attorney或者POA(授权委托书)

实际上就是代表某人或公司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代表授权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签字或向政府办理申请事项等。

(十)其他文件,如E-mail、对外函件等

外国律所或跨国公司的律师日常沟通以E-mail为主要手段。律师的工作性质决定律师在发送E-mail时必须小心谨慎。除了注意专业的表达外,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其中涉及法律意见的内容。在与客户(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内部客户)交流的过程中,除非特别必要,否则只需把结论写出即可。因为业务部门的人通常没有兴趣和时间仔细琢磨结论后的法律依据。写得太多,不但浪费时间,还容易使客户产生混淆。同时要对这些文件做好档案管理,以便将来需要厘清责任时,有据可查。

在业务往来中,客户经常需要对外发布函件,如承诺函、说明函、警告函等。审查这些函件时,律师需要对其可能给客户或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同时,在发出函件前,一定要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或征求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