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跨国公司法务部门的执业环境
一、不同公司之间的比较
和在律师事务所做律师相比,在公司做法律顾问有非常大、非常多的不同。同时,即便在公司里做法律顾问,也会因公司的背景、行业、地点、规模而有很大的不同。如,在国有企业里做法律顾问和在民营企业里做法律顾问,由于企业管理体制、运营机制的不同,肯定也会有所不同。
基于本书的目的以及我个人的经历,还是着重讲讲在跨国公司里做律师的感受。
其实,即便都是跨国公司,律师在之间扮演的角色、律师的待遇等也会差别较大。例如,美国公司的法律顾问发言权一般较大,可以扮演商业杀手(Business Killer)的角色。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一个项目说不,这个项目可能就被枪毙掉了。而欧洲公司的法律顾问,一般不具有这么大的权威,因此一般是“名副其实”的顾问。权力大,意味着责任重、风险大。美国公司的律师在决定一个项目是否可以做下去之前,也要做风险评估。最后做出的决策一定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如果说不,必定有让人信服的理由。如果评估后认为一个项目法律风险过大,然后说不,大概一切好办。但如果说评估后说可以进行,将来一旦有任何法律风险演变成现实,律师的责任就会很大了。
我的朋友告诫我,千万不要去日本公司工作。日本文化的独特性也反映在公司中。日本同事大多是工作狂,即便没什么事情可做,每天也要熬到很晚。据说有的人实在没有办法,晚上下班后出去吃饭、健身,9点以后回到办公室象征性地坐上一会儿,然后回家。还有人说,在日本公司里,女律师的地位也比较低,端茶倒水,不一而足。我没有在日本公司工作过,前面纯属道听途说,也许完全不是事实。
美国公司和美国的律师事务所一样,与其他国家的公司,如欧洲公司、日本公司相比,工资也会高一些。
此外,即便同为欧洲公司,也会差别很大。众所周知,近年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都看好中国这个新兴市场,在中国大量设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等,因此给律师创造了非常多工作机会。大多数跨国公司都和公司内部的其他支持部门一样,对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但是,也有不少跨国公司,将公司所投资的不同企业视为单独的客户。每年法律部门所在的总公司同它的这些关联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关联企业须对律师服务付费。律师则需要像在外国律所工作一样,有工作量需详细记录。我个人觉得,这样的管理体制,有较大的弊端。弊端之一是:律师容易被公司内部的其他部门,如销售部门所左右。在公司里,虽然律师和销售部门的工作最终目的都是使公司盈利,但是在操作层面上,他们的角色是有冲突的。销售人员的销售压力较大,销售业绩一般与他们的工资、奖金、升迁,甚至职业的稳,性都关系密切。因此,他们期望销售尽可能多的产品和服务,这必然造成销售人员对客户的要求有无原则同意的倾向。而律师的主要角色则是控制风险,如果律师的服务使销售部门觉得律师是在设置障碍,这就会导致他们有回避律师的倾向。同时,基于节约成本的需要,内部客户(关联企业)也有为了节省律师费而尽量减少订购法律服务的倾向。虽然节约了法律成本,但从控制风险和公司全局运营和长远发展来看,这可能得不偿失。从律师的角度,为了增加工作量、完成小时数,他们很可能讨好内部客户,即便发现法律风险,只要觉得不是什么原则问题,就会妥协。这不利于控制风险,可能会对公司造成损害。实践中,我曾经和实行这种管理体制的某跨国公司的一外地合资企业打过交道。一些金额较大的合同,他们也没有邀请公司的法律部门参加。恰巧我和他们公司一名律师曾经是同事,便打过去电话问。她告诉我:那家子公司是管理最混乱的,他们一般不寻求法律部门和律师的帮助。还有一家跨国公司的法律部门的首席法律顾问告诉我,他们公司的管理层也曾经试图实行小时计费制度,但是他无论如何不同意。他的理由是,到跨国公司做法律顾问,收入肯定比在外国律所低,本来图的就是压力小,现在却要按照小时计费,那在跨国公司工作还有什么必要?
跨国公司律师的职衔依公司的不同也会有所不同。如,有的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同时是公司的副总裁,而有的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可能仅为公司的一个部门的主任。一般而言,跨国公司的律师一般包括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和首席法律顾问。也有跨国公司给律师以类似于销售部门的职衔,如法务经理、主任之类。
跨国公司的法律部门一般人员较少,工作量大,五六个律师负责整个中国的法律事务的情况非常普遍。对比而言,许多国内大国有企业,法律部门人员随公司的扩张而设立。基本上是哪里有公司,哪里就有律师,给人的感觉是公司非常重视法律。但实践中的接触发现并非如此,人浮于事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