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师的角色
在外国律所做律师和在跨国公司做法律顾问,律师的角色既有差别,也有相似之处。
主要差别在于:外国律所和在国内所一样,首要的任务是找案源、拉客户。在外国律所做律师虽然一般无需律师自己解决案源问题,但是既然合伙人需要解决案源问题、律所需要解决案源问题,这使得律师,包括新进律师经常难于置身其外。而在跨国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不存在解决案源的问题,而主要是向其他业务部门提供支持服务,共同完成公司经营目标。不难想象,跨国公司是很多律师事务所(包括外国律所)的潜在客户。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也因此处于与外国律所的律师完全不同的位置。
但是,无论在外国律所做律师还是在跨国公司做法律顾问,律师的角色又都有相同之处。其中最主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律师的风险控制功能。
记得我刚刚做律师时问过一位资深律师一个比较幼稚地问题:“一个律师需要多长时间,才可以对所做的业务有把握?”他的回答令我有一点儿迷惑:“大概3年吧!3年的时间你有可能对如何为客户控制法律风险有把握。”控制哪些法律风险呢?为什么他会这样说?实际上,我很少和这位律师合作,但是我却记住了他的话。
不久和另一位律师合作,他是个个性鲜明且精明的人,总是提醒我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一定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我当时的感觉是,他过于谨慎、不好合作。
我不知道我是否花费了3年的时间懂得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控制它,但是我的确终于明白,律师的角色或者主要职能就是风险控制。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的第一意识应当是控制风险。控制风险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帮助客户或者所在公司控制风险;另一方面控制自己的执业风险。
本书中,我们曾经多次提到律师和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的冲突问题。业务人员(主要是销售人员)是尽可能多的销售产品和服务,以便提高自己的工作业绩。销售人员也有风险意识,也会对风险进行控制。但是由于受到销售业绩的压力,他们更倾向于淡化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由于销售人员大多没有法律背景,因此对法律风险没有那么敏感,或者倾向于忽略这些风险。所以作为律师一定要加强和销售人员的沟通,加强自己的风险意识。实际上,控制或减少了客户或所在公司的风险就是减少了律师执业的风险,进而起到了保护自己的目的。试想,如果公司因为法律风险控制不利而发生重大损失,肯定要追究责任,此时律师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大。
如何控制法律风险?
作为律师首先要有识别法律风险的能力。这种能力取决于律师对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律师对业务的熟练程度、律师的执业经验、律师多年接受法律教育和培训以及律师执业过程中培养出来的对法律的正确感觉等。当然,律师的专业程度、敬业精神对识别法律风险也非常重要。比如,就较为复杂的合同条款来说,一般由法律条款、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等组成。对于技术条款,律师一般不需要花费精力,而是由相关技术人员把握。无疑,对于典型的法律条款,如争议解决,是律师审查的重点也是专长。但是,对于商务条款,有时处理起来就会很微妙。在有的跨国公司里,有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人员对商务条款进行控制。但是实践中,经常说不清哪个条款到底是商务条款还是法律条款。有的条款是法律条款,但是一旦律师给出自己的意见,指出风险所在,就应该由业务部门做出决策,这时法律条款又转变成商务条款。这就要求律师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站在客户的角度对全部合同条款仔细推敲。否则将来发生问题,给客户或公司造成损失,律师恐怕无法推卸责任。
在实践中,真正难于控制风险和考验律师水平的是交易结构的选择和确定。有的律师将交易结构设计得非常复杂,好像万无一失。但交易结构太复杂,涉及的主体多、交易关系多,必然有难以意料的情形,执行过程中可能会不断暴露出问题,有的甚至会产生互相推诿以致没有办法合作的地步。我曾经接手过一个合作开发办公楼的项目,就是因为交易结构过于复杂而纠纷不断,工期一再拖延。因此,我建议的黄金规则是:交易结构须尽可能简单、直接。
在工作过程中,当律师意识到有法律风险时,一定要与客户沟通,绝对不要因为任何因素,如担心阻碍交易的进行,而不向客户披露存在的风险。更不要因为客户态度问题或者为了讨好客户而隐瞒、淡化法律风险。
要让客户或业务部门的人员理解律师的角色。很多情况下,律师并不是决策者、没有决策权。大多数跨国公司都有完整的内部政策和决策程序。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客户遵守相关政策和决策程序,就存在法律风险的问题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关键问题或重大问题,如果一定需要律师参与决策过程,应尽量与相关人员共同决策,并及时将所做的决策告知相关人员,尤其是管理层人员。
此外,作为律师,应当把所做过的工作、通讯记录做好登记和保存,以备将来查询。
前面着重谈论的是律师如何识别法律风险以及律师如何将所意识到的法律风险传达给客户。
但是,律师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的是商人的角色。商人就要做生意。这意味着,如果你一味地向客户强调或夸大法律风险,非常有可能把他吓着了。生意没有了,你到哪里提供法律服务,到哪里赚钱养家糊口?因此,有经验的律师不但知道识别风险,也知道如何评估这些法律风险的大小,并进一步规避和降低这些风险。但实践中如何操作,只能根据不同项目、不同交易来决定。例如,在供货交易中,如果你是供方,你当然希望买方先付款,你后交货。然而,实践中,这经常只是不可能实现的一厢情愿而已。而作为买方,他也会期望你先交货,然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付款,付多少款。在你看来,这肯定也是异想天开。那怎么办?谈吧!
你可以要求他付尽可能多的首付款,甚至收他点儿定金;你可以要求他提供履约担保(最好是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实在不行要他的关联公司或第三方担保,再不行让他自己写个保证,不过对你而言这经常只是自欺欺人);你还可以要求货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尽可能早地转移,如果不能在出厂时转移,至少也应当在交付时转移;而对于货物的所有权可以要求他付全款后转移。
可想而知,买方会采用相反的策略:要求你作为供方提供履约担保、保修担保;要求货物灭失和毁损的风险最好在安装调试,甚至试运行且通过验收后转移;要求货物所有权至迟在货物交付时转移;要求一定比例的尾款在保修期结束后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