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巡捕
到了成化年间,锦衣卫的职权范围又有了扩充,开始正式提督京城巡捕事宜,而这原是五城兵马司的职责。 15
五城兵马司设于洪武六年(1373年)。该年六月,太祖在南京清凉、马鞍等城门设置了兵马指挥司。 16 17年后,兵马指挥司进行了机构改革,原南城兵马指挥司改为中兵马指挥司,聚宝门外为南城兵马指挥司,正阳门里为东城兵马指挥司,清凉门里为西城兵马指挥司,唯有北城兵马指挥司照旧。于是,五城兵马司正式建立起来,每司设正六品指挥一名,正七品副指挥四名,吏目四名。 17
永乐二年(1404年)二月,成祖设立了北京兵马指挥司,设指挥一名、副指挥四名、首领官吏目一名。五年后再下诏,欲仿照南京之制,在北京增设五城兵马指挥司。他的理由是,京师地大人多,其中既有君子,也有小人,小人总是作奸犯科,若纵恶不治,君子们的日子就不好过了。若只设一处兵马司,有巡察不周的缺陷,故应该效仿南京之制,增设五城兵马司。成祖还说,授官时一定要选对人,否则百姓就更遭殃了。 18 正六品兵马司指挥的主要职责是巡捕盗贼,也处理一些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杂事,例如清理街道、沟渠及消防安全等。 19
一套“讥察奸伪”的制度随后得以确立。例如,每天晚上,兵马司官兵在领取巡牌之后,要巡视城门的安全,核查夜行者的身份; 20 每逢使臣进贡到京,该司官兵要密切关注其动向,禁止商户、夷人私自交易;发现可疑的人与事,有权进行调查; 21 京城里的客店,要逐日仔细填写住店客商的姓名、人数和起程时间,到了月底,还要去兵马司接受检查。 22
可是,即便有了这套看似严密的制度,京城盗案仍是频频发生,而且总是很难破案。永乐十一年(1413年)三月,六科给事中在一份奏本中抱怨,近来京城多盗,皇上命五城兵马司缉捕,可过去了一个多月时间,一个盗贼都没有捕获。监国太子(未来的仁宗)在下发给五军都督及各卫指挥官的谕旨中语出惊人:“近获劫盗,多是军校及功臣家人。”太子警告这些高级军官,若其下属或家人再犯,将一并问罪。 23
但情形并没有变得乐观起来。盗匪们似有通天手段。永乐二十一年(1423年)三月,有盗贼潜入南京大祀坛天库,盗走三件用于祭祀活动的珍贵玉器,包括两件用于礼天的苍璧,以及一件用于礼地的黄琮。 24
尽管在宣德元年(1426年)正月,五城兵马司各增加官军百人以协助捕盗,且布告称要重赏捕盗者,可其破案效率依旧没有改善。6年之后,监察御史揭稽劾奏五城兵马司官员多为柔懦无为、贪暴不律、欺善怕恶之辈,指责他们对有权有势人家的奸弊作为不闻不问,对无权无势的寻常人家则百般刁难骚扰。 25
正统年间,礼部尚书胡濙的官印甚至被盗三次。前两次被盗,英宗宽宥了他的过失。正统三年(1438年)七月左右,其官印第三次被盗后,胡濙被关进监狱。他的狱词呈上不久,盗印者即被抓获,竟然是在礼部任职的办事小吏。最终,胡濙被释出狱,参与捕盗的锦衣卫官校千户高英等9人则得到奖赏。 26
除却为官者监守自盗、渎职无为的因素,自然灾害以及诸如战事、内乱等因素引致的经济萧条,更是滋生盗贼的温床。因为饥荒,景泰六年(1455年)十月的京城就窝藏了大量的盗贼。《明英宗实录》写道:“时京城内外饥,强盗肆行,白昼杀人掠财。” 27 有趣的是,景泰七年的春节期间,礼部尚书胡濙又一次被盗,只是这回被盗的不是官印,而是家财。景帝听说了这件让朝廷脸上无光的事情之后,十分生气,以致下诏,如果不能捕获盗贼,就让五城兵马司的官员自掏腰包,赔偿被盗财物。 28
让锦衣卫官员与御史一同提督五城兵马司缉盗,显然是试图完善京城巡捕制度的尝试。其实,在成化以前,缉盗已是锦衣卫的重要职能,前面章节已提过不少因为捕盗有功而被擢升的例子,例如宣德年间的马顺,以及景泰年间的刘敬。
发生在正统五年(1440年)的一起案件颇富戏剧性。《明英宗实录》记载,在北京通州张家湾一带,有一伙强盗十分活跃,各立郎头铁脸、阎王太岁、先锋土地等名号,他们总是在码头出没,欺侮百姓,吓骗财物,肆恶恃强,无人敢问。正统五年三月,锦衣卫官校奉旨出动,将这伙强盗一网成擒,并交付三法司审讯。三法司依法给出了“赎罪宁家”(即缴纳钱物赎免罪行)的处理意见。但英宗不同意;他说,这伙强盗罪孽深重,岂可以常律处之?于是皆杖刑一百,与妻小一起发配戍边,如若再犯或者逃跑,则一律处死。 29
在缉捕盗贼方面,锦衣卫与五城兵马司也早有合作。正统二年(1437年)七月,阅毕监察御史成矢上呈的有关鞑官军校、勇士人等强占百姓田地,以及相聚骑射、强掠民财的奏本后,英宗即下诏命锦衣卫与五城兵马司分头缉捕,捕获后严惩不贷。若地方被劫掠而官校无动于衷乃至于纵容者,也要治罪。 30
御史奉命“严督”五城兵马司的做法亦早已有之。宣德九年(1434年)正月,都察院佥都御史吴讷即奉命“严督五城兵马捕盗”。 31 景泰七年春节期间,礼部尚书胡濙家财被盗后,景帝亦曾下诏,命御史提督锦衣卫官校及五城兵马缉捕盗贼。
正统元年(1436年)五月,十三道监察御史李辂等上书陈奏十事,第八条即提议锦衣卫“巡视逮治”五城兵马司不务正业的官兵,因为这些官兵非但不巡视街衢、捕获奸盗、点视更铺、缉访事情,还纵容弓兵在街市寻衅生事,甚至强取米果、蔬菜等物。对于李辂等人的提议,英宗命朝臣一同商议,“颇采用之”。 32 事实上,巡视逮治不法官兵本来就属于锦衣卫的职权范围。
无论如何,若史籍记载属实,直至成化年间,锦衣卫提督五城兵马司始成为正式制度。如果说存在某种环境因素促成这项制度的确立,那么,还是那个老问题,即京中盗贼横行。如果说有人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那么,这个人大概是锦衣卫官员朱骥。
明宪宗成化三年(1467年)五月,刑科左给事中毛弘等人上疏,京城盗贼实在太过猖獗,即便是长安大街两旁的住户,也没有因为皇城近在咫尺、禁卫森严而免遭盗贼劫掠。根本原因在于兵马司官兵因循怠惰,没有积极巡捕,巡视御史也有提督不严之过,建议皇帝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宪宗同意所请。 33
究治渎职官吏显然还是没有解决问题。于是,次年四月,宪宗命锦衣卫指挥佥事朱骥提督五城兵马,缉捕盗贼。 34 “提督”意为提调及监督。换句话说,五城兵马司事实上成为锦衣卫的下属单位,尽管它没有因此而享有锦衣卫的特权。
朱骥是顺天府大兴县人,承袭父职而当上锦衣卫百户,家里十分贫困。于谦主政期间,他表现忠勇,对于谦也很尊敬, 35 因此,英宗复位后,打发他充军威远。但他很快就官复原职,并晋为千户。
成化二年(1466年)九月,朱骥晋为锦衣卫指挥佥事,与指挥佥事冯瑶一起,协助都指挥同知袁彬掌理锦衣卫事。此后20多年,朱骥一直是锦衣卫的高层管事者,他的主要工作是缉捕盗贼,擒拿妖言惑众的邪教党徒。
成化四年(1468年)六月,即奉命提督五城兵马两个月后,朱骥与巡城御史胡靖上呈题为“禁盗安民六事”的奏本,其建议包括设兵马、增夫役、责典守、禁淫泆、究容隐、清铺舍等六项。其中,“设兵马”及“责典守”两项讲述了捕盗的主要困难及对策:
设军马:京城之外,东抵通州,南至张家湾,西抵良乡,北至昌平四路,截路强贼多系骑马,巡捕官军因是步行,不能追捕。今欲于四路各差千百户一员,率领马军三四十名,分为二班轮流巡视。
责典守:近日所获强盗,多系各营操军。乞敕总兵、管操、管队官员务要用心钤束所管军士,不得纵容为非,如复有犯,即将本管官旗通参连坐。 36
宪宗阅毕奏本,命相关衙门商议,最终很多建议都被采纳。若“设兵马”的提议被采纳,则可以肯定,京外四路的巡捕工作将完全在锦衣卫的统领下,因为各路的首领都是正五品的千户,而五城兵马司的最高官职只是正六品的指挥,与百户相当。也就是说,五城兵马司指挥没有当领导的资格,最多只能当副手。
但京城盗害并没有因此减轻。次年二月某夜,京城某伙盗贼一夜之间劫了两户人家,朱骥及御史张进禄、何纯等人因为提督不力、巡捕不严而被罚俸三个月。
成化六年(1470年)七月,兵部又呈上奏本称,近来京城内外盗贼成群,肆意劫掠百姓及过往商户,请旨“严禁治之”。于是,宪宗再次斥责五城兵马司及锦衣卫应捕官校没有用心缉捕,再次强调以往的过失概不追究,然此后再出现怠慢纵容、废职误事的情况,指挥朱骥等人有权参奏究问,渎职人员将被降调边疆,擒获强贼者及有份出力者,皆有赏赐。 37
宪宗反复思量之后,可能觉得自己的态度过于宽大,8日后又命吏部尚书姚夔、兵部尚书白圭、锦衣指挥佥事朱骥一起对五城兵马司的30名官员(因每司设指挥一名、副指挥四名、吏目一名)进行考核,结果有22人被淘汰,只有8人留用。在姚夔等人的建议下,兵马司的建制也有所改变:每城副指挥的人数增至6位,每城吏目人数增至两位,每城增加弓兵20名。
这些改革措施仍然于事无补。五城兵马司指挥张宁在一道奏本中指出了问题的关键:在这个机构任职的官兵,不少人都是内外官员的家属,他们往往不听提调,比如,仗着家里的权势不肯“坐铺”。而京中达官显贵又随意差遣在兵马司服役的役夫,例如,有些太监在放河灯的时候,肆意驱使兵马司的役夫,稍不如意,就侮辱他们,役夫们总是疲于奔命。总而言之,兵马司官少事多,无法尽职专捕盗贼。
张宁提到的“坐铺”,是一项十分不合理的制度,不仅内外官的家属拒绝执行,普通百姓对它也是深恶痛绝。这项制度承袭自元代,指的是夜晚巡更的制度,主要目的是防盗。
“铺”是“坊”的下属单位。成祖定都北京后,将京师五城分为36坊,坊下设“牌”及“铺”。根据嘉靖朝人张爵所撰《京师五城坊巷胡同集》,户部、礼部等外廷衙门的所在地南熏坊下设8铺,司礼监、内官监等内廷衙门的所在地积庆坊下设4铺,锦衣卫的所在地大时雍坊下设18铺,东厂的所在地保大坊下设4铺,武学、关王庙的所在地黄华坊下设4牌21铺等。 38
“坐铺”,指的是铺一级的治安制度。根据《明宪宗实录》的记载,京城坐铺,每铺设总甲一名,人选大概每三个月一换。这实在是一项苦差:每天早上,总甲要去官府领事,一直忙到晚上都不得空闲;一月之内要造访衙门27处,此即所谓“打卯”。但最痛苦的事情,是经常要忍受宦官及锦衣卫旗校的盘剥和欺辱,后者不时索要纸笔灯烛钱及酒食,若是不给,就会受到惩罚。 39
因此,为了避免“坐铺”,无依无靠的京城住户不得不卖屋迁居,而在朝廷及内廷有关系的人家,则受到关照,一概免于“坐铺”。更夫则雇用乞丐充数。夜里听闻有盗贼生事,“坐铺”者皆闭门不出,只是在次日登记一下盗情,简单记录是否发生了劫财或伤人的事件而已。 40
宪宗摸清情况后下旨,规定凡官旗匠役之家,家里人丁兴旺者,皆令“坐铺”。但这项规定并没有完全落实。
无论如何,京城的治安状况恶劣如故。除却制度上的因素,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发生天灾人祸的时候,捕盗力量的有限补充,远比不上流民数量的无限增加。成化六年(1470年)七月,即兵部上本劾奏缉盗官兵办事不力一事过后不久,朱骥上本称,京畿及山东一带,旱涝相继,京城内外饥民多将子女、牛畜减价贱卖,这个情况若继续发展下去,势必酿成大规模的劫掠事件。更糟糕的是,各处屯兵军营中的蒙古官兵也经常聚众生事,强借谷米,甚至劫夺私人财物。他建议未雨绸缪,立即赈济灾民。
当然,锦衣卫提督五城兵马缉盗也并非毫无成绩。朱骥之所以可以在成化十二年(1476年)七月之前升任锦衣卫指挥同知,在成化十四年(1478年)九月升任锦衣卫指挥使,在成化十九年(1483年)二月升授锦衣卫掌卫事都指挥佥事,在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升授锦衣卫掌卫事都指挥使(正二品),主要就是因为“缉事有劳”。他最出色的一次表现,是在成化十四年破获“入贡使节遭劫案”:
某月某日,来北京入贡的朝鲜使臣启程回国,行至某处时,遇上强盗张政等人,财物被抢掠一空,还有人被射伤。锦衣卫指挥同知朱骥知情后,立即率官校缉捕,将张政等11人擒获。因为使臣被劫一事“有失夷情,且亏国体”,为了“彰国法”,“以慰远人之心”,在都察院都御史王越的建议之下,宪宗命通事将案情进展晓谕朝鲜使臣。并且在会审之后,于成化十四年四月某日,将张政等11人斩于市集,又将他们的首级示众于使臣将要经过的路旁。 41 5个月后,朱骥被擢为锦衣卫指挥使。
明孝宗弘治三年(1490年)十二月,朱骥去世。孝宗遣人谕祭。《明孝宗实录》编撰者对他给予了很高评价,称赞他心胸宽大,识大体,体恤百姓,持法平恕。 42 次年六月,其子朱宸承袭锦衣卫指挥同知的职务,但他与朱骥无法相提并论。
朱骥可能是西司房的提督者。根据明人査继佐的记录,至迟在宪宗成化年间,锦衣卫创设了两个重要的办事机构,即东司房与西司房。东司房“理篆者”统领锦衣卫旗校百人,专司缉查不轨、亡命、机密大事;西司房巡捕则统领锦衣卫旗校两百人以上,专门缉拿盗贼。 43 根据王世贞《弇州四部稿》的记载,在东西司房任职的锦衣卫旗校很多都是“大侠”出身,也有不少人出身商贾之家(“其缇多大侠或贾人子”)。 44
总之,东西司房设立后,专责缉拿嫌犯。拿获后,则交由北镇抚司拷问。狱词证据俱全时,再交由法司定罪。
值得一提的是,东厂也成为缉捕盗贼团队的一分子。根据《明神宗实录》的记载,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十一月,东厂擒获强盗高进朝等13人; 45 三年后的九月,又缉获盗换库银的施一栋等人。
需要进一步交代的是,让锦衣卫提督五城兵马,并非提高京城巡捕效率的最终尝试。
成化末年,宪宗下旨将200名团营士兵调归五城兵马司支配。到了弘治元年(1488年),孝宗从3000营选调4名指挥,各领精骑在京城之外进行巡察;又从锦衣卫选调5名官员,从旗手等卫各选调一名官员,分地巡警。四年后,增设把总都指挥之职,专职巡捕。到了正德年间,增设把总四名,分管京城之外南抵海子、北抵居庸关、西抵卢沟桥、东抵通州的治安;在城内增设把总两名,调拨团营官军归其指挥,还定下一套赏罚制度。到了正德末年,巡逻士卒已增至4000人,特置参将统之。至嘉靖元年,增设城外把总一名,5位把总分辖城内东西二路,城外西南、东南、东北三路。后来又增加了5000兵马,以及尖哨500骑。
但京城治安仍然没有起色,用《明史》的话说,“是时京军弊坏积久,捕营亦然”。到了万历年间,兵马司的建制已经非常庞大,设捕营提督一名、参将两名、把总18名、巡军11,000名、马2000匹。然而,京中盗贼仍然十分猖獗,甚至盗窃宫内器物,虽曾追获其用于盗窃的木杆绳索等物,却没有逮着案犯。
到了崇祯年间,朝廷专设一名兵部左侍郎督管五城兵马。在兵部左侍郎之上,还有一位来自御马监或内官监的总督京城巡捕的太监。《国榷》记载,崇祯十年(1637年)正月,思宗命御马监太监李名臣提督京城巡捕。6年后,又命内官监太监王之俊提督京城巡捕。 46 可是,那个时候的军政已经破败,营军有一半是空领俸米,军马则大多是出钱雇人骑,失窃破案的期限虽严格限定为5日,却只是流于一纸空文而已。 47
最后补充一句,锦衣卫提督五城兵马司,并不限于捕盗一事。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闰四月,锦衣卫指挥同知刘纲即曾奉旨提督兵马司疏通京师沟渠。 48
锦衣卫出京巡捕盗贼期间,下至州府,主要由主管捕盗的同知提供协助;下至县,则由县丞协助;在各府州县关津要害处,凡设有巡检司的地方,则主要由巡检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