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I节 平民的反抗与争权
罗马的贵族阶层是开放的,他们可以不断地吸收新鲜血液来控制政权。与此相应,罗马的平民也在持续地向贵族索要政治权利。罗马元老院和执政官们掌握着国家公权力,而平民则坚持不懈地捍卫自己的政治、经济权利,当他们的权利被压缩到极限的时候,他们就会采取相应的行动。这种行动不是拿起刀剑与贵族直接对抗,而是集体撤离罗马,另建家园。从共和国刚刚建立的时候开始,平民就在不断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过程中,先后发起了三次脱离运动。正是通过这种反抗和争权活动,平民迫使贵族在法权方面做出了一些重大让步,从而逐渐实现了政治权力的动态平衡。
第一次平民脱离运动和保民官的设立
第一次平民脱离运动发生在公元前494年,共和国是公元前509年建立的,到公元前494年才过去了十多年。在共和国草创之初,罗马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很多平民由于还不起沉重的债务,按照罗马债务法的规定,将面临沦为债务奴隶的风险。而奴隶在罗马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平民一旦沦为奴隶就意味着身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捍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和经济利益,平民激烈地反对罗马贵族制定的严苛的债务法。当时弱小的罗马共和国正面临着伊特鲁里亚人的十二城市同盟的军事威胁,而平民则构成了罗马军队的主要成员。
在这样的情况下,罗马的贵族不仅要抵抗伊特鲁里亚人的外部入侵,还要平息罗马平民反对债务法的内部抗争。当时伊特鲁里亚同盟的大军已经压境,以罗马平民为主体而组成的军队本来已经在罗马城外集结,随时准备抗击外来入侵的敌人。但是由于平民要求废除债务法的要求得不到元老院的认可,于是平民军队就集体撤离了“七丘之城”,来到罗马附近的一个叫蒙特萨克罗山的地方另建国家,这座山后来被称为“圣山”。罗马平民掀起的这次脱离运动,最终以元老院的妥协让步而收尾。罗马不仅在平民债务问题上采取了一种较为宽松的政策,而且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保护平民利益的重要官职,即平民保民官。从公元前494年开始,罗马公民大会每年选举产生两名保民官(后来增设为十名),他们必须是平民出身,这样才能立场坚定地站在平民的立场上来保护平民阶层的利益。从此以后,保民官就与执政官分别成为代表两个不同利益集团的领袖人物,他们不仅可以接受罗马平民的上诉,还可以用人民的名义对元老院和执政官的议案行使否决权。
第二次平民脱离运动和《十二铜表法》
第二次平民脱离运动发生于公元前449年,此前罗马元老院为了制定第一部成文法,临时成立了一个十人立法委员会来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结果十人立法委员会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攫取了过多的政治权力,日益蜕变为一个专断的寡头集团。他们的暴虐统治不仅侵害了罗马平民的基本权利,还威胁到保民官的人身安全,这样就激起大量的罗马平民再次选择撤离到“圣山”(也有一种说法是撤离到阿文庭山),与罗马形成对峙之势。罗马平民的第二次脱离运动直接导致了罗马共和国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颁布。
在此之前的罗马法律都是口头法或习惯法,罗马贵族拥有随意解释这些法律的权力,这就使得平民的利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平民的不断要求下,元老院决定制定一部成文法,以保证所有人的权利在白纸黑字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元前454年,元老院推举了十位资深元老组成了一个立法委员会,负责把罗马社会普遍遵循的一些习惯法编制成为成文的法律。这个十人立法委员会派了三位元老到雅典去学习政治法律制度,而此时的雅典正处于伯里克利统治时期,民主制达到了鼎盛状态。这三位元老回到罗马之后向元老院汇报了雅典民主制的一些优点和弊端。元老院在这次考察的基础上,于公元前451年重新成立了一个十人立法委员会,开始制定和颁布第一部罗马成文法。他们首先颁布了十条法律,由于这些律法条文被镌刻在十块铜板上,所以被后世称为《十表法》。到了公元前450年,十人立法委员会又在《十表法》的基础上补充了两条法律,这样就形成了《十二铜表法》。
但是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完成了《十二铜表法》之后,却迟迟不对广大民众公布补充的两条法律,而且还不愿意自行解散。由于十人立法委员会在立法期间取代了执政官的职权,也架空了保民官的职能,所以他们成了国家实际上的统治者,形成了一个政治寡头集团。本来这个十人立法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就是制定法律,他们在完成了立法工作之后就应该解散。但是十人立法委员会却不愿意放弃已经掌握的政治权力,所以迟迟不公布后来补充的两条法律,以此为由来拒绝解散。这个十人立法委员会中有一位领袖人物——出生于克劳狄乌斯家族的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他是一个贪恋权力、专制暴戾的强悍贵族。克劳狄乌斯家族是在王政时期从外地迁到罗马来的,当时一下子就带来了五千名家族成员和门客,是一个人多势众的权贵家族。这个家族在罗马政坛上一向是以作风强硬、刚愎自用而著称的,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倚仗着强大的家族势力,对于平民的反抗采取了非常严酷的镇压措施,激起了平民的强烈不满。此时著名的维吉尼娅事件恰好又发生了,从而成为激起罗马平民发起第二次脱离运动、推翻十人立法委员会专制统治的导火索。
当时罗马有一位平民出身的百夫长维吉努斯,他是百人团当中的一名老战士,在罗马士兵中享有很高的威望。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看中了这位百夫长的漂亮女儿维吉尼娅,想把她占为己有。但是尚未公布的两条补充法律中,有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平民和贵族通婚”。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是贵族,而百夫长和他的女儿都是平民;更重要的是,百夫长已经为女儿选定了未婚夫,这位未婚夫恰好就是当年的一位保民官。
在这样的情况下,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想利用自己的权势将美丽的维吉尼娅占为己有,却碍于法律不允许贵族和平民通婚的规定,于是他策划了一个非常歹毒的阴谋。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指使手下的一位随从编造了一个谎言,声称维吉尼娅原本是这位随从与克劳狄乌斯家里的一个女奴隶所生的私生女,只不过后来被送给了百夫长养育成人。按照罗马的法律,奴隶是主人的财产,奴隶的孩子也是主人的财产,就像一头母牛生了一头小牛,这头母牛和小牛都属于主人所有一样。一旦这个谎言被认可,那就意味着克劳狄乌斯可以任意处置维吉尼娅了。维吉尼娅的父亲和未婚夫坚决反对那位随从编造的谎言,于是就偕同维吉尼娅一起前往罗马法庭请求审判。
然而,由贵族控制的法庭站在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一边,最终判定那位随从的说法是成立的,维吉尼娅将归克劳狄乌斯所有。面对法庭不公正的审判结果,维吉尼娅的未婚夫愤怒地拔剑冲向克劳狄乌斯,结果却被法庭差役捆绑;维吉努斯为了保护女儿的贞洁不受玷污,当着众人的面用佩剑杀死了维吉尼娅,然后骑马冲出罗马城,来到军队集结的大营(当时罗马军队正准备与外敌作战),向士兵们报告了刚才发生的事件。这件事情激起了加入军队的罗马平民的极大愤慨,于是在公元前449年,正在备战的罗马平民再次发生哗变,又一次脱离共和国,前往蒙特萨克罗“圣山”附近重建国家。
维吉尼娅之死
这次脱离运动使得罗马元老院不得不再次做出妥协,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锒铛入狱,在接受审判之前自杀而死;十人立法委员会也被解散,其成员被驱逐出国。这次平民脱离运动的最重要的成果就是使完整的《十二铜表法》(特别是后来制定的两条补充法律)得以公开颁布。此外,罗马元老院也制定法律明确规定,保民官在在任期间人身神圣不受侵犯,这样就极大地保证了保民官的人身安全。此后一直到公元前133年保民官提必略·格拉古被杀害的三百多年时间里,罗马共和国从来没有发生过保民官在在任期间人身安全受到侵犯的事例。
第三次平民脱离运动和《霍腾西阿法》
第三次平民脱离运动发生于公元前287年,起因仍然是平民的债务得不到缓解,经济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贵族始终不愿意放弃自己在债务问题上享有的特权,总是根据债务法将欠债不还的平民沦为奴隶,平民的人身安全始终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于是平民就在公元前287年外敌入侵的情况下再次准备撤离罗马。这次脱离运动最终仍然以贵族的让步而结束,其结果直接导致了《霍腾西阿法》的颁布。
《霍腾西阿法》明确规定,从此以后平民大会的决议不需要经过元老院的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平民大会真正具有了立法的权力。自从公元前287年《霍腾西阿法》颁布以后,平民大会的决议就构成了罗马私法的重要来源。私法主要涉及个人财产和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问题,《霍腾西阿法》将平民大会的决议提升到立法的高度,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平民的经济权利。由平民大会来负责制定和颁布私法,就如同由元老院和执政官来掌握国家的公权力一样,二者共同使罗马各政治力量之间的权力抗争达到了一种平衡状态。这种权力划分的基本格局一直延续到今天,例如美国的政治制度中仍然保持着参议院和众议院的相互制约,众议院主要负责财务和内政方面的立法,例如批准政府年度预算、制定财税议案、弹劾政府官员等;而参议院则在政府人事安排和外交事务方面享有更大的权力,诸如审批和任命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批准涉外条约及宣战、媾和等。
公元前287年的第三次平民脱离运动也是罗马发生的最后一次平民脱离运动,而它的成果就是《霍腾西阿法》的颁布,从此以后平民大会就真正拥有了立法的权力,而罗马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矛盾也因此而得到了极大的缓解,双方的权力实现了平衡。从此以后,罗马的平民与贵族就可以捐弃前嫌,携起手来一致对外,罗马共和国也因此走上了对外扩张的快车道。
开明贵族改革的可悲下场
罗马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是贯穿于整个共和国历史的一条主线,但是二者之间也绝非只有冲突没有协调。早在罗马平民的实力还没有得到发展和壮大的时候,就有一些具有大局意识的贵族精英能够体察民间疾苦,主动进行一些保护平民基本权利的改革,试图调和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在罗马共和国的早期,平民主要面临着债务缠身和耕地匮缺的困境。由于早期的共和国非常弱小,罗马人经常要和周边不同的部族发生战争,共和国仅靠贵族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动员平民参战。所以有少数开明的执政官也想采取措施来减缓平民在债务和土地方面的压力,从而激励平民积极地投身于对外战争。但是这些有识之士的改革很容易引起保守的贵族集团的反对,最后的结果不仅是改革流于失败,而且改革者本身也会招来杀身之祸。
在公元前486年,贵族出身的卡西乌斯担任共和国的执政官。卡西乌斯是一位拥有雄才大略的统治者,他在就任执政官期间,建立了显赫的军功,试图对新征服地区的土地以及一些贵族多占的公地进行重新分配。由于罗马的农民一般都养有牛羊等家畜,而农民自己的耕地是有限的,所以他们就让这些家畜到一些杂草丛生的公地上去吃草。但是贵族仗着势高权重,将大片的公地据为己有,在公地上放养自家的牛羊,却不允许农民养殖的家畜来吃草。面对这种不公正的现象,卡西乌斯不仅把新征服地区的土地分配给罗马农民,而且限制贵族占有的公地和养殖牲畜的数量,并对贵族占有的土地征收赋税。卡西乌斯的这次改革影响到了贵族的利益,所以遭到了贵族的强烈反对。于是在公元前485年卡西乌斯卸任执政官之后,贵族就通过百人团大会将他判处死刑,他所进行的改革也前功尽弃。
无独有偶,另一位试图进行类似改革的罗马贵族曼利乌斯也得到了同样的下场。公元前389年北方的高卢人攻占了罗马城,罗马人最后只剩下卡庇托尔山上的一座卫城。曼利乌斯正是当年的罗马执政官,他率领军队坚守在这座卫城里,孤军奋战,打退了高卢人的多次进攻,立下了战功。但是曼利乌斯在公元前384年试图解放一些因为债务而卖身为奴的平民,他的这一行为激怒了贵族,最后竟然被贵族从塔尔塔乌斯山上扔下去摔死。
公元前439年,一位罗马富商马利乌斯以低价购买了大量谷物,然后把这些谷物分配给饥饿的罗马贫民。这件事情也引起了贵族的极大不满,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是在笼络人心,带有明显的个人图谋和政治动机。最后,马利乌斯也遭到了贵族的迫害。
上述事例表明,在权贵垄断政治权力的罗马共和国里,某些开明贵族或富商试图改善平民疾苦的举措,很难产生实际效果。虽然卡西乌斯、曼利乌斯等人属于罗马贵族中的精英人士,曾经为罗马共和国建立了功业,但是如果他们的改革侵犯了贵族阶层的整体利益,他们最后往往也会被冠以收买人心、谋求王权的罪名,落得个身首异处的悲惨下场。此后,利益攸关的罗马贵族们达成了一种默契:任何未经贵族阶层认可的集体,擅自推行取悦于平民的改革措施的政治家,都具有图谋不轨和觊觎王权的嫌疑。这种默契来源于罗马人对君主制的深恶痛绝,在领导人民推翻暴君统治的罗马贵族们的眼里,居心叵测之徒往往都是通过笼络民心来实现集权专制的野心。这种看法固然是出于维护阶级利益的立场,但是也确实道出了部分的历史真相——在共和国晚期,马略和恺撒等人果然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推行一些取悦于平民的改革政策,最后依靠平民和军队的支持而削弱了元老院的权力,最终颠覆了共和国。
在罗马王政时期,国家由国王、贵族和平民三部分构成,在终身制的国王眼中,贵族和平民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区别,两者都是自己的子民。在这种情况下,贵族与平民的矛盾还处于萌芽状态,尚未演化为直接的对立。但是到了共和国时期,共和政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贵族统治,贵族阶层不仅与平民阶层形成了尖锐的利益冲突,而且还要防范君主制的复辟,所以他们很容易把平民改革与君主专制联系在一起,警惕有人借助平民的支持来掌握大权进行独裁统治,成为新的国王或暴君。因此,共和国早期由开明贵族推行的一些改善平民状况的改革都因触犯了贵族的集体利益和保守观念,最后流于失败。但是卡西乌斯等人的改革尝试却如同幽灵一般徘徊在罗马共和国的上空,引发了平民与贵族之间一次又一次的冲突,直到共和国的末期。
平民的立法运动与贵族的政治妥协
依靠开明贵族的同情和善意是很难获得帮助的,因此罗马平民只能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来推进改革。在共和国的早中期,这种努力主要表现为平民的脱离运动和法制建设,旨在不断提高平民的法权地位和改善平民的生存处境。平民的三次脱离运动促成了保民官的设立、《十二铜表法》和《霍腾西阿法》的颁布,对于加强平民的政治权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和平民数量的激增,平民持续地通过立法来迫使贵族阶层做出让步,在推进政治平等和提高社会地位方面成就斐然。例如,公元前366年罗马执政官的职位开始对平民开放,公元前356年、公元前351年、公元前339年独裁官、监察官和法务官(副执政官)的职位也分别向平民开放。此外,平民在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方面也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就。从第一次脱离运动(公元前494年)到第三次脱离运动(公元前287年)的二百多年时间里,平民通过与贵族的长期博弈,促使公民大会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平民权益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列举如下:
公元前494年设置了保护平民利益的保民官职位;
公元前449年颁布《十二铜表法》,确定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特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按律量刑的原则;
公元前445年颁布《卡努优斯法》,废除了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的规定;
公元前367年颁布《李锡尼-赛克斯法》,规定每年可以有一个执政官职位向平民开放;立法限制贵族占有公地的数量,缓解平民债务等;
公元前326年颁布《彼提留法》,明文废除了债务奴役制,禁止将负债的自由人沦为奴隶;
公元前300年颁布《瓦列里亚法》,再次以成文法的形式重申了公民的上诉权;
公元前287年颁布《霍腾西阿法》,规定平民大会的决议具有与百人团大会决议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全体罗马人民都具有约束力。
这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不仅有力地保护了平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协调了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矛盾,使得双方能够在冲突与妥协的动态平衡中搁置矛盾,同舟共济。在公元前367年《李锡尼-赛克斯法》颁布之后,一位曾经五次当选独裁官、因战功显赫而举行过四次凯旋式的罗马大英雄卡米卢斯,为了庆贺该法律的颁布,表彰罗马平民与贵族的团结和谐,下令在罗马广场上修建了著名的协和神庙。
正是由于这些法律协调了平民与贵族的关系,使得双方握手言和、一致对外,因此罗马才能在布匿战争、马其顿战争、叙利亚战争、努曼提亚战争等一系列扩张战争中取得重大胜利,迅猛崛起为一个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超级大国。
谁是“罗马公民”?
在罗马共和国,贵族是最早的公民,也是“头等公民”。随着罗马的不断壮大,罗马的平民也开始拥有公民权。按照罗马法律的规定,凡是出生于或者被收养于罗马最初三个部族的自由成年男子,包括他们的门客,以及被赋予罗马公民身份的外国人,都是罗马公民。罗马最初的三个部族就是指带有传说色彩的拉丁人、萨宾人和伊特鲁里亚人的部族。后来罗马人通过不断扩张,征服了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民,罗马公民的范围也随之日益扩大。在共和国里,“罗马公民”是一个非常光荣的称号,罗马公民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既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要承担服兵役和纳税等义务。非公民不需要纳税,一般情况下也不用服兵役,但是他们却没有政治权利,不能参与罗马的公共政治生活。
要言之,“罗马公民”是一个既享有政治权利,又需要承担社会义务的自由身份的象征,而且“罗马公民”的范围是随着罗马共和国的扩张而不断拓展的。罗马公民最初就是指共和国建立之初的那些自由人,包括贵族和平民,后来进一步扩大到以罗马为盟主的拉丁同盟的成员。罗马人非常慷慨地把公民权赋予那些被他们降服的拉丁同盟者,条件是每当罗马人与其他民族发生战争的时候,同盟者必须向罗马人提供一定数量的军队,但可以在战争结束后分得战利品。再往后,到了罗马人统一了意大利半岛之后,意大利各族群不断地向罗马人索要完全的公民权,公元前89年,执政官马略正式将罗马公民权赋予了全体意大利自由人,罗马公民的范围再度扩大到整个意大利半岛。
罗马为什么会迅猛地扩展成为一个超级大帝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罗马的公民人数也随着领土的扩展而同步增长。在早期的扩张过程中,罗马人每征服意大利的一个族群,不仅不对其加以奴役,还会慷慨地把公民权赋予对方,其目的就是让被征服者与罗马人同心协力地投入进一步的对外扩张中。这样一来,罗马公民的覆盖范围也就会与罗马的版图同步扩大了。
但是当罗马人统一了意大利以后,他们就不这么慷慨了,尤其是在海外遇到北非迦太基人顽强抵抗的时候,罗马人就开始采取赶尽杀绝的手段,战败者一概沦为奴隶,再也不能享受罗马公民权了。由于整个意大利的人口数量已经足够庞大,罗马人无须再依靠扩大公民范围的方式来推动进一步的扩张,因此罗马公民权就基本上被限制在意大利人的范围之内。直到公元前1世纪的后半叶,恺撒才再次把罗马公民权赋予他所征服的部分高卢人和一些专业人士,但是罗马公民权仍然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在恺撒和屋大维的时代,大体上还是只有意大利人才能享有完全的罗马公民权,意大利人以外的希腊人、小亚细亚人、西亚人、北非人、西班牙人以及大多数高卢人仍然不能享受罗马公民权,即使他们具有自由人的身份。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公元212年,当时有一位非常暴戾荒唐的罗马皇帝卡拉卡拉,他把公民权给予了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自由人。
卡拉卡拉皇帝为什么会这么慷慨?因为此时的罗马早已从共和制转变为帝制,公民既不再享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也不用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但是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此时的罗马公民权已经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成了一种让公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虚名和累赘。一些历史学家认为,卡拉卡拉皇帝之所以慷慨地把罗马公民权赋予帝国境内的所有自由人,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承担纳税的义务,以便更加广泛地搜刮民脂民膏。事实上,随着罗马共和国逐渐衰落以至转化为帝国,罗马的公民精神也日益沦丧,光荣的罗马公民已经蜕化为卑微的罗马臣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