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I节 罗马成文法的发展
《十二铜表法》对罗马成文法的奠基
在共和国初期,罗马法经历了一个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转化过程。罗马最初的法律都是建立在宗教崇拜和约定俗成基础上的一些不成文的习俗或习惯,这些习惯法通过统治者或祭司的口头发布而出现,虽然也被记载,却不公之于世,因此也被称为口头法。习惯法或口头法的解释权完全掌握在社会权贵手中,其依靠政治首领或宗教权威——二者往往是合二为一的——的公权力来加以实施。随着文明水平的提升以及共和国内部权力博弈的激化,以权势者的主观解释为依据的习惯法逐渐转变为对所有人具有同等效力的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现意味着罗马法的真正创立,因为只有公之于世的成文法律才从形式上保证了法无例外的客观平等效应。
罗马共和国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就是大名鼎鼎的《十二铜表法》。这部法律是镌刻在十二块铜板(一说木板)上面公布的,它对于罗马成文法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从此以后,罗马公民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重要法律、法令都会以成文方式公示在罗马广场的公告区,让全体罗马公民能够清楚地了解法律的主要内容。
《十二铜表法》的许多法律条文在内容上是对此前习惯法的继承和总结,但是它也添加了一些新法规。更重要的是,它不仅开创了成文法的范例,而且也奠定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例如保护私有权利、法无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律量刑、后法高于前法等,这些原则构成了罗马法的精髓。出于保护贵族和奴隶主的现实利益的需要,罗马法一向非常重视私有财产权,而法无例外的原则也使得这种私有权利同等地落实到具有罗马公民权的平民身上。按律量刑虽然还带有明显的同态复仇痕迹,却使刑罚具有了客观的标准,遏制了任意的过度报复。除此之外,由于《十二铜表法》既是对以往习惯法内容的沿袭,又有一些更新之处,所以它也确立了法律变更的一个原则,即如果以后有新制定的法律与《十二铜表法》的内容相矛盾,那么后法高于前法。这样就注定了罗马法与时俱进、常变常新的基本特点。
罗马法不仅包括人法(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和物法(关于财产关系的法律),而且还涉及诉讼程序,这些内容都在《十二铜表法》中得以奠立。《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它的内容广泛涉及传唤、审理、执行等诉讼程序,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财产纠纷等公民权利,私犯(对人身或人格的侵害)、公共法、宗教法以及婚丧禁忌等诸多方面。这些法律条文为后来不断完善的罗马公民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构成了罗马法的真正源端。
自从《十二铜表法》奠定了罗马的成文法根基之后,罗马人在后来的两百年间又不断地制定出许多新法律。这些新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背景,那就是罗马平民不断地向贵族伸张自己的权利,甚至不惜采取脱离运动的激进手段。最初罗马习惯法的解释权完全掌握在权贵手中,平民是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和能力的。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固然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但是作为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难免带有许多习惯法的痕迹,无论是在法律内涵方面还是在形式方面仍然明显地偏重于贵族。因此,在《十二铜表法》颁布后的两百年间(从公元前5世纪中叶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平民们继续通过各种抗争来向贵族索要自己的应有权利。而这两百年正是罗马共和国从一个弹丸之地开始加速对外扩张的重要时期,贵族们必须团结平民阶层一致对外才能取得扩张战争的胜利。在这样的情况下,罗马元老院只能不断地颁布新法律来满足平民的经济要求,提高他们的政治权利,避免双方因矛盾激化而走向直接冲突甚至武力对抗(像共和国后期那样)。所以在这段时间里,罗马共和国出台了许多保障平民利益的重要法律,如《卡努优斯法》(公元前445年)、《李锡尼-赛克斯法》(公元前367年)、《彼提留法》(公元前326年)、《瓦列里亚法》(公元前300年)、《霍腾西阿法》(公元前287年)等。这些法律或打破了贵族与平民之间的血缘界限,允许平民和贵族通婚;或保证了平民的参政权,规定平民可以和贵族一样担任执政官等国家重要官职;或维护了平民的基本利益,如限制贵族占有公地数量、缓解平民债务、废除债务奴役、确认公民上诉权等;甚至还规定了平民会议决议具有与百人团会议决议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平民会议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构。正是这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才使得平民与贵族摒弃前嫌,同心协力一致对外,从而保障了从公元前3世纪中叶开始的一系列海外扩张战争——三次布匿战争、四次马其顿战争、征服西班牙和小亚细亚等地的战争——的不断胜利。由此可见,正是这些法律的制定从根本上保证了罗马两大社会集团的利益协调和罗马共和国的迅猛发展。
再往后,随着罗马版图拓展到意大利本土之外的地方,罗马法律又要开始面对非公民自由人的权利问题了。于是,建立在“裁判官法”基础上的万民法就逐渐发展起来,专门用来处理更加复杂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罗马公民法和万民法不仅要适用于不同的法律主体,还要与罗马帝国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现实要求相适应,以实现一种形式化的法权平等。这种法权平等的精神宗旨使得罗马人从希腊哲学中借鉴了普遍性的自然法思想,为罗马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理学基础。
虽然罗马人在文学和哲学方面无法与希腊人相提并论,但是他们却在法律方面独树一帜,恩泽后世。而《十二铜表法》作为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成为博大精深的罗马法律体系的滥觞。《十二铜表法》虽然还带有同态复仇和宗教法规的浓郁色彩,但是它却广泛地涉及了人法、物法、诉讼法以及公法等许多方面,为后来罗马法的演进奠定了坚实的根基。由于确定了后法高于前法的基本原则,《十二铜表法》中的那些野蛮、迷信的传统因素后来逐渐被不断更新的罗马法律取代,罗马法也在与时俱进的变革过程中发展成为一个学理深厚、运用广泛的法律体系。
《十二铜表法》的基本内容
《十二铜表法》是分两次颁布的,公元前451年,罗马共和国负责立法的十人委员会颁布了十条成文法律,第二年又制定了两法,却迟迟不予公布。经过了罗马平民的第二次脱离运动和解散十人立法委员会的风波之后,剩下的两条法律才于公元449年颁布。《十二铜表法》的前十表是实质性的法律条文,后面两表则是对前十表的法律补充。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
《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表“传唤”,涉及诉讼传唤的规定和担保原则,以及民间调解和法庭判决的相关规定。该表中的法条规定,原告到法庭控告被告,如果被告拒绝出庭,原告有权在邀请第三方作证的情况下强迫被告到庭,甚至可以采取武力捆绑的手段。这条法律明确保护控诉人的权利,却带有传统习俗的强制特点。
第二表“审理”,涉及诉讼费用、诉讼程序和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
第三表“执行”,涉及债务审判结果的私人强制执行规定。如果欠债人被法庭判处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而逾期不还,那么债权人就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如果再过一段时间还无人为其偿还债务,债权人就可以任意处置他,将其卖到外国或者剥夺其生命。这条法律明显具有维护债权人权利的特点,同时也带有明显的原始强权色彩,它颇得债权人和富贵者的欢心,却深为债务人和贫穷者所不喜。
第四表“家长权”,明确规定了家长对家庭成员的绝对支配权和处置权。早期罗马社会是一个极其专制和严苛的父权社会,父亲在家庭中具有绝对的权威,他不仅对家属拥有指使权和命令权,可以任意地打骂责罚他们,而且也有权以某种理由剥夺子女的生命,或者将孩子带到市场上去出售。该法条规定,父亲可以出售其子三次,如三次出售未果,该子才得以摆脱家长控制而获得自由。即使孩子已经成家立业了,仍然要百分之百地服从父亲的命令。正是这种严苛的家长专制培养了罗马人的服从和尽责精神,罗马人在家庭中严格地遵从父命,在战场上则忠诚地执行将令。他们只服从刚性的纪律和法律,从来不讲温情脉脉的东西。
第五表“继承和监护”,涉及妇女终身受监护、遗产的继承和监护规则,以及获释奴隶的有关规定。罗马妇女是没有任何权利的,终身受家长(父亲或丈夫)的监护。遗产继承的顺序是优先由继承人(亲子或养子)继承,如果没有继承人,则由族亲或宗亲来继承。该表中的法条也对获释奴隶的人身自由和遗产处置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涉及物品所有权和自由身份认定等相关规定。《十二铜表法》作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明确申明了物品的所有权,表述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在西方社会,私有财产权构成了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一个人的私有财产,正如不能随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一样。此外,该表中的法律还规定了自由身份的认定问题。罗马人在权利上可以分为自由人和奴隶,一旦某人被认定为自由身份,他就拥有了人身权利和私有财产权;而罗马的奴隶却没有自由身份,因此他们既没有人身权利,也没有财产权,而是任凭主人处置。
第七表“土地和房屋”,涉及地界划分和纠纷仲裁的规定,为私有土地的边界划分和纠纷处理制定了细则。
第八表“私犯”,涉及对人格和人身侵犯的惩处法律。这一表确立了按律量刑的普遍原则,即按照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来处以不同的惩罚,但是仍然带有古老的同态复仇色彩。根据“私犯”的规定,每一种伤害行为都应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但是如果受罚者拒绝交付罚金,则受害者有权根据其所犯罪行来施行相应的同态复仇,比如别人砍断了你的一根手指,你也有权砍下他的一根手指作为惩罚。罗马法把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所以对于二者的惩罚方式和惩罚强度也不相同。自由人和奴隶犯同样的罪,所受的惩罚是不一样的;此外,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适婚人和未适婚人在量刑时也会有所差别。大体而言,自由人、未成年人和未适婚人犯罪,所受的惩罚相对会轻一些;而奴隶、成年人和适婚人犯罪,就会判得更重。惩罚方式也有着较大的差别,比如同样是判处死刑,对于自由人会以较痛快的方式处死(吊死或斩杀),对于奴隶却往往会残酷地用乱棍打死,或用石头砸死。
第九表“公法”,涉及关于国家官员和公民权利的一些重要法律。“公法”首先申明了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法无特例”,即所有的自由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个基本原则成为罗马法的精髓所在。此外,“公法”还明确规定了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权力只属于公民大会(百人团大会);对于受贿和叛国的官员,应判处死刑。罗马人把公职受贿和叛国罪看得非常严重,往往对犯罪者采取杀无赦的决绝手段。私人犯罪,包括侵犯、伤害甚至杀人罪都可以在法律上酌情处理,被判决者往往可以通过上诉而得到改判;但是对于公职受贿和叛国者则格杀勿论,决不宽容。此外,“公法”中还明确重申,对于刑事判决不服者,有权向公民大会上诉;任何人未经(公民大会)审判,不得被处以死刑。这些条文都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法律正义。
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处以死刑,对判处死刑和其他刑罚不服者有权上诉,这两条法律其实早在共和国的第二任执政官瓦列里乌斯时代就已经以口头法的形式颁布了,《十二铜表法》不过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其予以重申罢了。然而,这两条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法律正义的法条却在共和国后期的罗马内战中遭到了无情的践踏,苏拉和马略均给自己的政敌贴上了“国家公敌”的标签,未经审判、不予上诉地对其加以杀戮。后来罗马著名法学家——担任执政官的西塞罗又一次在喀提林阴谋案中亵渎了这些法律,他鼓动一些元老,未经审判就将政敌朗图鲁斯等人处以死刑,并且剥夺了被判者的上诉权利而直接予以执行。所以在西塞罗卸任之后,平民派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要追究西塞罗的法律责任,西塞罗只好跑到外省去避难。喀提林阴谋事件发生在公元前63年,而《十二铜表法》早在近四百年前就明文公布了这两条重要的法律条文。
第十表“宗教法”,涉及丧葬之事的宗教习俗和禁忌规定。
稍后,罗马共和国又在前十表的基础上颁布了作为补充条文的两表法律:
第十一表“前五表的补充”,特别强调了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这条法律表明《十二铜表法》仍然带有浓郁的权贵色彩,它以成文法的形式重申了以往习惯法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的规定。但是在平民阶层(尤其是新贵阶层)日益高涨的反对呼声下,这条法律在不久之后就被废除了。
第十二表“后五表的补充”,涉及对所有权和占有、私犯、祭品等问题的补充规定。它还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那就是当前后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后法取消前法,这样就保证了罗马法律不断更新的演化特点。
《十二铜表法》包括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按律量刑、法无例外等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法律条文上偏重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严惩侵犯私有权利的行为和个人,同时又强调按律量刑和法无例外,注重法权平等。罗马历史学家李维认为:“法律充耳不闻且不讲情面,更有利于弱者而不是强者。”罗马共和国本身就是一个以贵族特权和元老院领导为主要特色的国家,因此罗马法必然会更加偏重于保护权贵利益。但是在形式上,罗马法始终具有不讲情面、一视同仁、如钢铁般不可伸缩的特点,奉守一种超越等级社会的形式平等原则。这是罗马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罗马法得以长盛不衰和泽及后世的重要原因。《十二铜表法》虽然仍保留了一些贵族特权的因素,如强化债权人的权利、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等,但是它也试图以法权平等的形式来限制贵族的特权,因此是“有利于弱者”的。无论从何种意义上来说,《十二铜表法》都为罗马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罗马成文法的进一步发展
虽然《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最早的成文法,而且确立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按律量刑、法无例外等),但是它仍然带有浓郁的权贵特色,其许多法律条文都是明显维护贵族和富人利益的。因此,罗马平民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后又不断地发起抗争,要求对《十二铜表法》的某些内容进行改革。贵族阶层和元老院在平民抗议的巨大压力下不得不做出妥协,从而导致了一系列新法条的制定和颁布。
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明确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但是在四年以后的公元前445年,在平民的强烈要求下通过的《卡努优斯法》,正式废除了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的法律。从此以后,平民可以合法地与贵族通婚了。一些通过后天努力而获得大量财富的罗马平民(骑士或商人阶层)就开始和传统的血缘贵族缔结秦晋之好,借此跻身罗马权贵的行列。这样就导致了罗马新贵族的大量涌现,同时也保证了罗马贵族阶层不断地吸收新鲜血液,有利于元老院和权贵阶层的长期统治。平民中的那些佼佼者或精英分子源源不断地补充进贵族的行列,不仅使贵族阶层得以常变常新,而且也较好地维系了两大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如果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贵族阶层就会成为一潭波澜不兴的死水,最后的结果必定是逐渐萎靡和衰亡。
贵族与平民通婚的鹿砦既然已被拆除,贵族阶层对执政官等高级职位的垄断也将被打破。公元前367年,李锡尼和赛克斯两位平民保民官在罗马公民大会上提议并通过了《李锡尼-赛克斯法》,这个法案明确规定,罗马共和国每年必须有一个执政官的职位向平民开放。该法案颁布后的第二年,平民出身的赛克斯果然如愿以偿地出任了罗马执政官。到了公元前342年,罗马法律又进一步规定两个执政官都可以由平民出任。然而,上述规定虽然从法律上打破了贵族阶层对罗马执政官的垄断,但事实上平民却很难染指这一最高权力,因为他们既缺乏身世背景和豪门支持,也不具备政治资源和行政经验。因此,自从赛克斯破天荒地出任了罗马执政官之后,在长达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始终未能有第二位平民出身的人担任这一最高职务;而两位平民同时出任罗马执政官的情况,一直要到公元前172年才首次出现。尽管如此,《李锡尼-赛克斯法》仍不失为罗马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创举,因为它从法律上极大地提升了罗马平民的政治地位。
除了政治上的内容之外,《李锡尼-赛克斯法》还在经济上制约贵族特权,保障平民权益,如限制个人占有公地数量、缓解平民债务等,这些法律为两百多年以后的格拉古兄弟改革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公元前326年,罗马共和国又通过了一部《彼提留法》,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就是禁止因债务而把一个自由人沦为奴隶。《彼提留法》实际上是对《十二铜表法》第三表中的强制执行法律的修改和更新,按照《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的规定,如果一个人欠债而无力偿付,并超过了一定的期限,债权人可以将其卖到外国(沦为奴隶),甚至杀死。由于罗马的贫富差异在不断扩大,许多债务人都会由于此规定而沦为奴隶,这样就激起了平民们的极大愤慨。在罗马共和国,奴隶是完全没有任何权利的,也不具有人身自由,他们只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与牛、马等物一样不由人法处理,而属于物法处理的范围。一旦自由的平民由于负债而沦为奴隶,他的人身性质就完全发生了变化,主人可以对其任意地生杀予夺。故而,在广大负债平民的强烈要求下,《彼提留法》得以通过并生效,从此罗马明文禁止因债务而将罗马自由人沦为奴隶。与希腊人相比,罗马人是唯利是图和冷酷无情的,《彼提留法》一直到公元前4世纪下半叶才得以颁布;而希腊早在梭伦改革时(公元前6世纪初)就已经明文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度。
不久以后(公元前300年),罗马又通过了《瓦列里亚法》,该法重申了罗马公民的上诉权利,这种权利早在瓦列里乌斯时代就已经以习惯法的形式确立了,但是一直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公元前287年颁布的《霍腾西阿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构成了罗马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里程碑。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规定,平民大会的决议和百人团大会的决议具有同等的立法效力。罗马共和国最初的公民大会是百人团大会,这是按照财产资格来划分的公民团体,全体罗马公民被分成六个不同等级的百人团。虽然百人团既包括富人也包括穷人,但是由于恩主-门客制度的影响,有钱有势的第一、第二等级长期控制着百人团大会的表决结果,所以百人团大会的立法带有明显的权贵政治色彩。而平民大会则是在按照区域划分的特里布斯大会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随着平民与贵族之间矛盾的激化,平民大会逐渐与百人团大会相分离,并且有意地排挤贵族人士,最终演变成一个纯粹表达罗马平民(甚至贫民)——而非全体罗马公民——的利益诉求的政治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平民就要求拥有更多的政治权利,他们对百人团大会的精英主义取向深为不满,呼吁平民大会的决议也应该具有立法效力。当这种政治要求遭到贵族和元老院的反对时,罗马平民就以第三次脱离运动来进行威胁,最终促成了《霍腾西阿法》的颁布。该法律明确规定,平民大会的决议无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就可以直接成为罗马法律,这样就极大地提高了平民的立法权力。自此以后,罗马平民大会日益成为共和国的合法立法机构,它所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构成了罗马私法的重要来源。与此相反,百人团大会则越来越流于形式,逐渐名存实亡。所以到了共和国晚期,一些有野心的执政官往往要通过笼络保民官来控制平民大会,通过平民大会的立法来笼络人心,以便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
《霍腾西阿法》是对此前一系列保障平民权利的法律的收官之作,它的颁布极大地缓和了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历史矛盾,促使双方捐弃前嫌,同心协力发起了能让彼此利益均沾的海外扩张。罗马人从此迅速地从意大利走向了广阔的地中海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