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离得开法律适用方法吗?

每次当事人站在审判台前时,他们期待的眼神给我们带来的只有两个字——“责任”。从我们选择做法官的那一天起,我们就注定要面对当事人的期待;面对着期待,我们就必须承担起这个职业所带给我们的沉重责任。

法官的责任意味着什么?我认为它首先意味着职业价值观。没有崇高的职业价值观,是不可能成为一名优秀法官的。要成为一名优秀法官,其前提一定是我们想要成为一名优秀法官,那就意味着我们首先必须拥有一名优秀法官的卓越价值观。一个人拥有了优秀法官的价值观,他就会对这个职业的价值目标(包括职业操守要求)有深刻的体认。

但是,仅仅有明确的职业价值目标,我们的问题就解决了吗?

不。法官的责任还意味着法官要有能力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或者,更加准确地说,法官还要有能力彰显司法的价值目标,亦即在可能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具体司法行为把司法价值目标的要求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这就要求他对这个职业的基本技能必须有深刻的理解和娴熟的运用能力。

毛主席说过,“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在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法律适用技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解决的是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方法和手段问题。这些方法和手段构成了一整套的程序和规则体系。

我们当然需要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这是个不言自明的问题。没有一定的方法,法官就不可能完成司法的任务。从罗马法开始,人类就开始了对法律适用方法的探索。这种探索发展到分析法学时期,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虽然由于分析法学方法过于强调法律适用方法的形式性、忽略人类的实践理性而逐渐为人们所诟病,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适用方法已经成为人类法治文明的粲然硕果。法官们理解法律、认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等行为无不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离开了方法,就无法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因为,法律适用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将某个生活事实归入某个法律概念之下的逻辑涵摄过程注1

对于演绎推理等形式化的方法自身存在的缺陷,法理学界多有指摘,甚至有人要否定这些基本方法。但是,正如拉伦茨先生所言,强调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因素,并不是说,“法律家可以不依一定的方法来处理问题,也不是意指,迄今被用过的方法全都变得不堪使用”;“假使我们不尊重一定的方法的话”,法律适用的任务是不可能实现的。注2

众所周知,法律适用方法离不开法律推理,甚至可以说法律适用方法构筑在法律推理的基石之上。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推理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法律推理为我们提供了法律规范具体化的工具。法律条文是抽象的,而生活现象是具体变化的。人类不可能针对一切生活现象都作出具体的规范,那样既不现实,也不科学,当然更无必要。人们总是通过对一类情形作出抽象的规定,然后,在具体生活事件发生的时候,再把具体生活事件的基本特征与抽象的规范进行对照,从而将抽象规范具体地适用于生活事件。从抽象到具体这一经典过程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推理。

二是法律推理为我们提供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性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要求在司法领域排除法律适用者的主观恣意,实现同案同判。而法律推理恰恰发展出了一套相对脱离个人偏好的形式理性系统。比如,法律规定“闯红灯要罚款”。甲闯了红灯,要罚款;乙闯了红灯,当然也要罚款。法律推理的理性系统,可以有效抑制法律适用者的主观恣意,为同类案件同样处理提供了方法论的前提。

三是法律推理为人们提供了行为预期。法律规范不仅是裁判规范,同时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导引、规范作用。正是法律推理的形式性,使得人们在法律规范具体化的过程中可以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判,从而作出什么事情该干、什么事情不该干的预期。这种对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有效预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人们对法律稳定性的期待,有助于实现整个社会运行的安定与有序。

四是法律推理为人们提供了认识未知领域的方法,丰富了人们认识事物的手段。以犯罪故意的认定为例,现代科学技术尚无法为我们提供探知人类主观思想状态的密码,而犯罪故意恰恰是行为人的主观思想状态,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地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思想状态呢?

我们来看看国外的检察官是怎样通过法律推理方法让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得到客观展示的。在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使用假币购物被起诉,但他辩称自己并不知道那是假币。检察官在法庭上通过一连串的发问展现了以下几个事实:

1.被告在第一家便利店用100美元的假币买了一根价值2美元的巧克力棒,便利店找给他98美元;

2.十分钟后,被告在第二家便利店又用100美元的假币买了一根价值2美元的巧克力棒,便利店找给他98美元;

3.又十分钟后,被告在第三家便利店再用100美元的假币买了一根价值2美元的巧克力棒,便利店仍旧找给他98美元;

4.在第四家店,被告如法炮制,结果被巡逻的警察抓住。

通过上述四节事实,我们会很容易得出被告要用假币换真币的主观意图。尽管我们不能去阅读他的思想,但我们可以通过既有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理。这就是法律推理的作用。正是因为法律推理的存在,我们的法律适用才具有了特定方法。

当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新型案件层出不穷。面对着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的当事人,面对着纷繁复杂的案件,法官们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头脑,如果不能掌握一套缜密的法律适用方法,法律适用结果的公正与效率必将是一种奢望。此外,司法判决如欲获得正当性,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也必须遵循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法官们每天必须操练的一种智慧行为。这其实意味着法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