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要件事实的证明与证人出庭作证
应当明确证人不出庭证言的证明力应大幅度降低。这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质证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证人方可不出庭。第二,出庭质证可以大大提高证言的证明力,因为在质证过程中,可以由当事人、律师及法官对证人进行诘问,诘问可以对其证言之中的疑点、矛盾及模糊之处加以进一步明晰。第三,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为法庭提供了通过信息不对称机制对证人进行诘问的可能性,如隔离质证规则的运用。这一点在要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一方面最大限度促使证人出庭作证,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在无其他补强证据的情况下,不轻易依赖书面的证人证言对要件事实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