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认事实的直接认定
认定事实首先要解决自认事实的认定问题,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无争议事实的认定问题。根据自认规则,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注55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一般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对对方当事人的免证效力,二是对法院的拘束力。所谓对法院的拘束力,是指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不必进行审查,不得作相反的认定。注56由于自认规则具有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因此我们在认定事实时,一定要善于运用自认规则,首先把自认事实固定好。
正是由于自认规则具有强大的拘束力,法官一定要准确适用,尤其对于一些技术性要求要把握到位。比如,自认的条件、自认的撤回等规则有一定的复杂性,并且有大量例外性规则,作为一名职业法官,应当深入研究并在实践中娴熟运用。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特别强调,那就是自认规则对法院的拘束力只是相对拘束力,而不是绝对拘束力。为什么只能是相对拘束力呢?这是因为自认会出现错误自认、胁迫自认及涉他自认等情形。尤其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恶意自认甚至利用自认来达到逃避责任目的的情况。
[案例一]
某甲起诉某乙,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某甲所有。在法庭上,某乙非常配合,承认房屋产权归某甲所有。法院遂依其自认作出产权确权判决。某甲持该判决到法院执行庭,称在某乙名下被查封的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解封。
[案例二]
某甲起诉乙公司等,要求确认股权并变更登记。乙公司等对某甲的起诉内容均予自认。自认内容中包含着其已实际出资到位的陈述。待法院作出确认判决后,某甲以判决内容对抗要求其承担出资责任的债权人,称法院在确认判决中已经认定其出资到位的事实。
实践中,诸如此类的涉他自认案例时有发生。法院在适用中一定要十分谨慎,否则,就有可能给当事人留下法律漏洞。像上面分析的案例一,有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对抗法院强制执行而串通起来,意图通过确权判决逃避债务。案例二,有可能是当事人为了逃避出资责任而串通自认。所以,在这里我们一定要纠正一个误区,并非所有的自认事实法院都不能审查,特别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时候,法院一定要慎用自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