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点整理有什么作用?

为什么需要争点整理?根据审判实践中的观察,争点整理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争点整理具有聚焦作用,可以有效限缩审理范围。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审理效率,降低举证成本。

我们先举一个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的简单案例。

甲向乙购买花瓶,约定价款十万元,同时,甲以十二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乙在送货时不慎摔碎。甲能否向乙请求转卖所得利益二万元?根据哪一条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通过法律检索,当事人在债法上找到这样一条规定:“因为可以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甲依据这个法律条文可以提出的权利是契约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层次:这个请求权包括三个构成要件:

必须把这三个要件审理清楚。

接下来,分析第二层次的要件:

首先看第一个要件——乙负有给付义务。

要查清乙是否负有给付义务,必须对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乙负给付义务,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接下来,要判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主要有三个要件:

再接下来,我们进行第三层次的要件分析:

判断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要看意思表示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规则的规定。

  1. 从以上的分析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要审清楚“乙负有给付义务”这一要件,就必须清楚第二、三、四层次的法律要件。但是,我们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未必需要审理后面几个层次构成要件。因为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对自己负有给付义务这一点没有争议,不提出争辩。第二个要件是给付不能,这一条乙实际上也没有什么可争执的,因为他认为自己摔碎花瓶是明摆着的事。所以,乙极有可能只提出一条抗辩,“我没有可以归责的事由”,对于要件一和要件二根本不作抗辩。这样,后几个层次的法律要件,就不需要审理了。此时,审理范围就缩小到“是否有可归责的事由”这一要件了。

但是,实践中,乙也有可能认为,自己不小心摔坏花瓶,“没有可归责事由”这一条抗辩不能成立,再转念一想,好像合同尚未成立,于是便提出要件一的抗辩,即主张自己并不负有给付义务,理由是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就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判断规则的规定就成为主要审理依据。案件审理的范围就缩小至“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这一点上了。

由此,争点整理可以有效限定案件审理范围。正如上述案例中,把审理范围缩小至“乙负给付义务”或者“是否具有可归责的事由”这个争议焦点,案子的审理范围就大大缩小了。

第二,争点整理具有引导诉辩争锋作用,避免当事人无的放矢以及遗漏争点。同时,还可以促进当事人的诉辩过程层层递进,不断深入。

诉辩争锋在诉讼中的作用特别重要。兼听则明,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对抗的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的不同观点,案件的问题才容易审得清楚。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避免出现下面这种情况。原告提出A、B和C三个主张,被告却提出B、C和D三个主张,双方在B主张和C主张两点上有交锋,但对于A主张和D主张,是各自不交锋的。这导致法庭上经常出现一个特别不好的现象,那就是当事人的主张不能一一对应,不能形成有效交锋,造成抗辩的低效甚至失效。这就是我们说的,一个巴掌拍不响,许多时候两个巴掌照样拍不响。两巴掌拍不响,是因为两个巴掌根本没有碰到一起,没有碰到一起,当然拍不响了。

争点整理,就是要形成一一对抗的诉辩争锋。原告作出A、B、C三个主张,被告同意不同意、认可不认可,等明确表态以后,再作出他的C、D、E主张。对于被告提出来的D和E主张,原告同不同意?这样就能让他们全面对抗,不会让他们无意中遗漏对方主张,或者有意回避对方的观点,造成彼此诉讼发力的错开。当事人能不能全面针对对方的诉讼主张发表自己的意见,取决于法官如何引导。

如何进行引导?这对于法官的要求特别高。法官心中一定要有案件的全貌,要对当事人提出了什么请求权、什么抗辩权,基础规范是什么,基础规范构成要件是什么做到了然于胸。原告要达成他的诉讼结果,他必须提出哪几项主张,然后被告已经否定了其中的哪一条,肯定了哪一条,我们法官必须给他梳理出来。被告的抗辩(权)要成立,他必须提出哪几项主张,然后原告认可的是哪几条,原告不认可的是哪几条。对于这些关键点,法官必须梳理出来。

法官在引导其中一方当事人梳理诉讼主张时,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很方便地把要点记下来。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说理不清晰的情形,一旦对方当事人归纳能力不强,就会抓不住要点。抓不住要点,答辩的时候就不会有针对性。法官归纳争议点,到对方答辩或反驳的时候,就会有针对性。这样,庭审的逻辑演绎过程就变得清晰了。我们经常会在法庭上看到这种情况,当事人说着说着,不知怎么就吵起来了,或者,辩着辩着就急了,双方当事人就会围绕着某一个争点吵得面红耳赤。双方当事人在这个争点上耗费了大量精力,各自拿出大量证据,都认为自己会赢得诉讼。其实并不一定,当事人虽然拿出了多个证据,但这些证据可能只能解决其中某一个要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案件可能还有另外的要件事实需要证明,往往在这个另外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上,当事人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通过释明、心证公开等方式提醒他们,告知他们除了这一个争点之外,还有另外的争点,不能遗漏。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审理过程中遗漏争点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为什么在审理案件时容易遗漏争点呢?大家要注意,请求权的分析方法,看上去比较简单,比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借款法律关系仅仅包含借款的意思表示和金钱交付这两个要件。但是,部分案件可能存在三四个诉讼请求,甚至更多个诉讼请求,当多个诉讼请求汇集在一起的时候,案件的要件就会很容易混杂在一起,发生遗漏的概率就会大大上升。当事人遗漏了重要争点,法官没有及时发现,也没有及时指出,这个争点就被遗漏了。发生这种情况,法官有两种习惯性弥补做法,效果都不好。一种做法是写判决书的时候予以回避,含混遮盖,而这节事实恰恰是当事人上诉的重点,结果可能因为事实不清而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另一种做法是为了保险起见,再开一庭,这样既耗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其实,当初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只要掌握争点整理的基本方法,在当事人发生遗漏的时候,法官帮助他梳理出来,在关键的时候追问一下,就可以避免了。所以说,争点整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我们把案件审得更清楚。

对于作为职业法律人的法官而言,在当事人遗漏要件的时候,法官不能放任争点的遗漏。法官应当掌握争点整理的方法,理清案件审理中的千头万绪,牢牢把握案件审理的主线。这里推荐一个争点整理的好办法,就是针对一个存在多个争点的案件,开庭时把要审理的争点在电脑、笔记本或者纸张上一一记录下来,制作一份清晰而详细的争点清单,然后按照一定的诉讼逻辑次序,一个一个争点审理下来。这样,争点就不太容易被遗漏了,审理思路也就不会乱了。

第三,争点整理的方法可以减少重复性的陈述,加快法庭审理效率。争点整理中的归纳方法运用得好,还可以起到平复情绪的作用,有助于避免当事人重复陈述频繁被打断,平息当事人的激动情绪。法官及时进行争点整理有助于传递重要的尊重信息,有助于表明法庭听取诉辩意见的理解程度。

这也是一种诉讼技巧。笔者曾经旁听过一起案件,旁听时人很多,在这种场景下,律师有一种表现欲望,比较兴奋,但情绪一激动话反而说不清楚,颠来倒去反复说。法官沉不住气了,多次打断该律师的发言,“请你简明扼要,挑重点的说”, “请你不要重复”。律师觉得有点没面子了,法官说我老是重复,那不就等于批评我,认为我说不清楚话嘛。于是有点对立情绪了,反而越说越多。结果,两个人在法庭上的对立就有点升级了。律师说:“你让我把话说完行不行?这是我的权利啊,你怎么能剥夺我这个权利?”法官说:“我怎么剥夺你权利了?”双方的对话开始有火药味了。这就是很失败的庭审驾驭。

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遇到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归纳能力比较差的,法官帮他归纳一下,把他说的内容归纳出个一、二、三点,然后再发问,“除了这三点以外,你还有什么要说的?”这样的归纳可以让当事人知道他所说的话法官全听明白了,他不需要再陈述了,实质上等于告诉他不要再重复了,从而避免说“你不要再重复了”。这句话很容易伤害他的自尊心,因为这句话的潜台词是他话说不清楚。所以在用归纳手段的时候,用归纳方法的时候你等于暗示他,你不要重复了。同时,准确的归纳,也可以向当事人传达一个很强烈的信息,那就是法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对他的一种倾听,一种尊重。这个方法很巧妙,可以让法庭上的气氛更加和谐。

第四,争点整理可以让书记员记录得特别清晰,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其实,这也是审书配合的一个重要内容。当事人说的内容比较多或者比较乱的时候,法官适时归纳一下,书记员就会比较容易记录,不太会遗漏要点,这个效果非常明显。当前,法官使用这种方法还不是很普遍。

归纳一下,也可以让双方当事人避免在法庭上发生直接对抗。法官在归纳争点的时候,还可以提醒当事人,“请你们拿支笔记一下,以免等一会你们会遗忘、遗漏要点”。我们法官要善于运用争点整理,要善于运用争点清单。“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开庭也是一样。法官要审许多请求、许多抗辩、许多事实,那么多东西放在一起,怎么样让它们不乱套呢?我法官做一个审理清单,上面记清楚请求权一、请求权二、请求权三,然后是抗辩权一、抗辩权二、抗辩权三……然后一个要件,二个要件,三个要件,一个个地审过来,肯定不会乱,条理肯定特别清晰,书记员肯定不会记录混乱。所以,争点整理非常重要,是让法官、当事人、书记员等在诉讼过程中井井有条的非常有效的手段。我们一定要善于运用。实际上有很多争点,当你梳理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有一方当事人会自动地觉得自己这边有一个要件我证明不了,为了避免更为不利的诉讼后果,还是调解吧。真的会非常有用。

第五,争点整理有利于理清裁判文书的制作思路(详见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