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件事实证明与竭尽证明资源及方法原则
要件事实证明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要求是竭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竭尽证明资源,就是设法让当事人把证据都拿出来,避免当事人有证据却失权。欲使当事人竭尽证明资源及方法,须注意几点:
第一,法官应当就举证的方法、形式要求及可能的证据来源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如何举证,不知道怎么样收集证据,不知道到哪里去找证据,不知道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有哪些要求,等等。法官应当注意就这些事项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法官还应当促使当事人穷尽证明方法。
[案例]在一起债务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被告抗辩称原告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遂举出原告派出两人到被告当地催讨欠款的飞机票及住宿费发票。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曾有人到过当地,但不能证明所派人员前往当地是为了催讨欠款。原告未向法庭再补充任何证据,亦未要求法庭传唤证人,致时效中断的事实未能得到有效证明。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原告实际上还可以传唤证人出庭,以补强相关证据。当然,原告之所以未申请传唤证人出庭,可能与其对利害关系证人有认识上的误区有关。这个问题详见本章最后一个部分。
实践中,我们还有不少当事人不知道怎样使用一些基本的证明方法。
[案例]在一起欠款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欠款20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欠条上的记载虚假,实为赌债。案件事实证明活动陷入僵局。法官为了查明事实,决定传唤在赌博现场的四名证人出庭。为了确保质证效果,法院采用了隔离质证规则。由于四名证人在法庭上无法获得其他证人回答问题的相关信息,因而,法院很快就获得了该笔欠款为赌债的心证结论。原告为了推翻法官的心证,声称自己在朋友家中搓麻将而不可能出现在赌博现场,法院同样传唤了原告所称的几位朋友并采用了隔离质证规则对原告方的多名证人进行了质证。结果,由于几名证人被隔离开来,作证内容错漏百出,彼此矛盾,法官很容易地得出原告主张为假的结论。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对同一事实有多个证人在场,隔离质证规则是最为有效的证明方法,但遗憾的是,整个质证过程,当事人基本上不知道如何发问,不知道如何发现对自己有利的回答要点,不知道如何让证人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出现错漏或矛盾之处。这一过程,基本上是由法官来完成的。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对传唤证人出庭、隔离质证、相互发问等规则存在认识上的盲区,证明方法不能用尽的问题在实践中还是比较严重的。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注意向当事人作出相关证据规则的说明和指导,另一方面也要主动运用一些措施来保障相关证据规则得到有效运用。例如,要有效运用隔离质证规则,就要加强证人在等候作证时的隔离管理,避免证人旁听庭审或与完成作证的证人取得口头联系或手机短信联系。此外,必要时法官还要注意引导当事人发问。
第三,法官应当适当对调查取证问题作出一定的说明和提示。当前,我国当事人举证能力总体上较弱,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明明有证据却不知道如何调查收集,或者不知道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以至于一些本来该胜诉的案件却败诉了。这就迫使我们重新反思当事人主义的证据调查收集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些年又逐步加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力度。当然,这并不是要重新回到过去那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实行法官包办一切的调查收集证据制度。但要想不走回头路,一个非常重要的做法就是对当事人调查取证作出必要的说明和指导。
第四,法官要注意做到心证结论的公开。为了竭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确立法官心证公开义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这是我们不少法官容易忽略的问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均把法官心证结论的公开作为法官的一项义务,也是法官释明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心证结论公开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是促使当事人竭尽证明资源、用尽证明方法的有效手段。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会提供许多证据,但当事人作为非法律职业人士,基本上无法判断自己所举证据的充分性。如一起建设工程承包纠纷,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其主要证据是被告出具的一份工程款确认函。被告认为工程款有严重被高估的情形,不认可自己所出具的确认函,并为此提供了大量证据。法院未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心证结论,原告自认为那份确认函系双方最终的意思表示,具有决定性的证明力,且认为如果再在此基础上补充证据就意味着自己一方放弃主张该确认函的法律效力,遂未补充任何证据,但判决结果并未如原告所愿。原告不服上诉后在二审法院提出了大量证据,但这些证据由于并不符合“新证据”的定义而几乎被拒绝。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以逾期为由拒绝采纳这些证据是有疑问的,因为法官并未将心证结论告知原告,尤其是没有告知被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撼动原告所提供的关键证据——确认函。如果法官把自己的心证结论告知原告,原告必然会把相关的辅助性证据提交出来。心证结论公开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用尽证据资源,给当事人根据法官心证结论(虽然只是初步结论)补充证据的机会。
心证结论公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公开的时机,不是到裁判文书制作的时候才予公开。有人认为,只要在判决书里面公开了认定事实的结果,就是公开心证结论。这是一种误解。在判决书中公开事实认定结果,只是一种事后公开。心证结论公开的目的是让当事人用尽证据资源,所以一定要做到事前公开。二是公开的方式。这是因为我国司法所面临的形势比较复杂,稍有不慎可能会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情绪激化。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认为法官未审先定或者认为法官有偏见。所以,一名优秀的法官既要善于把心证结论公开,亦要善于把握公开的方法与技巧,避免当事人产生对抗心理。在这方面,宋鱼水、袁月全等优秀法官为我们提供了大量成功经验。我们决不能因为出现过个别极端情况就放弃心证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