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WTB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注2 〖WTB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页。

    注3 〖WTB1〗[美]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注4 〖WTB1〗[美]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唐欣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注5 〖WTB1〗[美]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唐欣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注6 〖WTB1〗张卫平:《知向谁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2页。

    注7 〖WTB1〗我国的送达难问题主要在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口流动、地域广大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模式效率较低等客观原因。

    注8 〖WTB1〗[德]卡尔·恩吉斯:《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285页。

    注9 [美]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注10 〖WTB1〗[德]狄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汉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

    注11 〖WTB1〗[美]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唐欣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66页。

    注12 〖WTB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517~518页。

    注13 〖WTB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注14 〖WTB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注15 〖WTB1〗学者中持这种说法的较为普遍,如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0页;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注16 〖WTB1〗学者对要件事实的定义有所不同。在要件事实滥觞之地的日本,法学界和实务界大致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将要件事实等同于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权利的得丧变更的具体事实;二是指法律要件的类型化构成事实;三是指案件的主要事实。参见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8~40页。

    注17 〖WTB1〗民事诉讼之所以必须以要件事实为审理的基本元素,其原因在于,在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包括基础规范所涉及的要件事实、支持要件事实成立的支持性事实、证明支持性事实的延伸性事实,尤其是延伸性事实,可能会形成一个非常长的事实链条。例如,证明当事人之间合同成立的事实是合同,证明合同真实的证据事实包括合同书、合同章、签约人等,而证明合同真实的可能包括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比对章。该事实链条还可往下延伸,如鉴定人资质证明中可能还需要用有关鉴定人管理机构的公函来证明。从理论上讲,这种证明链条可能是无穷无尽的。为了避免诉讼上的多种行为自始漫无目的,必须建立起要件事实作为审理元素的规则。

    注18 〖WTB1〗依照大陆法系通说,如果当事人没有就对自己有利的要件事实加以主张,则法院不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会因此受到不利裁判。这被称为主张责任。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页。

    注19 〖WTB1〗[美]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 40~43页。

    注20 〖WTB1〗三段论只是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等也是演绎推理的重要形式。

    注21 〖WTB1〗参见陈锐:《法律推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注22 〖WTB1〗[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注23 〖WTB1〗当前的民事裁判方法可以概括为“法律关系定性式审判方法”,即首先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然后依照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审理和裁判。但这种审判方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未能将当事人权利请求和抗辩主张特定化、具体化,很容易在具体法律适用上出错,也容易遗漏必要的案件事实和审理要素;二是主要依赖法官依职权审查,忽视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程序主体性;三是没有建立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之间的动态联系,没有调动当事人自主构建诉讼攻防体系的有效手段。相似论述,还可参见杨立新:《民事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18页。

    注24 〖WTB1〗这一概念来源于德国。法院审查诉讼中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满足法条事实构成所有的特征,这一审查过程被称为涵摄。参见[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123页。

    注25 〖WTB1〗具体逻辑论证过程可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 200~207页。

    注26 〖WTB1〗“辩论主义”一词由德国学者格纳在1801年首次提出,其后发展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按照大陆法系通说,辩论主义包括以下三个原则:构成判决基础的事实须以当事人辩论所涉为限,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包括自认的事实)应当作为判决的基础;法院能够实施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相关内容可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注27 〖WTB1〗这也与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相符。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双重意义(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证明责任制度。

    注28 〖WTB1〗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

    注29 〖WTB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注30 〖WTB1〗事实上,此类案件的发生,多是因为公司出现僵局。

    注31 〖WTB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8页。

    注32 〖WTB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0页。

    注33 〖WTB1〗同上。

    注34 〖WTB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0~351页。

    注35 〖WTB1〗[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363~364页。

    注36 〖WTB1〗该条仅指一般情形下的无效,未包括特殊类型的合同无效(如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

    注37 〖WTB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38 〖WTB1〗参见段厚省:《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

    注39 〖WTB1〗《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40 〖WTB1〗参见杨立新:《民事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页。

    注41 〖WTB1〗当然,证据抗辩是否是真正的抗辩存有较大争议,但一般认为这种情况属程序法上的抗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抗辩。

    注42 〖WTB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329页。

    注43 〖WTB1〗参见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页。

    注44 〖WTB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0页。

    注45 〖WTB1〗《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注46 〖WTB1〗参见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5页。

    注47 〖WTB1〗指我国尚未采纳罗森贝克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之前以及《证据规定》出台后保留的待证事实说的情况。

    注48 〖WTB1〗刘青峰:《司法判决效力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页。

    注49 〖WTB1〗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5页。

    注50 〖WTB1〗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注51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注52 〖WTB1〗[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24页。

    注53 〖WTB1〗参见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124页。

    注54 〖WTB1〗宋英辉、汤维建主编:《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注1。

    注55 〖WTB1〗《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注56 〖WTB1〗参见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注57 〖WTB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

    注58 〖WTB1〗关于证据关联性的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第2项。

    注59 〖WTB1〗《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引用原则性条文亦有不得已之处,立法的滞后使得法官“找法”困难,不得不引用原则性条文。

    注60 〖WTB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注61 〖WTB1〗法[2006]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

    注62 〖WTB1〗参见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

    注63 〖WTB1〗日本民事诉讼法认为构成争点的事实包括符合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主张事实、用来推出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与证据的可靠性有关的辅助事实。实践中,构成争点的事实范围尚不能有严格统一的标准,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但总的原则是避免当事人漫无目的的事实争论,厘清案件的审理脉络,事实争点必须与诉讼请求有实质性的关联,对裁判结论的作出具有意义。

    注64 〖WTB1〗[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1~82页。

    注65 〖WTB1〗冯文生:“争点整理程序研究”,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2期。

    注66 〖WTB1〗参见金民珍、竺常赟、徐婷姿:“和谐社会民事审判视野下的裁判思维”,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注67 〖WTB1〗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注68 〖WTB1〗孙海龙、高伟:“裁判文书及其公信力现状调查和改革路径研究”,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5期。

    注69 〖WTB1〗王松:“民事判决书主文的表述方法”,载《法官说法》2009年第9期。

    注70 〖WTB1〗王利明:“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载《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

    注71 〖WTB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0页。

    注72 〖WTB1〗参见丁国强:“法律、法官的人文视界”,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2a99860100b9v2.html,访问时间2010年8月6日。

    注73 完全性法条应当包含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该条系不完全法条,其隐含的法律后果是“约定的内容应当遵守”或者“当事人依此提出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的概念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60页。

    注74 当前裁判文书写作中,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不引用法条,但考虑到诉讼费用承担也涉及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体现诉讼责任,建议援引相关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