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请求权竞合下的基础规范检索方法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生活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我国司法实践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 主要是在《合同法》第122条承认了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和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下的基础规范检索,是以请求权竞合情况下的请求权选择为基础的。
请求权竞合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问题。如在一起热水器致人损害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某从某经销公司购买了燃气热水器一台,并由经销公司指定的安装队为其安装、调试后投入使用。某日,王某在洗浴时感觉胸闷、头晕,随后便倒地不省人事。经医院诊断证明:王某系吸入大量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昏迷。事后,王某就中毒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销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一氧化碳中毒是经销公司所销售的热水器上的减压阀不合格所致。在该案例中,原告王某既可以依据买卖合同选择违约赔偿请求权,也可依据侵权行为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作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权,这就产生了请求权的竞合。
在违约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案件中,基础规范的检索可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选择是以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并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的。因此,如果原告选择基于违约的请求权,他固然要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造成损害进行举证;如果选择基于侵权的请求权,他仍然要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先予举证。如果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并造成损害,原告就没有满足选择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因此,无论是否对请求权进行选择,原告都必须承担对被告违约并造成原告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根据本条规定,受损害方只能在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和基于侵权的请求权之中选择其一,他不能同时主张,亦不能先后主张,更不能以两诉分别主张,或者在前诉终了之后再行起诉主张。也就是说,原告只有一次选择的机会。
(一)受损害方选择违约赔偿请求权。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选择违约赔偿请求权后,我们首先知道这是一个合同案件,应当在合同法中寻找法律基础规范。
《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108条:预期违约的履行
《合同法》第109条:价款或者报酬支付请求权
《合同法》第110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11条:特殊形态的履行请求权(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如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官即应当要求其明确:违约责任规定于《合同法》第107条,该条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几种类型,原告应当在这几种情况中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明确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则可以看到,继续履行的具体条文为《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10条,履行义务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规定于《合同法》第112条。其中《合同法》第107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概括性规定。如当事人请求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交货属于非金钱债务),则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法律基础规范在于《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请求权的性质是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请求权。
(二)受损害方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基于合同履行造成人身伤害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则该诉讼成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在《侵权责任法》中寻找法律基础规范。
如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则法官可要求其明确起诉对象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或生产者和销售者,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2条和第43条。在明确诉请对象后,法官可继续要求当事人明确请求对方承担责任的形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于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2条。
除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外,实践中其他相关权利之间亦可能形成竞合关系。一旦发生竞合,仍应由当事人予以明确,当然,法官可以给予一定的法律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