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审判思路对审判效率之影响
在审判效率方面,基本审判思路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通常,审判效率与审判思路之间形成了一种对应关系,即审判思路越是清晰,办案效率越高,反之亦然。例如,据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9年间所有超过一年期案件的统计,在案件超期原因中,案件在审理中未能及时固定诉讼请求的占12%;未能及时固定证据材料的占48%;未能及时固定诉讼主张的占10%。上述未能做到“三固定”的约占70%。这三个方面的不固定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诉讼迟延。而三个方面的不固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审判思路方面的欠缺。
基本审判思路之所以能够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主要在于,清晰的审判思路有助于法院确定正确的审理方向,有助于界定裁判范围,减少无效劳动范围,促进当事人尽快形成争点,加速案件审理重点的形成,同时加速事实认定过程并缩短裁判过程。
(一)有利于尽快树立审判方向
要件审判九步法首先要求法院审查、固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和具体权利请求和抗辩。这就尽早确立了审判方向,可以避免因为基础不明确导致案件审理无从下手,也可以减少方向性错误引起的诉讼行为反复。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着不同的法律构成要件,不同的构成要件又需要不同的法律事实支撑。甚至举证责任分配、诉讼时效等都会有所不同。如果法院不能及时固定法律关系,当事人就必须对各种可能的法律关系进行攻防,法院的审理方向和范围也可能随之不断发生变化,造成审判思路的不清晰。例如,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究竟依违约法律关系,还是依侵权法律关系,将会决定案件的后续审理方向。
(二)有利于尽快确立审理对象
要件式审判思路要求法院审查、固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确定之后,当事人就可以围绕特定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辩攻防,法院的审理方向和裁判范围也可以确定下来,这样,法律关系所对应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才能明确,法院需要审查的要件事实才能确定,法院的审理方向才能明确,判决结果才能准确。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诉讼能力有限,不能根据自己的请求权或抗辩权正确地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诉讼主张与请求权相互矛盾的有之,诉讼主张与请求权构成要件不能匹配的有之,遗漏诉讼主张的也同样屡见不鲜。例如,原告诉请被告对承运的货损承担违约金,但主张的理由却是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显然诉请提出的是合同违约之债,主张的理由却是侵权之债,两者明显矛盾。为了确定原告要求法院裁判的对象,妥善解决纠纷,法院应在审查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基础上,对诉讼主张与基础法律规范的要求发生明显背离或错误的情况予以释明,要求原告补充事实和理由,或者就矛盾之处予以解释明确,避免因上述情况而影响诉讼效率。
(三)有利于尽快明确审理重点
争点整理是一项极端重要的诉讼方法。所谓争点(争议焦点),是指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通常包括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的事项。在一起案件中,涉及的事项可能会非常广泛,当事人不可能就所有的事项都展开对抗,法院也不可能去审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可能没有任何限制,必须按照重点来进行。诉讼中的审理重点应当靠诉讼争点的形成来发现。只有形成诉讼争点,才有可能明确案件的审理重点。争点是当事人攻击和防御的重点,是庭审成功与否的重要前提,故争点整理也被认为是民事案件审理的“主线”或“脊梁”,是民事审判中的一项基本技能。正确的审判思路有利于诉讼争点的形成。
(四)有利于尽快展开诉讼证明
在明确请求权基础和抗辩权基础之后,当事人即可以根据自身对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解读并依据法官的指导,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只有诉讼证明活动的方向明确,才能尽快展开诉讼证明,证明效率才能得以提高。
(五)有利于尽快形成判决结论
要件式审判思路的思维模式是,当要件事实完全涵摄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时,该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至于不属于要件事实以外部分的生活事实,即便存在争议,法院亦无审查的必要。同时,要件式审判思路要求要件事实涵摄(或归入)于基础法律规范的全部构成要件,只要有一项构成要件不符,该基础法律规范即不能适用于其权利请求。由此,在存在若干项要件事实需要审查时,只要其中一项能够被确定地认定为不能成立,即可省却对其他要件事实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