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怎样进行基础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分析?

(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之所以要进行要件分析,是因为要件分析是法律条文进入逻辑推理的基础行为。正如前文所述,理解要件分析的重要性,必须首先从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开始。

法条以其可否作为请求权的独立依据为标准,划分为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两种。完全性法条是指能够作为请求权的独立依据的法条,该种法条的特征是兼具假设(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要素。与此相反,不完全性法条是指不能够直接作为请求权依据的法条,换言之,不具备法律效果规定的法条,它只是被用来说明、限制或引用另外一个法条或章节的规定,这种法条如果不与其他法条相互联系,就不能单独发挥规范性的功能。不完全性法条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因为在立法上,如果将所有的法条都规定为完全性法条,那么各个规范势必或者一再重复彼此共同的部分,或者必须将很多事项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其结果就会使法条不仅结构复杂,而且显得臃肿不堪。

每个完全性法条都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部分组成。“假设+法律效果”是典型的完全性法条结构。例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文的结构如下:

假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法律效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又如,《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这个条文也是一个典型的完全性法条,“撤销权消灭”是法律效果,后面的两项是假设。

法律条文中的假设,通常有其基本构成要素,其构成要素即为构成要件。注50构成要件有两种基本结构形式:

结构一:M1+M2+M3……=R

上述公式中,M1、M2、M3……分别代表着不同的构成要件。R代表法律效果。

例如,《物权法》第34条即是如此:“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M1:占有人没有权利;

M2:占有人对不动产或动产实施了占有行为。

法律效果(R):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结构二:M1,M2或M3……=R

《合同法》第107条中,要件一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要件二则是:“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这两个要件属选择性条件。

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就是把上述要件分析出来的过程。法官只有把所有要件都审理清楚,方可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作出公正裁判。

(二)基础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方法的案例解析

[案例]某甲与某乙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某乙向某甲销售货物一批,价值若干。合同签订后,某乙未按约供货。某甲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一种情况]某甲请求某乙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合同约定交货。

该案中,某甲提出的是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请求权。法官审查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权,会很容易找到《合同法》第110条第1款,这是九步法第二步的要求。确定了基础规范之后,接下来就应该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了。

在本案中,法官要分析的是《合同法》第110条。我们先来看看这一条文的内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从条文结构来看,该条可分为假设和法律效果两个部分:

假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法律效果: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换言之,当事人如果想要达到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诉讼目标,必须满足条件的要求,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可以分析出这一条文的构成要件:

要件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隐含的要件)。

要件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

(当然,如果进一步细化,还可分解出“该债务属于非金钱债务”)

[第二种情况]某甲认为某乙延误交货,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故又提出了要求某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这时,某甲进一步提出的是(继续履行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仍然是查明基础法律规范。经过简单的检索,法官也会很容易地找到《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应当注意的是,分析这个请求权,必须建立在前一个请求权成立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继续履行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必须首先包括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然后才是后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即:

假设: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

法律效果:应当赔偿损失。

这个请求权涉及“损失”概念的确定:到底何谓损失?或者如何确定损失范围?这时还需要我们寻找一个关于损失的补充性法条。经过检索,我们可以找到《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一条实际上补充了两个要件:

要件一:债权人有损失发生。(补充性说明: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要件二:损失与违约之间有因果关系。

补充性要件:如果履行可以获得利益,该利益视为损失。

[第三种情况]某乙认为,某甲提出的赔偿额太高了,已经超出了合理预见的范畴,故要求法院降低赔偿额。

这种情况下,某乙提出的实际上是合同法上的合理预见抗辩。检索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很容易找到《合同法》第113条的“但书”条款:“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找到了抗辩基础规范的情况下,就需要对该规范进行要件分析。

要件一:相对方受到了损失。

要件二: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相对方的损失。

要件三:违约行为与相对方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效果:违约方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可预见的范围。

[第四种情况]假设某甲系消费者,某乙系经营者,某乙所交货物存在欺诈情形,此时,某甲请求某乙赔偿损失。

这种情况下,某甲提出的仍然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经过检索,我们很容易检索到《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该条与《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13条第1款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法条竞合。依法条竞合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特别规定,依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条竞合处理规则,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种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法条检索,然后对法律条文进行要件分析。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特别指出,该构成要件仅指权利发生规范的构成要件,权利发生规范构成要件与对立规范构成要件应作严格区分,不能把对立规范(或抗辩基础规范)当成权利发生规范的要件注51,对立规范应为抗辩权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把二者放在一起思考是合理的,但作法律适用的思考时仍应将其分开处理,因为这是要件分析式审判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如果把权利发生规范的构成要件与对立规范的构成要件混淆起来,则势必引起主张责任、举证责任等的分配混淆和不公等问题。主张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均建立在对法律规范要件进行正确分解的基础上(详见要件的功能部分)。如《合同法》第110条中的“但书”部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这三项分别为不能履行抗辩、不适于履行抗辩及合理期限抗辩,这些抗辩应由债务人一方主动提出。如将其纳入权利发生要求,则主张责任、举证责任等均将转入权利发生范畴,其结果势将不公。

(三)隐含要件的补充问题

不完全性法条中,存在一些隐含性要件需要通过法律补充方法加以补充。完全性法条虽然属于完整性法律条文,但法律条文的这种“完整性”却是相对的。通常情况下,法律条文中都会遇到一些隐含的前提性条件。例如,违约请求权的法律条文是《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一条文载明的要件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但我们都知道,其实这个要件中隐含着一个未表达出来的要件,即“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在进行要件分析时,我们应当把这种隐含性要件给补充出来。当事人可能忽略这种隐含性要件,也可能会把诉讼争点引向隐含性要件。隐含性要件同样可能成为案件的争点。

[案例]某甲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以某乙违约未交货为由请求某乙履行交货义务。

此时,某甲提出的违约请求权构成要件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但被告的答辩是“合同尚未成立”。此时,案件的审理重点将转到合同是否成立这一隐含性要件。

(四)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多层次分析

完全性法条虽然属于完整性法律条文,但是该种法条实际上建立在一系列法律概念的基础上。当事人的讼争重点可能并非在该法条本身,而可能存在于构成要件所包含的法律概念层面。为了厘清这些法律概念的含义,法律体系会有其他法律条文来进行补充。此时,非完全性条文的价值即得到突显。这样也形成了法律要件分析的多层次性。下面我们以违约请求权为例分析一下法律要件分析的多层次性。

违约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规范是《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层次的法律要件分析:

要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隐含要件: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法律效果:(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层次的法律要件分析:被告提出合同尚未成立。

合同成立的判断规则是《合同法》第9条关于“主体适格”的规定、第25条关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规则”及其他一些关于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则。

归纳这些规则的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成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件:

要件一:主体适格。

要件二: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第三层次的法律要件分析:被告提出承诺尚未生效。

承诺生效的判断规则是《合同法》有关要约承诺规则的一系列规定。此时,承诺生效的判断规则包括如下内容:

要件一:承诺不得作出实质性修改规则。

要件二:承诺必须在承诺期内作出规则。

……

法官应当根据双方争议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争点变化情况)决定哪些法律规范应当被纳入补充法律规范,从而将相应的要件作为补充性要件。例如,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诺的修改是否构成实质性修改,则通常只需找到承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法条,即《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其他法律要件通常无需审理(因为双方事实上无争议)。如果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承诺是否在承诺期内到达,则补充性法律规范在于《合同法》第23条第1款:“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2款:“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