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抗辩权?

在识别出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后,法院应当对被告的答辩进行相应的审查。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看被告是不是提出了抗辩或行使了抗辩权,并在此基础上识别出被告的抗辩(权)基础。

在厘清何为抗辩和抗辩权之前,我们首先来看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会有哪些反应。假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会有以下几种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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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于何为抗辩和抗辩权的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至今也仍然未形成统一认识。杨立新先生认为,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sup class="calibre9">注40</sup>](part0003.html#zw40)据此,不难看出抗辩的主要目的是排斥、延缓或阻碍对方权利。例如,原告起诉称要求被告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抗辩称原告应当先履行付款义务(先履行抗辩),此抗辩的目的是阻碍原告权利的实现。又如,原告起诉被告应当返还欠款,被告抗辩称其已经归还(权利消灭抗辩),或者被告抗辩称借款时尚未成年(权利妨碍抗辩)。因此,通过上文对抗辩种类的举例可以得出,抗辩的对象应为对方的权利,而非事实。[<sup class="calibre9">注41</sup>](part0003.html#zw41)

前述抗辩是当事人主张与相对方的事实主张不同的事实,用以排斥相对方主张的法律效果,包括实体上的抗辩和程序上的抗辩(当然,学界对抗辩的内涵以及外延一直存有争论,由于抗辩和抗辩权的法律分析方法并无二致,所以我们在此不做深入探讨)。一般认为,抗辩的种类划分中,实体法上的抗辩是权利抗辩,而抗辩权仅指权利抗辩。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立的反对权,一般是对债权人拒绝给付、拒绝履行债务或拒绝满足债权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永久性或暂时性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者使请求权减弱注42。同请求权一样,抗辩权最终指向的必然是法律条文。从逻辑上而言,无请求权则无抗辩权。在实践中,抗辩权主要包括永久性抗辩权、暂时性抗辩权以及限制性抗辩权。在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领域,对抗辩的审查是广义上的,即审查当事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一切得以阻止、妨碍、消灭权利请求人诉讼主张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