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主张与主张责任
当事人在诉讼中要通过提出主张来参与诉讼,并使自己的主张成为判决的基础。主张责任(亦称提出责任)的概念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关于主张责任,德国法学家的研究比较经典,如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明责任论》。罗森贝克是这样描述主张责任的:
“当事人有责任主张那些法院在裁判时需要考虑的事实。当事人就事实作出的陈述,法院受之拘束。法院调查取得的事实材料,只能在告知当事人后方可采纳。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基础。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发问,排除不明之处并促成当事人自己提出相应的主张。”注52
从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主张责任的几个特点:
第一,主张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提出事实主张的责任;
第二,法官审理案件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为基础并受之拘束(涉及第三人利益时除外);
第三,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法官不得据以作为判决基础;
第四,法官自己取得(调查或感知)的事实,必须告知当事人后方可采纳;
第五,法院可以通过发问促使当事人自己提出相应的主张;
第六,当事人负担主张责任的诉讼主张,不提出相应的诉讼主张,有可能直接导致其败诉。
也有学者将上述内容归纳为辩论主义三原则注53:
第一,诉讼材料制约法官;
第二,自认产生拘束力;
第三,证据由当事人提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由当事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