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件归入与审判效率的提高
要件归入隐含着一些审判技巧,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具有一定意义。有的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比较习惯于历史方法,总是一个一个事实逐步展开审理。比如,在审理一个合同案件,总是遵循这样一个顺序:
合同—履行合同行为—履行过错—损失或其他救济方式
进一步具体化这个顺序,就是首先确定是什么合同,然后弄清楚合同是否成立,接着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然后判断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是什么,接下来再看双方的履行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再判断是单方过错还是双方过错抑或存在免责因素,再弄清楚损失到底有多大,最后再审清楚可能的救济方式。在此基础上,法官作出自己的裁判。
其模式如下:
法官—要件一—要件二—要件三—要件四—法律规范—判决
这一顺序显然就是历史方法的运用,但这一运用有其欠缺之处。在审案子的过程中,历史方法的基本要求是“循序渐进”,问题就容易出在“循序渐进”上。当法官审到合同是否成立时,双方当事人争议极大,审判活动“卡壳”了。实践中,因为此类原因而产生的疑难老案屡见不鲜。
这种情况在侵权类案件里面也经常出现。按照历史方法的审理顺序如下:
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过错—因果关系—救济方法
按照这一方法,也会出现上述相同的问题,亦即在当事人对损害后果中的某一个要素发生重大争议时即停止不前,法官不再启动下一审判环节。审判实践中,有的老案就卡在伤情鉴定这个环节。在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极不配合,再加上鉴定期间的长短往往取决于鉴定机构的效率,如果中间出现反复或就某些事项发生重大争议,案件就容易久拖不决。
所以,我们从历史方法中可以看出,循序渐进的审判顺序容易出现“卡壳”现象。
如果我们采用请求权分析方法,则可以找到提高效率的方法。按照请求权分析方法,法官的审理程序是这样的:
按照这一方法,四个要件有一个不成立,则整个请求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不能全部得到满足,该请求权即不获支持。而按照历史方法,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会遇到有些要件查不清楚的情况,但考虑竭尽证明资源的原则,法官还必须得花时间花精力去想办法查清楚,这一过程是需要时间的。换言之,按照要件分析审判方法,如果其中某一个要件确定地不成立,则法官就可以直接结束审理。因为这种情况下,只要有一个要件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不符,即可宣布该法律基础规范不能据以支持原告的请求权,另外一个难以查明的要件是无需再作深究的。实践中,我们曾经遇到过一定数量的这类疑难案件,通过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地就解决了。
所以,九步法亦可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审判技巧。当然,这种技巧只是体现在部分能够确定地查明某个要件不成立的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