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什么是“九步法”,而非“三步法”或“五步法”?
要件审判九步法,之所以是九步,而不是三步、五步或七步,并非偶然,这与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是密不可分的。既然是一种方法,在分解其步骤时,总要考虑一定的因素,如可操作性、清晰性以及效率性。
(一)为什么不是“三步法”?
事实上,“三步法”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逻辑三段论方法。当然,严格说来,三段论未必等于“三步法”。简单地理解,要正确进行三段论推理,我们还必须解决大前提、小前提的确立以及大小前提的对应问题,无论是大前提还是小前提的确定,均非一步可以完成,其中还有相当多的步骤需要完成。所以,采用简化的三步是不可能完成这些推理过程的,所以我们不能采用“三步法”。
最关键的是,过于简单化的步骤不能起到指引实践的作用。
(二)为什么不是“五步法”?
杨立新先生在他的《民事裁判方法》一书中提出了一个“五步法”。
杨立新先生的“五步法”,是把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发现请求权;二是请求权定性;三是寻找请求权法律基础;四是确定请求权;五是适用法律裁判。这个“五步法”,对于民事裁判方法的探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是国内第一本真正从实务的角度研究裁判方法的专著,并且把请求权方法在实务中的运用较王泽鉴先生又有了进一步的推进,它对深化我们对裁判方法的研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我研究“九步法”的过程中,对我影响最大的专著主要有三本:一本是许可先生的《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一本是王泽鉴先生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还有一本就是杨立新先生的《民事裁判方法》。
但是,我觉得“五步法”还不够解渴。为什么这么说呢?这主要是因为“五步法”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请求权及法律基础规范的确定上了。但是,我们法官裁判案件,要解决这样一些重要任务:固定请求权及抗辩或抗辩权、固定基础规范、基础规范要件分析、检索诉讼主张、争点整理、确定要件事实以及法条归入,等等。这些任务,都属于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关键动作,省略不得。“五步法”主要处理的是这些任务中的第一件“固定请求权及抗辩或抗辩权”和最后一件“法条归入”,其余任务尚未彻底解决。所以,我没有采用“五步法”的分步方法。
为什么是“九步法”?因为这九步是法官审案中都必须经历的事情,要准确地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法官在这九步中没有一步是可以遗漏的。
提到审判方法,我们应该注意,我们各位法官,每天都在实践中摸爬滚打,每天都在处理大量的案件,应该说都有自己的一套办法,很多办法可能是行之有效的,甚至是更高效的,那么为什么还要提一套办案方法出来?是不是这套办案方法就必然比大家手头在用的方法一定要好?我的感觉倒未必。我们有的法官在实践中用的方法虽然没有命名为一个什么什么方法,但实际上可能会行之有效,可能本身已经是很好的方法。所以,所谓“要件审判九步法”未必必然会比大家自己用的方法好。但是,之所以还要提出来,是因为我们每个法官个体把握方法的能力是不一样的。有的法官本身效率高,思路特别清晰,没有什么九步法,就按照本能的方法走下去,他不需要归纳成几步,就能把案子办掉。但是也有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办着办着走偏了,可能这个案子一陷下去,一年过后,两年过后,办不下来,其中可能就是在思路上出问题了。所以,我们在这方面还需要一套能够让每个人很具体地去把握的方法。所以,我觉得,我们还是需要提炼出一套方法来。我曾经专门对我所在的法院里面超过一年的老案全部研究了一遍。经过研究我有个体会,就是我们这些老案,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之所以变老,是因为我们在审判思路上出了一些问题,我们对审判思路的把握还不是特别精到。比如说,我们有一个案子,审了大概两年了,还在继续审理。我看这个案子的时候,有一个感觉,那就是这个案子再有一年也未必能审完。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案子的诉讼主张还没完全固定下来,法官还在跟着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跑。很显然,这个案件的审判思路出问题了。有经验的法官在办案时有几个很重要的习惯: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首先固定好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有把诉讼请求固定好了,才能往下审,否则,就很容易做无用功。然后,再把诉讼主张固定好,不能今天一套,明天又是另一套。如果是那样,同样也很容易做无用功。我听的老案里面,有些之所以会变老,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诉讼主张不固定。当事人的主张不固定的话,今天这样一种说法,明天那样一种说法。最多的一个案例,很多年前曾经看到一个案子,一审的时候,当事人刚开始时说是联营关系,后来又说是租赁关系,到二审的时候当事人又说是承包关系,二审把这个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中当事人又说是中外合作关系,后来又回到租赁的说法,前前后后一共变化了五次。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始终没有固定下来。其结果,给我们带来了什么问题?大家都知道,我们法官其实最担心的就是这个问题,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都固定不下来,这个诉讼效率显然是要受到影响的。
现在,我们许多法院都开始加强审判管理。有的法院,对超过一定期限没有审结的案件都有一个向审委会汇报超期原因的做法。我所在法院也有这个制度。有的承办人在向审委会汇报时,经常提及一个重要理由:“这个案子现在送去鉴定了,所以时间这么长。”后来,我专门对送鉴定的案件做了一些调研。我注意到,鉴定确实是一个非常容易引起诉讼迟延的原因。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鉴定机构的原因,有的鉴定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效率比较低,导致部分案件的审理期间过长。第二,法院与鉴定机构之间的沟通出现问题,中间涉及基本案情、卷宗及材料的移交等,往往容易出现空当,引起不必要的迟延,有时甚至会出现法院找鉴定机构的人找不着,鉴定机构的人员找法官找不着的问题。一来二去,审理期间就过长了。第三,当事人不配合,比如,我们有一个案子鉴定了一年多没有出结果。为什么鉴定一年多出不了结果呢?问题出在当事人不配合上了,鉴定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但这个当事人认为这些材料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提供,而对方当事人观点正好相反,双方互相不配合,都认为不应当由自己提供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没有权威性,没有相应的司法强制手段,鉴定机构当然就鉴定不下去了。这个问题其实应该由法官来解决的。在鉴定期间,我们法官也没有主动去鉴定机构问一问,是否遇到什么需要法官来帮助解决的问题。有的案件在审计或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遇到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过了很长时间,法官才得知问题出在当事人不配合或者当事人不愿提供证据材料上了,案件就这么耽误下来了。从上面讲到的这种情况中同样也可看出我们在审判思路方面出现的问题——证据材料不固定。大家是否注意到,如果不从一开就养成一些好的做法,就有可能在审判思路方面引起一系列问题,刚开始时是权利请求不固定,当事人请求一变,一切从头开始;接下来是诉讼主张不固定,当事人诉讼主张一变,举证、质证等审理重心也得跟着改变;再接下来,证据材料不固定,一个案件就这样折腾来折腾去,时间都耗没了。
上述这些情况中所遇到的问题,都需要我们总结出一些基本的方法来加以解决。我们的法官们在办案中急需一套能够帮助理清思路、提高效率、实施案件管理的办案办法。这也是我提出“要件审判九步法”的重要原因。这个“九步法”,提出来以后,在实践中还是起到了一定作用。
九个步骤初听上去好像挺复杂,怎么会有九个步骤?其实,真正用起来,我觉得很顺理成章、很快地就下去了。这就好比是武术分解招式一样,看着一个个招式好像挺复杂,其实动作娴熟以后,所有的招式都会连贯起来,所有的招式都会隐于无形之中。其实,在把握“九步法”的时候,关键是要把握住其中几个要点。九步法有许多内容都是我们知道的,但未形成一个套路。九步法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可以把我们法官的现有知识作一个梳理,它并不是一个跟我们现有做法完全不同的东西。其中有不少内容,我们平时也不知不觉中一直在用着,只不过我们现在系统地把它提炼出来、梳理出来,有些东西可以让大家按图索骥,比较方便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