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本审判思路与裁判文书的逻辑结构

长期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标准一直是审判实践中一个难题。所以,我们检查裁判文书质量多数采取的是形式化标准,主要由三类标准组成,一是格式标准,解决的主要是文书格式是否正确;二是文字标准,解决的是文书的错别字问题;三是形式标准,解决的主要是文书的纸张、打印、排版等方面的问题。这类标准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可对裁判文书的质量作出一定评判,但这种评判并不全面,主要停留在形式层面,对于裁判文书在逻辑推理方面的质量,并不能起到评价作用。而对逻辑推理方面的质量,或者实质层面的质量判断,基本都处于较为主观的状态。

事实上,遵循一定的审判思路,裁判文书亦可从逻辑结构上建立起质量标准。例如,民事判决书可以从请求权出发,再围绕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检索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中是否已经涵盖所有构成要件,举证、质证、事实认定均应围绕事实争点来进行,而判决理由亦应围绕法律争点来进行。其他类型的裁判文书,可以以此为基本范式进行分析。

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

当事人诉辩主张

诉讼争点

事实争点——举证

——质证

——认证

事实认定——直接认定

真伪不明——举证责任分配认定事实

判决理由

解决法律争点

事实要件归入

适用法律

判决主文

裁判文书是案件审理过程的全面体现,其应当针对争点进行说理裁判。既然案件审理围绕争点进行,法官在裁判时就不能回避争点,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逐一阐明对争点的处理意见。事实争点与举证、质证、认证是纲与目的关系,纲举才能目张;法律适用争点与论证说理是论题与论证的关系,前者统领后者。因此,裁判文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在当事人诉称、辩称之后,专段列明案件争点;(2)针对事实争点简述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情况,阐明法官采信或不采信证据的理由;(3)在“本院认为”部分,应针对法律适用争点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