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争点整理的方法
案件审理遵循着“一方主张—对方是否承认(自认)—不承认时举证、质证—法官能否认定事实—真伪不明时由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的基本次序进行。争点整理也应当遵循这个次序。一般而言,争点整理可按以下几个步骤展开:
(一) 应当正确发现、固定争点
法官应当基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诉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出发,发现、固定直接影响法律规范各项要件成立或满足的事实争点,以及争议法律规范能否适用的法律争点,并及时组织当事人确认,记录在案。
[案例]在一起代位权诉讼案件中,原告债权人诉称:主债务人欠原告1200余万元到期未还,而被告次债务人对主债务人负债500万元,故要求行使代位权,由被告向原告偿还500万元。被告辩称:其与主债务人确有500万借款关系,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原告代位权行使条件不成立;另外,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后,被告已向主债务人偿还了500万欠款,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偿债的行为明显是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请求确认无效。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双方的争执在于:1.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否成立;2.被告的清偿行为是否影响原告行使代位权。
关于第一个争议问题,原告诉请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合同法》第73条,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被告的抗辩主张并非认为原告选择的法律规范错误,而是认为其对(主)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原告无权行使代位权。据此,双方的争议问题实质在于《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行使要件之一——“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是否已经得到满足。第一个问题的争点就应当归纳为:(主)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这是一个关于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事实是否成立的争议,是一个事实争点。如果法官将原告代位权是否成立确定为本案的事实争点,就犯了争点整理过于笼统的错误。
关于第二个争议问题,涉及次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向主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由于当事人对清偿的事实并没有争议,因此,第二个争议问题的争点可以归纳为,被告的清偿行为对原告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一个法律适用方面的争点。
(二) 应当围绕争点进行审理
庭审开始阶段,法官应在原、被告陈述之后,简述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宣布案件的争点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便为后续审理打下基础;在事实调查阶段,法官应要求当事人按事实争点逐一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也应引导当事人围绕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展开辩论。实践证明,围绕争点审理是提高庭审效率的根本途径。当然,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当事人对争点把握较为准确,庭审开始阶段的争点整理步骤可以省略。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围绕争点审理与法官按法律规范要件全面审查案件并不矛盾,并不是说法官只能围绕争点进行审理,而对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要件事实一概不予审查,这样做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与当前的司法实践格格不入。
法庭辩论也是争点整理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法庭辩论往往涉及事实认定是否充分、法律要件是否完备、法律观点是否正确等,其内容较为庞杂。在思路上有所欠缺的当事人,往往会在这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经常不能辩到点子上或者遗漏重要辩论要点。因此,法庭组织及引导当事人发问,也是争点整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 争点整理要以要件为基本元素
争点整理应当首先明确基本元素。基本元素是事物的核心要素。各种要素、现象的表象最终均能归结、还原为基本元素。争点整理是把案件中的纷繁复杂之内容归化为基本元素的过程。基本元素的明确,有利于解决争点整理的笼统、琐碎或不准确的问题。归纳不到基本元素,则失之笼统;归纳小于基本元素,则失之琐碎。而离开基本元素,则失之混乱。
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其基本元素应当是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例如,上文中的那个代位权诉讼中,被告为了否定代位权,提出了主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的答辩意见。所以,归纳争点的时候,应当归纳为主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而不能归纳为代位权是否成立。如果归纳为后者,就属于争点过大或过于笼统。双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债权是否到期,会提供许多证据。在这些证据问题上,当事人也会发生许多争议。如果把这些证据上的争议都归纳为争点,那就属于争点过于琐碎。
所以我们说,当归纳的争点大于构成要件,就会出现争点笼统的问题;当归纳的争点小于构成要件,就会出现争点琐碎的问题。
(四)争点整理过程中争点的多层次性
争点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基础规范的多层次性。
基础规范的多层次性表现为几类情况:一是不完全性法条必须依靠补充性法条来进行补充,这样才能构成完整的基础规范;二是完全性法条,但仍需补充性法条来进行解释或补充;三是比较独立的完全性法条,不需要其他法条补充而可成为法律基础规范。完全性法条如果需要我们以其他法条来进行补充那就会给争点整理带来多层次性。例如,违约之诉中,当事人争点如为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则其争点表现如下:
违约请求权成立之第一层次要件——意思表示已经成立、请求符合意思表示。
当事人对意思表示是否成立表示异议,则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即成为争点。
第二层次要件——意思表示是否成立的要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内容合法、主体适格。
如当事人对内容合法、主体适格这两个要件均无异议,对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存在争议,则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亦可成为争执点。
第三层次要件——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的要件:要约、承诺、期限、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
当事人对其他问题均无争议,但对承诺与要约内容是否一致存在争议。此时,承诺与要约是否一致成为争执点。
此时,归纳到哪一层次,不无疑义。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来整理争点,第一种方法是逐步深入法,即随着审理活动的推进而不断把争点引向深化,即诉辩初次交锋时,可归纳为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在审到意思表示是否成立的问题时,可把争点进一步归纳为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在审到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时,可把争点限定为承诺与要约是否一致。这样,当事人也随着法官的归纳而不断地把诉辩的重心引向深入。第二种方法是结合法,即上述不同层次的争点可以结合起来进行归纳,比如,我们可以把争点归纳为承诺是否与要约一致,是否影响意思表示成立的争点。
在争点整理的过程中,除了争点的多层次性之外,还要特别注意争点会不断变化,即争点的可变化性或非恒定性。比如,在一个违约之诉中,最初的争点可能是合同是否成立,然后会变成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最后转化为承诺与要约是否达成一致。
(五)争点整理的随机性和灵活性
争点整理还应当注意随机性和灵活性,即法官应当注意随时随地进行争点整理,而不是机械地在某个时间点归纳一下即告结束。
实践中,有的法官不太重视争点整理,把整理争点当做形式化或走过场的一个步骤。通常只是在原告开庭陈词和被告答辩结束后归纳一次争议焦点就算完成了任务,之后再也不进行争点整理了。
为了充分发挥争点整理的作用,我们应当把争点整理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在立案阶段,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根据与当事人谈话的内容初步帮助当事人整理一下争点,让当事人对案件基本走向有个基本了解。
在证据交换阶段,法官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一下请求权及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整理出有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并确立证据与争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尤其是要让当事人对每个争点证据的充分性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在诉讼指导及其他庭前准备活动中,法官更应进行争点整理,让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在诉讼中的基本思路、案件的主要争执所在。
在庭审阶段,法官应当在当事人开庭陈词、质证、辩论及一些特殊情形发生时进行全面的争点整理。
此外,在案件讨论、文书制作等过程中也应当进行一些争点整理,以便理清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