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实认定中的心证问题
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已经形成优势,是否已经达到证明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的心证问题,自由度比较大。虽然我们国家不承认西方国家的“自由心证”,但毫无疑问,自由心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广泛存在的。稍有审判经验的法官都知道,对一起案件的判断,到最后往往就取决于某一个证人的证言。对其证言的采信与否,事实上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显然,这就是所谓的“心证”。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从法官内在心理而言,必须根据证据规则和司法诚信原则,全面衡量各种影响因素,保证内心评价活动的最大努力和善意;从外在制约角度而言,对因证据不足或者证明力不足而可能导致适用证明责任的,法官应及时将心证结论告知当事人,这也可以让法官自觉地排除案外因素的不当影响。
一般而言,判断证据、控制心证,通常有三个层次的方法:
一是逻辑方法,归谬法、矛盾律等方法的应用;二是证明力规则,比如,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通常要低于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三是必要的主观判断,如果完全抛弃主观判断,在许多案件中就会产生不公平的问题(如民事案件判断标准刑事化问题);四是理由公开规则,对某一证据、证人证言是否采信,法官应当把理由公开,并写入裁判文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