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首先固定权利请求?

权利请求是诉讼的基本出发点或原始出发点,权利请求是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基础的出发点,所以也是诉的构成要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无诉讼请求则无诉。

审判活动的基本过程可以简化地表达如下:

只有明确了诉讼请求,法院方可据以寻找法律依据,进而展开审理活动。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寻找法律依据,也就无法展开审理。

只有具备明确的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方可明确地应诉。否则,对方无法判断诉论的性质、内容及法律依据,自然也无法进行诉讼对抗了。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诉讼,都必须首先固定权利请求。固定权利请求对于审理案件而言,就相当于在整理一堆乱麻时把线头找出来。

实践中,有不少人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做到首先固定权利请求。其结果是越审越理不清楚,导致事倍功半。因为权利请求不固定说明诉的性质和内容未能得到明确。诉的性质决定着法律寻找或法律适用方法的不同。诉的性质决定着诉讼活动的内容,诉的性质也决定着需要处理的法律关系或权利性质。权利请求不固定,随后的诉讼活动没法展开。实践中,有不少案件之所以拖延时间过长,权利请求未及时固定是一个重要原因。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始终未能固定好,一会儿这样,一会儿又那样,如果对此未予充分重视,就很容易陷入被牵着鼻子走的局面,费时费力效果还非常不好。我注意到,出现这类问题的法官,投诉率通常也比较高。

法官审理案件首先必须搞清当事人究竟想达到什么目的,实现什么样的权利。只有弄清其诉讼动机和目的,弄清其关于权利的动机和目的,才能把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弄清楚。只有搞清楚法律关系和权利性质,才能据此寻找到诉讼的法律规范或基础规范,然后在此基础上开展审理活动。所有这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固定权利请求为基本出发点或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