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们制作裁判文书为什么还有这些问题?

造成裁判文书存在上述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我们的法官不重视裁判文书的质量的原因,也有司法资源配置不足的原因。当前,我国法院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法官缺乏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撰写裁判文书。但更关键的,还是下面两个原因:

(一)裁判文书制作不重视制作思路

法官审理案件的活动,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处理程序性事项,如是否受理反诉、处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行使好释明权等;二是发现事实,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梳理出对案件处理结果有意义的法律事实;三是寻找法律,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初步事实、结合认定的法律事实,找到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并进一步论证所适用法律的妥当性;四是将寻找到的法律适用于所发现的事实,形成裁判结论。

审判思路,就是引领法官处理好上述四大问题的基本方法。没有科学、明确的审判思路,面对名目众多的请求、纷繁复杂的事实、浩如烟海的法律,法官将无所适从,犹如“盲人摸象”。科学的审理思路,应当形成于案件审理之前,并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裁判文书是记录法官审判活动的重要手段,是根据一定的程式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官的审理活动的综合和浓缩。注61如果将裁判文书比作一件精美的产品,审判活动就是生产这件产品的原始材料,而审判思路则是用以生产这件产品的科学方法。原始材料虽然杂乱无序,但用科学的生产方法将之重组、整合,产品的质量将得以保证;反之,生产方法不当,则产品的质量必将大打折扣。审判思路清晰、程序合法、实体问题处理有理有据,裁判文书才能事实清晰、法理透彻;反之,审理思路不清,选择庭审方案、把握庭审重点、解决程序和实体问题缺乏明确的原则和导向,“眉毛胡子一把抓”,即使文字功底再深厚的法官,亦难撰写出优秀的裁判文书,毕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有科学审判思路指导的审判活动,是优秀裁判文书的极佳素材,要写好裁判文书,首先必须把握好科学的审判思路。

民事审判思路不清的表现——“四个不固定”。

一是作为裁判起点的诉讼请求不固定、不明确。司法裁判是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明确的诉讼请求是审判活动得以展开的前提。如果诉讼请求不稳定,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审判活动就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并且还会发生大量的无用功。实践中,一些案件之所以久拖不决,迟迟难以下判,就是因为诉讼请求没有固定下来,甚至当事人已经变更了诉讼请求,我们的裁判文书也未能客观地反映出这种变化过程。所以有时候,我们的裁判文书看上去裁判结论与诉讼请求之间“答非所问”,明显缺乏一致性。这种情况下,裁判文书的公信力无从谈起。

二是诉讼主张不固定,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始终在不断变化,作为审理对象的争点始终无法明确、固定下来,呈现出漫无边际、迁延不止的状态,导致法官无法有效地固定要件事实,并以之为核心展开审理活动。在裁判文书制作的过程中,我们有不少人不太注意归纳、固定好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三是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证据材料不固定、不明确。实践中,由于未整理和固定好诉讼主张和案件争点,有的当事人不断变化自己的主张,从而导致新的事实主张、证据不断出现,法官和当事人一起乘上了“无轨电车”。还有的时候,当事人在提供证据问题上责任不清晰,该自己提交的证据故意不提交,法官亦未及时提示和释明,导致案件审理常常陷入僵局。因此,在裁判文书中,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散凌乱,不归纳争点,缺乏明晰的陈述主线,裁判文书的分析判断也无法体现针对性, 证据认证结论和裁判理由自然无法明确。

四是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固定、不明确。正如我们前面讲到的,我们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着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权利请求基础或由法院依职权为当事人选择权利请求基础的争论。但实践中,这个问题存在着较大盲区,有的当事人在起诉时不愿意明确自己起诉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有的当事人虽然愿意明确,但苦于是法律的门外汉,没有能力明确。法官在这方面也存在着参差不齐的现象:有的释明,有的不作任何释明,有的释明不当,有的自己主动“找法”,有的则听之任之。反映在我们的裁判文书中,有的始终未明确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更不用说围绕法律构成要件来展开事实和法律的论证。在三段论的逻辑结构中,法律规范这一大前提不明确,案件事实这一小前提也相应不能确定,这也是导致裁判文书认定事实边界过大、不得要领的重要原因。

(二)我们缺乏一套对裁判文书制作质量进行评价的科学标准

目前,我们关于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标准主要集中于形成方面。比如,我们每隔一段时间就会颁布《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对不同裁判文书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裁判文书的首部、正文和尾部等基本要素及形式性要求作出了非常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同时,我们这些年也颁发了大量裁判文书制作技术标准,包括标题、正文和尾部字体、字号及排版技术标准均作出了详尽规定。

从裁判文书检查、评比的情况来看,我们目前的评比方式大部分采用的是由评委自己阅读裁判文书,然后根据自己的印象评分的做法。各个评委给出的分数差异较大。有的评委给出奖项的文书,在其他评委给出的甚至只得个很低的分数。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评比活动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另一方面说明我们的检查评比活动缺乏有效的检查评比标准。有的法院为了避免评委评比的主观性问题,也会制定一些评比标准,给出一些细化的评比项目。例如,有的法院会把裁判文书是否符合形式要求,逻辑层次是否清晰,语言文字是否准确流畅等若干个方面作为评分具体标准。但是,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这种方法尽管比笼统的标准或没有标准有相当大的进步,仍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正因为如此,我们的一些裁判文书检查通报,通报出来的内容基本上是形式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查出错别字若干;二是格式不符合要求;三是查出若干语句有语病或歧义;四是案号错误;五是图章盖的位置不正确;六是漏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等等。查出这些问题固然对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维护人民法院的形象具有较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决不能因此就忽略另外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在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缺乏对文书逻辑性、说理充分性进行判断的实质性质量标准。

具体而言,我们实质性质量标准的欠缺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对文书客观性的判断标准,例如,我们在检查裁判文书的时候,往往只是阅读裁判文书,但并不对照卷宗记载内容。这样,我们就无法判断裁判文书是否遗漏了当事人陈述的重要事实或理由。在法律推理的关键之处,一个要点的遗漏足以使胜负的天平逆转。二是缺乏对诉讼请求变化情况及其权利请求基础的描述,因而,我们往往很难判断法律推理的出发点。三是缺乏对当事人的诉辩称与其权利请求之间对应性的判断标准。四是缺乏诉讼争点(包括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陈述,这种缺陷直接导致文书缺乏叙述上的层次性。五是缺乏事实认定与事实争点之间对应性的判断标准。六是缺乏判决理由与法律争点之间对应性的判断标准。七是缺乏引用法律条文与判决主文之间的对应性的判断标准。八是缺乏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之间对应性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如果不能具体化,我们的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标准也就很难实现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