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存在最佳的法律适用方法?
不存在最佳的法律适用方法,只存在最适合我们的法律适用方法。在方法问题上,有两大阵营:一大阵营是形式性方法阵营,这一阵营以逻辑理性的方法为主;另一大阵营是实质性方法阵营,这一阵营以实践理性的方法为主。这两大阵营各自的拥护者们,长期以来争议不断,谁也无法说服谁。
就逻辑方法而言,逻辑方法还会有用吗?当前法学界有一种思潮,颇为强调实践理性,强调经验、主观融合的一面,认为逻辑方法是实证主义的产物,是概念法学的产物,而且认为实证主义已经衰落了,所以甚至连基本逻辑方法也予以否定。这本讲义并不想进行这类争端,而只是想说,从我国法院这么多年的实践发展来看,逻辑方法仍然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有些法学家为了强调实践理性的重要性,从大前提和小前提层面来攻击逻辑方法,认为无论是大前提还是小前提都融入了价值判断和主观因素,进而否定逻辑方法。这种说法,我们不能说它没有道理,但我们不能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事实:逻辑方法对我们处理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我们能够完成大量的司法任务。为什么可以这样说?其一,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出现疑难法律问题,法律并非一直处于需要解释的状态;其二,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出现小前提问题;其三,大多数日常案件中,逻辑方法在其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虽然我们不能说价值判断在其中消失,但我们可以说其中的价值判断因素事实上已经成为常识,无需作过多纠缠即可进入逻辑领域。所以,我们绝不可因噎废食。而且,事实上,即便是那些疑难复杂需要动用价值判断的案件,逻辑方法在其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