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直接沟通的限度
人类在文明前阶段结成以血缘为纽带的小规模群体。那时并非如霍布斯(Thomas Hobbes)描述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群体内部以合作为主,不是因为契约意识,也非为了自由平等。人性确如霍布斯说的追求自利,但自利不意味只有相互抢夺,合作也是一种自利。群内每个个体的生命安全乃至饱暖都离不开群的合作。这一点无需演化成人才能明白。以群进行合作的关系在动物界普遍存在。这种互助群符合组织学概念的“自组织”及“自发秩序”。
然而在不同的群体之间,经常处于霍布斯描述的战争状态。专家观察到与人类血缘最近的黑猩猩群体经常伺机猎杀相邻黑猩猩群体的成员。
而人类群体之间的杀戮直到近代都可看到(如台湾原住民称为“出草”的猎首,到二十世纪日治时代才彻底革绝)。每个群体都尽可能用暴力消灭或驱逐邻近的群体,为自身的繁衍壮大争得生存资源和空间。学者们普遍相信这是上古时代人类群体间的基本关系。
为什么群体内部可以合作,群体之间就相互杀戮呢?形成群的自组织机制为什么不能一直扩大,让合作随之扩大?反而当群体繁衍扩大到一定规模就要分裂,并走向竞争与敌对?在各种因素中,除了资源的限制,直接沟通的限度是另一重要因素。
以保证合作所需的群内秩序为例,首领作用是决定性的。但无论首领是以原始群的体力搏斗胜出,还是血缘群的按辈分产生,或是再后来的氏族公社推举,都需要其产生过程被群内所有成员充分了解,才能给予承认和服从;首领履行职责——指挥捕猎,维持秩序,保护领地,与其他群体作战,也要被群体成员充分知晓,才能与之配合,共同行动。更不要说一个自组织群体的成员相互了解,实现合作,也必须能够充分地直接沟通。实现充分直接沟通的群体规模是多大?不同情况各异。十数人临时聚会聊天,要么有人插不上嘴,要么自然分伙各说各的,即是超出直接沟通的限度;全天候相处的氏族公社,即使上百人也可以彼此熟悉,充分沟通;对此,除了前面的排列组合计算,还有牛津大学人类学家邓巴(Robin Dunbar)的 150 定律(Rule Of 150 或“邓巴数”),确定人类智力允许的社交人数是 150 人……不过,具体限度到底是多少,不需要追求精确的定量,承认有限即可。
一旦超出直接沟通的限度,群体内部的自发合作就会出现问题,秩序不好维持,权威难以保证,竞争也会出现,甚至发生冲突。对于没有能力在更高层次构建社会的物种,此时的解决方式就是分群,重新缩小到可以充分直接沟通的规模。
在不同的群体之间则更加难以沟通。如果未建立共同认可的沟通结构,便会落入霍布斯的诅咒。把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改成“一切群体对一切群体的战争”,即是早期人类的基本状态。
可以设想,对每个群体更有利的不是彼此残杀,而是群与群之间谈判协议,划分范围,形成共识和规则。各群体都可因此减少牺牲,避免流血,增加安全,不再恐惧,因此需要在群与群之间实现充分的沟通。人类建立文明,必须解决这个问题。人类群和动物群的不同,即体现于群与群之间的沟通方式。